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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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6〕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JLP26A0031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6A00318采购时间:2026年08月13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诚恒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太升南路288号锦天国际C座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55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九龙广场大厦2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JLP26A00318)。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严重违法,超长扣押中小企业资金长达六年以上,违反重庆市财政局明确规定。
投诉事项2:样品复核条款屡教不改,公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抗贵局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3:核心技术参数零整改,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请求:
1.依法受理本投诉,并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认定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样品复核条款违法,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删除该条款。
3.认定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责令被投诉人对全部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修改,删除所有希沃专属私有、品牌指向、过度高配、脱离小学教学刚需的控标参数,重新编制通用化、市场化、标准化的采购需求;彻底清零所有希沃专属私有、品牌指向、过度高配、脱离小学教学刚需的控标参数,重新编制通用化、市场化、标准化、贴合小学实际教学需求的采购参数。
4.认定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条款违法,责令被投诉人修改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立即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采购执行。
6.认定本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无效。
7.对被投诉人在首次投诉成立后仍不实质整改、以形式修改掩盖违法内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对本项目第一次、第二次采购的全部投标供应商名单、投标产品响应情况进行核查,查证是否存在希沃、鑫城、视隆等关联企业陪标、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校、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6年9月1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6A00318)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经核实,《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六、履约保证金”约定:“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为质保期1年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三篇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5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 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铝城小学班班通配置表中,“备注: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复核,无法通过复核测试或一条不能满足招标参数技术要求的,则报上级单位核实处理;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逐条对参数功能比对,如果实际产品技术性能和系统功能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按照上级单位核实意见进行处理。所有技术参数均须满足或优于询价文件要求,任何负偏离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违反了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六)、(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答复:财政监管机关已就本项目同一批技术参数作出过生效认定,投诉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指控,不能成立。本项目首次采购的投诉处理程序中,已在九财投处〔2026〕14号处理决定书中明确认定:《询价通知书》第二篇铝城小学班班通配置表中86英寸智慧黑板“内置AR授课工具,支持对采集的画面叠加动态的3D模型”“整机内置AI作文批改工具”“整机内置白板软件支持课件多人在线协同编辑”等要求,为产品功能描述,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该处理决定书已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本次投诉所针对的参数,与前次已经监管机关审查认定的系同一项目、同一批功能描述。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未提交任何此前未曾提交的、能够推翻上述认定的新证据。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 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86英寸智慧黑板中,“整机上边框内置扬声器” 指定扬声器具体位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他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希沃”品牌,也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6年10月13日
九财投处〔2026〕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JLP26A0031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6A00318采购时间:2026年08月13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诚恒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太升南路288号锦天国际C座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55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九龙广场大厦2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2026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JLP26A00318)。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严重违法,超长扣押中小企业资金长达六年以上,违反重庆市财政局明确规定。
投诉事项2:样品复核条款屡教不改,公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抗贵局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3:核心技术参数零整改,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请求:
1.依法受理本投诉,并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认定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样品复核条款违法,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删除该条款。
3.认定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责令被投诉人对全部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修改,删除所有希沃专属私有、品牌指向、过度高配、脱离小学教学刚需的控标参数,重新编制通用化、市场化、标准化的采购需求;彻底清零所有希沃专属私有、品牌指向、过度高配、脱离小学教学刚需的控标参数,重新编制通用化、市场化、标准化、贴合小学实际教学需求的采购参数。
4.认定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条款违法,责令被投诉人修改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立即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采购执行。
6.认定本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无效。
7.对被投诉人在首次投诉成立后仍不实质整改、以形式修改掩盖违法内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对本项目第一次、第二次采购的全部投标供应商名单、投标产品响应情况进行核查,查证是否存在希沃、鑫城、视隆等关联企业陪标、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校、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6年9月1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6A00318)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经核实,《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六、履约保证金”约定:“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为质保期1年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三篇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5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 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铝城小学班班通配置表中,“备注: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复核,无法通过复核测试或一条不能满足招标参数技术要求的,则报上级单位核实处理;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逐条对参数功能比对,如果实际产品技术性能和系统功能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按照上级单位核实意见进行处理。所有技术参数均须满足或优于询价文件要求,任何负偏离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违反了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六)、(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答复:财政监管机关已就本项目同一批技术参数作出过生效认定,投诉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指控,不能成立。本项目首次采购的投诉处理程序中,已在九财投处〔2026〕14号处理决定书中明确认定:《询价通知书》第二篇铝城小学班班通配置表中86英寸智慧黑板“内置AR授课工具,支持对采集的画面叠加动态的3D模型”“整机内置AI作文批改工具”“整机内置白板软件支持课件多人在线协同编辑”等要求,为产品功能描述,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该处理决定书已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本次投诉所针对的参数,与前次已经监管机关审查认定的系同一项目、同一批功能描述。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未提交任何此前未曾提交的、能够推翻上述认定的新证据。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 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86英寸智慧黑板中,“整机上边框内置扬声器” 指定扬声器具体位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他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希沃”品牌,也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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