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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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比选公告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模:对铜梁科创中心和大庙企业服务中心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维修。
(三)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元。
(四)竞争性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要求:工期 3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七)其他:/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
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二)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 3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16日10时00 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
联系人: ***
电话: ***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9.16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docx
铜梁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初查缺陷问题维修-工程量清单.xlsx
铜梁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初查缺陷问题维修-招标控制价.xlsx
-3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5-
第六章图纸-8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1-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模:对铜梁科创中心和大庙企业服务中心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维修。
(三)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元。
(四)竞争性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要求: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七)其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二)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3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
联系人:***
电话:***
2026年10月10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本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预备会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本工程(劳务除外)不允许分包。
2.竞争性比选文件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竞争性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号码:383026850@qq.com),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由投标人自行查阅。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4.2的要求提交。
4.3.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比选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
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比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履约保证金
7.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比选人指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9.纪律和监督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比选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元(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特此通知。
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2.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暗标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安大道29号
邮政编码:402560
联系电话:023-45685118
开户银行: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人民公园分理处
银行账号:2004010120010000275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元;
5.资金来源:。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三、工期
工期总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元(大写:)。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七、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其中一份在合同签订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订页,无正文)
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2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3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工程。
1.1.3.3临时工程:为完成前款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施工临设用地、施工便道用地等,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临时占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养护期):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自动失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签订合同后3日内,由发包人提供2套图纸,如果承包人要求增加所提供图纸套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以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图纸会审交底后并在距开工令发出7天前,提供一式4套。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
1.6.3监理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7天。
1.7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各类文件在正式签发后,1天内现场送达项目代表,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不涉及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除发包人书面追认外,均属无效,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
2.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8.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现状为准。
2.8.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解决施工用电、用水接口,并承担相应费用;接口后由承包人自行搭接、并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所需的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8.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现状为准。
2.8.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
2.8.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7天前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同时作好交验记录。
2.8.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2.8.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8.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并对现场施工组织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具体以监理合同为准。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延长、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及与工程价款相关事宜等需经发包人核定和批准并签章确认。前述事项未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批准,监理人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无效,承包人对此已明知并负有审慎核查义务。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并抄送监理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工作,如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水电接口、施工道路、控制点和标高,并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等。如果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的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
费用的处理方法: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
4.1.10其他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2)负责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符合条件单位或个人实施,费用从工程款直接扣支。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青苗、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消防、环保等)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如临时用地、占道、爆破、夜间施工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
(6)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由此产生的各种措施费,及可能降低工效引起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负责施工中为满足施工条件采取的各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石方发生垮塌,因承包人措施不到位,垮塌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自行预备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负荷,确保施工期间电网停电等情况下能正常施工。因停电,承包人自行发电产生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予以补偿;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准备蓄水池,并同时考虑水压不足和加压措施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以补偿;发包人不因停水、停电延长工期。
(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1)工程款的支付按约定执行,承包人承诺不以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借口停工,更不得以此为由聚众闹事。
(1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农民工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13)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且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14)开工前,承包人应主动汇同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需交接部位,并作好记录,未经确认的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施工中注重安全文明施工,采取一切有效预防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6)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应缴纳的费用,并及时配合发包人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临时用地和占道、停水、停电、夜间施工、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7)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1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9)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一金三制”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制)。
(20)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采用履约承诺函形式。
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
4.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得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本工程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在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的申请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使用权力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报监理人审批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期限: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按重庆市气象部门公布的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等)。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1000元/天记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3%。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非发包人的原因由承包人负责。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工程部位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
15.变更
所有工程变更等现场签证的确定只有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发包人认可为准。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7天。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全费用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JJYJ50-003-2026)、《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材料单价参考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结合铜梁区市场行情核价;下浮基数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的材料费、增值税】。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6暂列金额:/元。
15.8暂估价:/元。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无。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双方认定的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审定金额的3%。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7.5.3竣工结算原则:
1.1.工程价款=合同内应予计量工程量×中标单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若该项目后又被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方对该项目进行复审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若存在复审审减的情况,则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的金额为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承包人应在在复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复审审减金额给发包人。
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全费用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JJYJ50-003-2026)、《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材料单价参考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结合铜梁区市场行情核价;下浮基数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的材料费、增值税】。
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进行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4.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时的报价作为结算价,包干使用。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竣工资料6套(含相应的光盘)。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附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足额投保,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证书颁发前,其他详见保险凭证。
20.4第三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由承包人负责。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的,当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承包人负责补偿;发包人、承包人以各自名义投保的,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各自负责其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下列条款:
(8)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通用合同条款第22.1.2(2)目约定的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和第22.1.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同时不退还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14天内,向发包人交齐全部工程资料、图纸等并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18.7.1项的约定,撤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环卫有关规定的,除接受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发现一次或一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10)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11)承包人在工程收方中采用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10万元的违约金。
(12)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停工7日以上,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视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自行退场,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1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4.8.1的约定,不能以任何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民工,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如发生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发包人办公及政府机关、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前及时协调,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14)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若承包人不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依法管理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1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承接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指承包人允许他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担本合同项目)的,发包人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承包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应诉或起诉、保全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16)承包人应加强对招聘劳务工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对劳务工本着来者登记、走者注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务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如在公安机关或发包人的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对劳务工没有登记或登记与现场用工不符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7)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相符,并到位履职,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8)项目开工后,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若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上报发包人获得批准,无故缺岗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故缺岗的,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将上报至建设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19)若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配合,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a.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缴纳办理本工程开工前的建设手续的相关费用(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而未行办理缴纳的;
b.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本工程开工前的相关建设手续而未行配合的;
c.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要求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而未行提交的;
d.本工程开工令下达后,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正常组织施工的。
(20)承包人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款,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须已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水文、气象、周边环境、交通条件、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施工场地和环境条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价款的情况。任何因忽视、误解或自行判断施工场地情况而提出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铜梁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工。
发包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有施工的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
8.其他保修期限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一并签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保修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页为合同签订页,无正文)
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投标保证金有限期与投标有限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答疑及补遗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
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
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备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完结)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5-
第六章图纸-8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1-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模:对铜梁科创中心和大庙企业服务中心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维修。
(三)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元。
(四)竞争性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要求: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七)其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二)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3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
联系人:***
电话:***
2026年10月10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本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模:对铜梁科创中心和大庙企业服务中心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维修。
(三)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元。
(四)竞争性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要求:工期 3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七)其他:/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
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二)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 3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16日10时00 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
联系人: ***
电话: ***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9.16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docx
铜梁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初查缺陷问题维修-工程量清单.xlsx
铜梁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初查缺陷问题维修-招标控制价.xlsx
-3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5-
第六章图纸-8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1-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模:对铜梁科创中心和大庙企业服务中心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维修。
(三)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元。
(四)竞争性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要求: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七)其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二)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3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
联系人:***
电话:***
2026年10月10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比选人 |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1.3 | 比选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
| 1.1.5 | 建设地点 |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
| 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比选范围 | 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竞争性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4.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拟)。(3)委托代理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以上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 2026 年7月至2026年9月的连续养老保险。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1日18 时 00 分 |
| 1.10.3 | 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26年10月12日18 时00分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查阅比选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6年10月11日 18 时 00 分前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383026850@QQ.com)。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6日10 时00分(北京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时间 | 比选人在 2026年10月12日 18 时 00 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由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比选人可以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3.2 |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 |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投标人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竞争性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比选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或确认基准日期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8.本工程竞争性比选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5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陆佰柒拾捌元伍角)(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竞争性比选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由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9.安全文明施工费:9.1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不调整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或电汇方式进行提交(投标人不得采用超级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或汇入指定帐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无效。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3、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以比选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在规定时间后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投标保证金提交开户银行、账号和户名(任选其一)(1)银行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 6228400477035377867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2)银行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 0205010120010028826011040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3)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 6232813760001939981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需备注: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发出中标通知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须知1.4.1项和第3.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3.5.2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4年10月16日起至 2026年10月16日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电子版形式(U盘)中的商务部分:应包含商务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U盘中。 |
| 3.7.5 | 装订要求 | 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 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3.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5. “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的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比选人名称: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6年10月16日9时30分—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5.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6.1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展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未进行基本账户登记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现场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6.2汇总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8. 随机开启投标文件。开启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 开标结束。 |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人依法组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 7.2 | 中标公示 |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
| 7.3.1 | 履约担保 |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且必须为见索即付的保函)。(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账户: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7)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
| 8.1 | 重新比选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
| 8.2 | 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支付担保 | / |
| 10.2 | 项目经理答辩 | / |
| 10.3 |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1.执行清单及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税金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调整。2.人工及材料价格:人工费按2026年铜梁区第二季度信息价执行;材料费按2026年铜梁区第7期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3.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计算。 |
| 10.4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40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
| 10.5 | 交易服务费 | 投标人中标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参照渝发改收费(2023)115 号执行,交易服务费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
| 10.6 | 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
| 10.7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双方认定的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注:所有款项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
| 10.8 | 特别说明 |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本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预备会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本工程(劳务除外)不允许分包。
2.竞争性比选文件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竞争性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号码:383026850@qq.com),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由投标人自行查阅。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书面通知已领取比选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4.2的要求提交。
4.3.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比选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
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比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履约保证金
7.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比选人指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9.纪律和监督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总报价 |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目经理 | 备注 | 签名 |
| 最高限价 | ||||||||||
比选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元(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特此通知。
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投票,并按简单多数 原则排序。 | |
| 2.1 | 报价顺序 |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 |
| 2.2 | 符合性审查 | 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2.2.3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 | ||
| 2.2.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满足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 ||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 | ||
| 实质性要求 | 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投票,并按简单多数 原则排序。 | |
| 3.4 | 评标结果 |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2.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暗标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 第二章3.2 | 投标报价 | A-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第二章3.4 | 投标保证金 | A-3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二章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A-4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第三章 | 形式评审 | A-5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6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7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8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0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
| 资格评审 | A-1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3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响应性评审 |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7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8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1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2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21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安大道29号
邮政编码:402560
联系电话:023-45685118
开户银行: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人民公园分理处
银行账号:2004010120010000275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元;
5.资金来源:。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三、工期
工期总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元(大写:)。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七、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其中一份在合同签订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订页,无正文)
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2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3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工程。
1.1.3.3临时工程:为完成前款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施工临设用地、施工便道用地等,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临时占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养护期):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自动失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签订合同后3日内,由发包人提供2套图纸,如果承包人要求增加所提供图纸套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以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图纸会审交底后并在距开工令发出7天前,提供一式4套。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
1.6.3监理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7天。
1.7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各类文件在正式签发后,1天内现场送达项目代表,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不涉及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除发包人书面追认外,均属无效,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
2.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8.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现状为准。
2.8.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解决施工用电、用水接口,并承担相应费用;接口后由承包人自行搭接、并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所需的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8.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现状为准。
2.8.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
2.8.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7天前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同时作好交验记录。
2.8.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2.8.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8.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并对现场施工组织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具体以监理合同为准。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延长、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及与工程价款相关事宜等需经发包人核定和批准并签章确认。前述事项未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批准,监理人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无效,承包人对此已明知并负有审慎核查义务。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并抄送监理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工作,如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水电接口、施工道路、控制点和标高,并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等。如果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的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
费用的处理方法: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作调整。
4.1.10其他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2)负责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符合条件单位或个人实施,费用从工程款直接扣支。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青苗、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消防、环保等)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如临时用地、占道、爆破、夜间施工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
(6)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由此产生的各种措施费,及可能降低工效引起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负责施工中为满足施工条件采取的各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石方发生垮塌,因承包人措施不到位,垮塌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自行预备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负荷,确保施工期间电网停电等情况下能正常施工。因停电,承包人自行发电产生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予以补偿;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准备蓄水池,并同时考虑水压不足和加压措施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以补偿;发包人不因停水、停电延长工期。
(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1)工程款的支付按约定执行,承包人承诺不以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借口停工,更不得以此为由聚众闹事。
(1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农民工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13)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且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14)开工前,承包人应主动汇同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需交接部位,并作好记录,未经确认的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施工中注重安全文明施工,采取一切有效预防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6)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应缴纳的费用,并及时配合发包人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临时用地和占道、停水、停电、夜间施工、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7)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1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9)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一金三制”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制)。
(20)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采用履约承诺函形式。
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
4.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得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本工程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在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的申请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使用权力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报监理人审批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期限: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按重庆市气象部门公布的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等)。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1000元/天记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3%。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非发包人的原因由承包人负责。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工程部位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
15.变更
所有工程变更等现场签证的确定只有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发包人认可为准。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7天。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全费用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JJYJ50-003-2026)、《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材料单价参考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结合铜梁区市场行情核价;下浮基数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的材料费、增值税】。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6暂列金额:/元。
15.8暂估价:/元。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无。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双方认定的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审定金额的3%。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7.5.3竣工结算原则:
1.1.工程价款=合同内应予计量工程量×中标单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若该项目后又被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方对该项目进行复审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若存在复审审减的情况,则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的金额为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承包人应在在复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复审审减金额给发包人。
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全费用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JJYJ50-003-2026)、《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材料单价参考预算审核价格载明的期数、地点为准,《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结合铜梁区市场行情核价;下浮基数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的材料费、增值税】。
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进行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4.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时的报价作为结算价,包干使用。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竣工资料6套(含相应的光盘)。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附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足额投保,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证书颁发前,其他详见保险凭证。
20.4第三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由承包人负责。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的,当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承包人负责补偿;发包人、承包人以各自名义投保的,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各自负责其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下列条款:
(8)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通用合同条款第22.1.2(2)目约定的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和第22.1.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同时不退还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14天内,向发包人交齐全部工程资料、图纸等并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18.7.1项的约定,撤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环卫有关规定的,除接受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发现一次或一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10)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11)承包人在工程收方中采用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10万元的违约金。
(12)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停工7日以上,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视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自行退场,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1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4.8.1的约定,不能以任何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民工,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如发生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发包人办公及政府机关、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前及时协调,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14)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若承包人不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依法管理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1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承接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指承包人允许他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担本合同项目)的,发包人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承包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应诉或起诉、保全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16)承包人应加强对招聘劳务工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对劳务工本着来者登记、走者注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务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如在公安机关或发包人的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对劳务工没有登记或登记与现场用工不符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7)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相符,并到位履职,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8)项目开工后,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若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上报发包人获得批准,无故缺岗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故缺岗的,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将上报至建设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19)若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配合,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a.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缴纳办理本工程开工前的建设手续的相关费用(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而未行办理缴纳的;
b.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本工程开工前的相关建设手续而未行配合的;
c.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要求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而未行提交的;
d.本工程开工令下达后,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正常组织施工的。
(20)承包人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款,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须已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水文、气象、周边环境、交通条件、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施工场地和环境条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价款的情况。任何因忽视、误解或自行判断施工场地情况而提出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铜梁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工。
发包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有施工的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
8.其他保修期限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一并签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保修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页为合同签订页,无正文)
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投标保证金有限期与投标有限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答疑及补遗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3.2.1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5.2 | ||
| 4 | 分包 | 3.5 | ||
| 5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1.1 | 不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
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
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 传 真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备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其他资料
(完结)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5-
第六章图纸-87-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1-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比选公告
一、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比选人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二)建设规模:对铜梁科创中心和大庙企业服务中心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维修。
(三)本次竞争性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元。
(四)竞争性比选范围: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工期要求:工期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六)标段划分(如有):本次竞争性比选设1个标段。
(七)其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竞争性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二)本次竞争性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下载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3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
联系人:***
电话:***
2026年10月10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比选人 | 比选人: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1.3 | 比选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26号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 |
| 1.1.5 | 建设地点 | 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 |
| 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比选范围 | 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竞争性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7号令从业条件,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截图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4.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拟)。(3)委托代理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以上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 2026 年7月至2026年9月的连续养老保险。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1日18 时 00 分 |
| 1.10.3 | 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26年10月12日18 时00分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查阅比选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6年10月11日 18 时 00 分前以匿名邮箱形式将问题提交给比选代理机构(邮箱:383026850@QQ.com)。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6日10 时00分(北京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时间 | 比选人在 2026年10月12日 18 时 00 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由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比选人可以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如果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无论投标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3.2 |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 |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投标人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竞争性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竞争性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比选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或确认基准日期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8.本工程竞争性比选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5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陆佰柒拾捌元伍角)(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竞争性比选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由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9.安全文明施工费:9.1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不调整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或电汇方式进行提交(投标人不得采用超级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或汇入指定帐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无效。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3、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以比选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在规定时间后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投标保证金提交开户银行、账号和户名(任选其一)(1)银行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 6228400477035377867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2)银行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 0205010120010028826011040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3)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 6232813760001939981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需备注: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发出中标通知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须知1.4.1项和第3.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3.5.2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4年10月16日起至 2026年10月16日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电子版形式(U盘)中的商务部分:应包含商务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U盘中。 |
| 3.7.5 | 装订要求 | 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 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3.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5. “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的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安大道科创中心比选人名称: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科创中心、大庙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整改项目(第三次)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6年10月16日9时30分—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5.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6.1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展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未进行基本账户登记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现场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6.2汇总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8. 随机开启投标文件。开启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 开标结束。 |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人依法组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 7.2 | 中标公示 |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http://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
| 7.3.1 | 履约担保 |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且必须为见索即付的保函)。(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10%。(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账户: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7)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
| 8.1 | 重新比选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
| 8.2 | 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支付担保 | / |
| 10.2 | 项目经理答辩 | / |
| 10.3 |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1.执行清单及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税金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税率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调整。2.人工及材料价格:人工费按2026年铜梁区第二季度信息价执行;材料费按2026年铜梁区第7期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3.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计算。 |
| 10.4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40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
| 10.5 | 交易服务费 | 投标人中标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参照渝发改收费(2023)115 号执行,交易服务费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
| 10.6 | 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
| 10.7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双方认定的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注:所有款项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
| 10.8 | 特别说明 |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本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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