【招标信用】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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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盛财采投决〔2024〕第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项目号:WSQ24B0000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SQ24B00002采购时间:2024年07月16日
二、项目名称: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四十九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四十九中路30号
被投诉人2: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高新园土星商务中心A2栋1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项目号:WSQ24B00002,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存在不合理设置,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以其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诉事项2: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项目技术要求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存在缺陷。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根据投诉人出具的《告知函》,投诉人不具有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中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故其不满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之“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人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据此,投诉人不具有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权利,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万盛财采投决〔2024〕第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项目号:WSQ24B0000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SQ24B00002采购时间:2024年07月16日
二、项目名称: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四十九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四十九中路30号
被投诉人2: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高新园土星商务中心A2栋1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四十九中塑胶运动场场改造工程”(项目号:WSQ24B00002,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存在不合理设置,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以其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诉事项2: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项目技术要求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存在缺陷。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根据投诉人出具的《告知函》,投诉人不具有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中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故其不满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之“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人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据此,投诉人不具有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权利,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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