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竞争性比选公告
【招标公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竞争性比选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重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竞争性比选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确定供货商。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交货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招标人自行参加公开招标中标项目,本次主要采购货物为鹅掌楸、枫香、桂花、红叶石楠、黄连木、腊梅、麻栎、木芙蓉、木荷、三角梅等17个种类共计约11.22万株苗木,具体货物品种及明细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99.624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所有合格货物的供货,包含但不限于苗木出场、运输(含运输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上下车(含上下车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下车后的规范堆码、一切保险及风险、更换不合格货物、苗木栽植技术指导等内容。
2.5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2.5.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
2.5.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招标人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招标人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可于本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等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项目所有信息。
4.2 投标人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有疑问请于2026年10月12日12:00前以邮件提出(邮箱号:258710368@qq.com)。
4.3 招标人应于2026年10月12日17:00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时段及递交形式:本项目评审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在2026年10月15日9:00—14:30(以招标人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在此时间段外收到的邮件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段内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分别扫描为PDF格式(或分别保存为PDF格式)并统一添加为一个压缩件设置密码后发送至邮箱:258710368@qq.com。
(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将压缩件设置密码,确保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不能查阅或解压文件,否则因未设置密码导致的报价泄露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压缩件名统一命名为: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2.本项目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投标人若需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请先行撤回已发送邮件,修改后再按规定扫描压缩并加密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均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3.邮箱将自动发送收件回执,请投标人据此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成功发送至招标人邮箱。4.投标人发送的邮件标题请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5.邮件正文内容须注明知晓密码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开启邮件后联系解压文件进行评审,若因未注明联系方式导致不能及时解压文件进行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14时30分。
5.3 在规定时间段外发送的邮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比选公告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
负 责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垫江县桂溪镇凤西街67号附3号
负 责 人:***
电 话:***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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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重庆明月山(垫江)变更设计附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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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竞争性比选文件
招标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卷4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5
1.招标条件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
3.投标人资格要求5
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6
5.投标文件的递交6
6.发布公告的媒介6
7.联系方式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
1.总则17
1.1招标项目概况17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
1.3招标范围、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1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7
1.5费用承担18
1.6保密18
1.7语言文字18
1.8计量单位18
1.9投标预备会18
1.10分包18
1.11响应和偏差18
2.竞争性比选文件19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19
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19
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19
3.投标文件20
3.1投标文件的组成20
3.2投标报价20
3.3投标有效期20
3.4投标保证金20
3.5资格审查资料21
3.6备选投标方案21
3.7投标文件的编制21
4.投标21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21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1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
5.开标22
5.1开标时间和地点22
5.2开标程序22
5.3开标异议22
6.评标22
6.1评标委员会22
6.2评标原则23
6.3评标23
7.合同授予23
7.1中标候选人公示23
7.2评标结果异议23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3
7.4定标23
7.5中标通知23
7.6履约保证金23
7.7签订合同24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增加条款)24
8.1重新招标的情形24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
9.纪律和监督24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4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5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5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5
9.5投诉2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
评标办法前附表31
1.评标方法34
2.评审标准34
2.1初步评审标准34
2.2详细评审标准34
3.评标程序34
3.1投标报价排序34
3.2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3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34
3.4评标结果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3
1.一般约定43
2.合同范围45
3.合同价格与支付45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6
5.检验和验收47
6.相关服务47
7.质量保证期48
8.履约保证金48
9.保证48
10.违约责任48
11.合同的解除49
12.争议的解决4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0
1.一般规定50
3.合同价格与支付50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
5.检验和验收51
6.相关服务51
7.质量保证期51
8.履约保证金51
9.保证52
10.违约责任52
11.合同的解除52
12.争议的解决52
13.补充条款52
第二卷53
第五章供货要求54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55
二、招标货物清单55
三、质量标准55
四、技术服务要求55
第三卷5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7
一、投标函部分59
(一)投标函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63
(三)报价明细表65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66
二、资格审查部分6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70
(二)承诺72
(三)其他资料73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竞争性比选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确定供货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交货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2.2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招标人自行参加公开招标中标项目,本次主要采购货物为鹅掌楸、枫香、桂花、红叶石楠、黄连木、腊梅、麻栎、木芙蓉、木荷、三角梅等17个种类共计约11.22万株苗木,具体货物品种及明细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
2.3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99.624万元。
2.4招标范围: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所有合格货物的供货,包含但不限于苗木出场、运输(含运输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上下车(含上下车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下车后的规范堆码、一切保险及风险、更换不合格货物、苗木栽植技术指导等内容。
2.5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2.5.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
2.5.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招标人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招标人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可于本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等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项目所有信息。
4.2投标人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有疑问请于2026年10月12日12:00前以邮件提出(邮箱号:258710368@qq.com)。
4.3招标人应于2026年10月12日17:00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澄清或修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时段及递交形式:本项目评审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在2026年10月15日9:00—14:30(以招标人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在此时间段外收到的邮件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段内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分别扫描为PDF格式(或分别保存为PDF格式)并统一添加为一个压缩件设置密码后发送至邮箱:258710368@qq.com。
(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将压缩件设置密码,确保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不能查阅或解压文件,否则因未设置密码导致的报价泄露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压缩件名统一命名为: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2.本项目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投标人若需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请先行撤回已发送邮件,修改后再按规定扫描压缩并加密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均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3.邮箱将自动发送收件回执,请投标人据此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成功发送至招标人邮箱。4.投标人发送的邮件标题请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5.邮件正文内容须注明知晓密码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开启邮件后联系解压文件进行评审,若因未注明联系方式导致不能及时解压文件进行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14时30分。
5.3在规定时间段外发送的邮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比选公告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
负责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垫江县桂溪镇凤西街67号附3号
负责人:***
电话:***
2026年10月9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货物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供货期与送货时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分包单位;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
1.11.2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允许偏差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文件的偏差项数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11.4投标文件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2.竞争性比选文件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
(1)竞争性比选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在相应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报价明细表;
(4)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3.1.1.2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承诺;
(3)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共同投标协议。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3.7.5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
4.1.1投标文件的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段内递交投标文件。
4.2.2接收投标文件的邮箱: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在规定时间段外收到的邮件一律不予认可。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再按照本章第4.2款的要求提交。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2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在线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派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没有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将不允许进入开标室)到场参加开标,无论是否派人到场,均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无异议和投诉,或异议和投诉不成立,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增加条款)
8.1重新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栏显示单位名称,主持人、记录人栏显示人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
主持人: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的澄清,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总报价:元。
中标固定费率:%.
供货范围:。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投标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固定费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3.2.1评审程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融合文旅合同〔2026〕号)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合同
买方(甲方):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和相关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2.交货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乙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3.项目规模:
苗木采购清单
二、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
(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甲方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甲方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质量标准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要求;
2.苗木到场时,苗木整体应无折断、劈裂、擦伤等机械损伤;
3.苗木到场树皮应新鲜、有弹性,无失水皱皮现象。
4.每批次种苗需提供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是良种的还需要提供苗木良种证书。
5.林木良种率需达到90%以上。
6.供货前,卖方须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对买方的栽植人员进行栽植技术指导。
7.卖方须根据各类苗木特性,按买方要求选择适宜车辆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确保苗木不受损害。
四、合同构成文件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供货要求;
(6)已标价报价明细表;
(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8)相关服务计划;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五、合同价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2.价格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
3.卖方填报的苗木到场价应是卖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卖方自身情况将满足买方要求的货物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综合报价,应包含了货物本身价值、仓储费、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车费用、运输费用(卖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保险(交货前货物保险、送货人员及上下车人员保险)、税金(其中增值税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切与供货有关的费用以及供货商因履行或承担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所产生的费用等。
六、其他
1.运输方式:规定车型运送至指定地点(具体地点详见附件清单)
2.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3.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4.本合同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26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26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报价明细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报价明细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项目
1.1.9.1项目: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项目。
1.1.9.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所在场所。
1.1.10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报价明细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和税金。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无。
3.2.2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标记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³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行负责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10.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9项目
1.1.9.1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1.1.9.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
1.1.13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
(1)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或自然灾害;
(2)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卖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履行合同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政府或主管部门行为导致项目暂停或取消;
(6)/。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执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4.2合同变更的约定:另行约定。
1.5联络
1.5.1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6联合体
1.6.3牵头人行为效力的约定:/。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2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单价不调整。
3.1.3价款结算
(1)本项目按月进行价款结算;
(2)结算价款=Σ(各种货物中标苗木到场价×对应种类货物实际采购数量)-违约金(如有)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每月支付月结算价款的80%,项目完工后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100%。
注:价款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2包装物处理方式的约定:另行约定。
4.2标记
4.2.1进行标记的约定:另行约定。
4.3运输
4.3.2卖方通知的约定:另行约定。
4.4交付
4.4.1交付合同材料的约定:另行约定。
4.4.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第4.4.1项的要求向买方提供与合同材料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技术资料短缺和(或)损坏的约定:由乙方负责补齐或换货。
5.检验和验收
5.2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的期限:合同材料交付后7日内。
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3)其他方式:/。
5.5若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卖方应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约定:/。
5.7未按期检验和验收的约定:/。
6.相关服务
6.2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乙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起算、截止日期的约定:无。
8.履约保证金
卖方是否需提供履约保证金:
☑是,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履约担保的期限:供货完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为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供货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保证
9.4对合同材料品质的约定:林木良种率需达到90%以上,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要求。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任意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20%。
10.2卖方违约责任:(1)对合同进行转包;(2)未在接甲方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3)货物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质量。
10.3买方违约责任:无。
11.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约定:/。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补充条款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详见随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一同发布的附件:1212-重庆明月山(垫江)变更设计附图。
二、招标货物清单
三、质量标准
1.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要求;
2.苗木到场时,苗木整体应无折断、劈裂、擦伤等机械损伤;
3.苗木到场树皮应新鲜、有弹性,无失水皱皮现象;
4.每批次种苗需提供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是良种的还需要提供苗木良种证书;
5.林木良种率需达到90%以上。
四、技术服务要求
1.供货前,中标单位须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对招标人的栽植人员进行栽植技术指导。
2.中标单位须根据各类苗木特性,按招标人要求选择适宜车辆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确保苗木不受损害。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二、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交货地点以及投标人义务和责任前提下提供满足本项目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货物,愿意以下列方式进行报价:
暂定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分项固定单价报价详见《报价明细表》;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交货地点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承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承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3)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时提供,格式自拟,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不得影响货物质量、安全、供货期与送货时限、验收、结算等正常履约。)
二、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本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的规定。
4.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5.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将完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所有要求。中标后,招标人随时有权核验相关资料和检测产品,如果发现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将视为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采取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求在合同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货物、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解约、要求赔偿损失、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给予处理处罚等手段。
6其他承诺事项:[提示: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可在此处增加对应的承诺内容。]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三)其他资料
1.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回单。
2.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确定供货商。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交货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招标人自行参加公开招标中标项目,本次主要采购货物为鹅掌楸、枫香、桂花、红叶石楠、黄连木、腊梅、麻栎、木芙蓉、木荷、三角梅等17个种类共计约11.22万株苗木,具体货物品种及明细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99.624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所有合格货物的供货,包含但不限于苗木出场、运输(含运输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上下车(含上下车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下车后的规范堆码、一切保险及风险、更换不合格货物、苗木栽植技术指导等内容。
2.5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2.5.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
2.5.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招标人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招标人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可于本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等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项目所有信息。
4.2 投标人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有疑问请于2026年10月12日12:00前以邮件提出(邮箱号:258710368@qq.com)。
4.3 招标人应于2026年10月12日17:00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时段及递交形式:本项目评审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在2026年10月15日9:00—14:30(以招标人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在此时间段外收到的邮件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段内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分别扫描为PDF格式(或分别保存为PDF格式)并统一添加为一个压缩件设置密码后发送至邮箱:258710368@qq.com。
(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将压缩件设置密码,确保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不能查阅或解压文件,否则因未设置密码导致的报价泄露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压缩件名统一命名为: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2.本项目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投标人若需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请先行撤回已发送邮件,修改后再按规定扫描压缩并加密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均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3.邮箱将自动发送收件回执,请投标人据此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成功发送至招标人邮箱。4.投标人发送的邮件标题请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5.邮件正文内容须注明知晓密码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开启邮件后联系解压文件进行评审,若因未注明联系方式导致不能及时解压文件进行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14时30分。
5.3 在规定时间段外发送的邮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比选公告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
负 责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垫江县桂溪镇凤西街67号附3号
负 责 人:***
电 话:***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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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重庆明月山(垫江)变更设计附图.zip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竞争性比选文件.docx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竞争性比选文件
招标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卷4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5
1.招标条件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
3.投标人资格要求5
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6
5.投标文件的递交6
6.发布公告的媒介6
7.联系方式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
1.总则17
1.1招标项目概况17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
1.3招标范围、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1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7
1.5费用承担18
1.6保密18
1.7语言文字18
1.8计量单位18
1.9投标预备会18
1.10分包18
1.11响应和偏差18
2.竞争性比选文件19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19
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19
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19
3.投标文件20
3.1投标文件的组成20
3.2投标报价20
3.3投标有效期20
3.4投标保证金20
3.5资格审查资料21
3.6备选投标方案21
3.7投标文件的编制21
4.投标21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21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1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
5.开标22
5.1开标时间和地点22
5.2开标程序22
5.3开标异议22
6.评标22
6.1评标委员会22
6.2评标原则23
6.3评标23
7.合同授予23
7.1中标候选人公示23
7.2评标结果异议23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3
7.4定标23
7.5中标通知23
7.6履约保证金23
7.7签订合同24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增加条款)24
8.1重新招标的情形24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
9.纪律和监督24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4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5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5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5
9.5投诉2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
评标办法前附表31
1.评标方法34
2.评审标准34
2.1初步评审标准34
2.2详细评审标准34
3.评标程序34
3.1投标报价排序34
3.2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34
3.3投标文件的澄清34
3.4评标结果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3
1.一般约定43
2.合同范围45
3.合同价格与支付45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6
5.检验和验收47
6.相关服务47
7.质量保证期48
8.履约保证金48
9.保证48
10.违约责任48
11.合同的解除49
12.争议的解决4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0
1.一般规定50
3.合同价格与支付50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
5.检验和验收51
6.相关服务51
7.质量保证期51
8.履约保证金51
9.保证52
10.违约责任52
11.合同的解除52
12.争议的解决52
13.补充条款52
第二卷53
第五章供货要求54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55
二、招标货物清单55
三、质量标准55
四、技术服务要求55
第三卷5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7
一、投标函部分59
(一)投标函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63
(三)报价明细表65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66
二、资格审查部分6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70
(二)承诺72
(三)其他资料73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竞争性比选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确定供货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交货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2.2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招标人自行参加公开招标中标项目,本次主要采购货物为鹅掌楸、枫香、桂花、红叶石楠、黄连木、腊梅、麻栎、木芙蓉、木荷、三角梅等17个种类共计约11.22万株苗木,具体货物品种及明细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
2.3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99.624万元。
2.4招标范围: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所有合格货物的供货,包含但不限于苗木出场、运输(含运输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上下车(含上下车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下车后的规范堆码、一切保险及风险、更换不合格货物、苗木栽植技术指导等内容。
2.5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2.5.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
2.5.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招标人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招标人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可于本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等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项目所有信息。
4.2投标人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有疑问请于2026年10月12日12:00前以邮件提出(邮箱号:258710368@qq.com)。
4.3招标人应于2026年10月12日17:00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澄清或修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时段及递交形式:本项目评审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在2026年10月15日9:00—14:30(以招标人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在此时间段外收到的邮件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段内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分别扫描为PDF格式(或分别保存为PDF格式)并统一添加为一个压缩件设置密码后发送至邮箱:258710368@qq.com。
(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将压缩件设置密码,确保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不能查阅或解压文件,否则因未设置密码导致的报价泄露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压缩件名统一命名为: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2.本项目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投标人若需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请先行撤回已发送邮件,修改后再按规定扫描压缩并加密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均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段内首次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的邮件。3.邮箱将自动发送收件回执,请投标人据此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成功发送至招标人邮箱。4.投标人发送的邮件标题请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5.邮件正文内容须注明知晓密码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开启邮件后联系解压文件进行评审,若因未注明联系方式导致不能及时解压文件进行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14时30分。
5.3在规定时间段外发送的邮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比选公告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
负责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垫江县桂溪镇凤西街67号附3号
负责人:***
电话:***
2026年10月9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负 责 人:***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景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垫江县桂溪镇凤西街67号附3号负 责 人:***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所有合格货物的供货,包含但不限于苗木出场、运输(含运输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上下车(含上下车过程中的苗木保护措施)、下车后的规范堆码、一切保险及风险、更换不合格货物、苗木栽植技术指导等内容。 |
| 1.3.2 |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 (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招标人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招标人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
| 1.3.3 | 交货地点 | 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投标人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
| 1.3.4 | 质量标准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 1.4.1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次货物采购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其他要求(1)供货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完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所有要求。中标后,招标人随时有权核验相关资料和检测产品,如果发现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将视为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采取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求在合同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货物、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解约、要求赔偿损失、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给予处理处罚等手段。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6年4月至2026年9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1.2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 1.11.3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规定形式提出。 |
| 2.2.2 | 竞争性比选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 招标人应在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澄清。 |
| 2.3 | 竞争性比选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 招标人应在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修改。 |
| 2.4 | 投标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 投标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以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规定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方式二:固定单价暂定供货量:☑各项供货数量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暂定投标总报价=∑各项暂定供货量×各项固定单价报价。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报价保留小数点位数的要求仅为方便评标使用,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暂定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00元,☑各项固定单价报价(指苗木到场价,后同)最高限价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合价必须与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出的结果一致,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各分项合价汇总计算出的结果一致。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报价的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80%。单项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80%。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不得影响货物质量、安全、供货期与送货时限、验收、结算等正常履约。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单项报价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零报价或者负数报价的情形,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4.投标人填报的苗木到场价应是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情况将满足招标人要求的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的综合报价,应包含了货物本身价值、仓储费、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车费用、运输费用(卖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保险(交货前货物保险、送货人员及上下车人员保险)、税金(其中增值税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切与供货有关的费用以及供货商因履行或承担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所产生的费用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 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5万元整(人民币)。3. 账户信息:户名: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16301010400163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营业部4. 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二期苗木采购(增补)。并在投标文件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回单。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7.3 | 签名盖章要求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电子签章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加盖单位公章或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均可。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 3.7.5 | 编制要求 | 具体要求:(1)投标函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2)资格审查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注:(1)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纸质打印并按规定完成签名盖章后按部分扫描为PDF格式,或按部分保存为PDF格式后按签名盖章要求进行电子签章(或印章)。(2)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对应部分提供相关资料(如在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和第3.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否则视为未提供。 |
| 4.1.1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按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分别扫描为PDF格式(或分别保存为PDF格式)并统一添加为一个压缩件,投标人应将压缩件设置密码,确保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不能查阅或解压文件,否则因未设置密码导致的报价泄露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压缩件是否加密,不作为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判定因素。 |
| 4.1.2 | 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 | 1.压缩件名统一命名为: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2.投标人发送的邮件标题请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3.邮件正文内容须注明知晓密码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开启邮件后联系解压文件进行评审,若因未注明联系方式导致不能及时解压文件进行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4.2.1 | 投标文件递交时段、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竞争性比选公告。 |
| 4.2.2 | 接收投标文件的邮箱 | 详见竞争性比选公告。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工农路133号美华·钻石城2楼融合文旅会议室注: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派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没有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将不允许进场)到场参加邮件开启流程,无论是否派人到场,均视为对邮件开启流程无异议。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开标时间到,经招标人现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确定没有邮件被提前开启,截图留证并签字确认后,统一下载本项目所有投标文件邮件,并逐一根据邮件正文的联系方式联系解压。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派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六篇 投标文件格式”,没有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将不允许进入开标室)到场参加开标,无论是否派人到场,均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2. 展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 展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4.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 3 名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垫江县人民政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4)履约担保的期限:供货完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为止。(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供货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 8.1 | 重新招标的情形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
| 8.2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关于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
| 10.2 | 其他 | 招标代理服务费:8000元包干,由中标人承担,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费用考虑进项目成本,但不单列;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分担或承担此部分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与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一次性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至招标代理机构。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货物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供货期与送货时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分包单位;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
1.11.2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允许偏差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文件的偏差项数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11.4投标文件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2.竞争性比选文件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
(1)竞争性比选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在相应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报价明细表;
(4)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3.1.1.2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承诺;
(3)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共同投标协议。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3.7.5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
4.1.1投标文件的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压缩件命名、邮件标题、邮件正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段内递交投标文件。
4.2.2接收投标文件的邮箱: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在规定时间段外收到的邮件一律不予认可。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再按照本章第4.2款的要求提交。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2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在线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派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没有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将不允许进入开标室)到场参加开标,无论是否派人到场,均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无异议和投诉,或异议和投诉不成立,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增加条款)
8.1重新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暂定投标总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交货地点 |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 最高限价(元) | |||||||
| 异常低价警戒线(元) | |||||||
| 异常情况 | |||||||
(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栏显示单位名称,主持人、记录人栏显示人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
主持人: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的澄清,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总报价:元。
中标固定费率:%.
供货范围:。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名称一致。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 |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要求。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要求。 |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竞争性比选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本次投标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 2.2.3 |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要求。 |
|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报价 | 1.投标函及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报价的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2.投标人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合价必须与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出的结果一致,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各分项合价汇总计算出的结果一致。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4.投标人的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单项报价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2.取投标总报价排序前5名(注:与第5名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全部纳入;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5名时应全部纳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顺序为:初步评审(包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评审。初步评审和投标函部分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中,经评审的投标总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总报价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3.如果初步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按投标总报价顺序每次增补(3﹣合格投标人数量)(注:与增补数量末位的投标总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全部纳入)个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技术评审(如有),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注:(1)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2)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以有利于合同履行为原则按照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排序。 | |
| 3.4 | 评标结果 | 3.4.1 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投标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固定费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3.2.1评审程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 第三章 | 资格评审 | A-1投标人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条件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
| A-2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 ||
| A-3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 ||
| 形式评审 | A-4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名称不一致。 | |
| A-5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时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 | ||
| A-6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齐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法人章。 | ||
| A-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
| A-8竞争性比选文件未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响应性评审 | A-9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A-10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 ||
| A-11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 A-12质量标准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 A-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本次投标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2.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 投标函部分评审 | A-14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要求。 | |
| A-15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A-16交货地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A-17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A-18投标函及报价明细表表中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已报价的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
| A-19投标人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合价与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投标总报价与各分项合价汇总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 | ||
| A-20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 A-21投标人的单项报价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单项报价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 ||
| A-22有多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提交选择性报价。 | ||
| 其他 | 无。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融合文旅合同〔2026〕号)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合同
买方(甲方):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和相关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2.交货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各乡镇(街道),具体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乙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3.项目规模:
苗木采购清单
| 序号 | 苗木类别 | 规格 | 数量(株) | |||
| 苗龄(年) | 地径(厘米) | 苗高(米) | 苗木类型 | |||
| 1 | 鹅掌楸 | 0-1 | ≥0.55 | ≥0.45 | 容器苗 | 11070 |
| 2 | 枫香 | 0-1 | ≥0.7 | ≥0.7 | 容器苗 | 28930 |
| 3 | 桂花 | ≥2 | ≥3 | ≥2 | 土球苗 | 600 |
| 4 | 红叶石楠 | ≥2 | ≥1 | ≥0.8 | 容器苗 | 365 |
| 5 | 黄连木 | 0-1 | ≥0.6 | ≥0.8 | 容器苗 | 6700 |
| 6 | 腊梅 | ≥2 | ≥3 | ≥1.5 | 土球苗 | 1950 |
| 7 | 麻栎 | 0-1 | ≥0.5 | ≥0.4 | 容器苗 | 3750 |
| 8 | 木芙蓉 | ≥2 | ≥0.5 | ≥0.6 | 容器苗 | 50 |
| 9 | 木荷 | 1-2 | ≥0.7 | ≥0.6 | 容器苗 | 10000 |
| 10 | 三角梅 | ≥2 | ≥1.5 | ≥0.6 | 容器苗 | 4495 |
| 11 | 巫山脆李2 | ≥2 | ≥2 | ≥1.2 | 土球苗 | 1620 |
| 12 | 细叶青冈 | 0-1 | ≥0.5 | ≥0.5 | 容器苗 | 1700 |
| 13 | 香樟2 | ≥2 | ≥3 | ≥1.5 | 土球苗 | 126 |
| 14 | 樱花2 | ≥2 | ≥3 | ≥2 | 土球苗 | 2235 |
| 15 | 玉兰 | ≥2 | ≥3 | ≥1.5 | 土球苗 | 800 |
| 16 | 桢楠 | 1-2 | ≥0.5 | ≥0.5 | 容器苗 | 30700 |
| 17 | 紫薇2 | ≥2 | ≥3 | ≥1.5 | 土球苗 | 7115 |
| 合计 | 112206 | |||||
二、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完工之日止。
(2)送货时限:交货期内按甲方每批次通知的送货量分批次送货,每批次接甲方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质量标准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要求;
2.苗木到场时,苗木整体应无折断、劈裂、擦伤等机械损伤;
3.苗木到场树皮应新鲜、有弹性,无失水皱皮现象。
4.每批次种苗需提供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是良种的还需要提供苗木良种证书。
5.林木良种率需达到90%以上。
6.供货前,卖方须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对买方的栽植人员进行栽植技术指导。
7.卖方须根据各类苗木特性,按买方要求选择适宜车辆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确保苗木不受损害。
四、合同构成文件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供货要求;
(6)已标价报价明细表;
(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8)相关服务计划;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五、合同价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2.价格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
3.卖方填报的苗木到场价应是卖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卖方自身情况将满足买方要求的货物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综合报价,应包含了货物本身价值、仓储费、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车费用、运输费用(卖方须自行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距离远近的不确定性、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单次多个送达地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保险(交货前货物保险、送货人员及上下车人员保险)、税金(其中增值税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切与供货有关的费用以及供货商因履行或承担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所产生的费用等。
六、其他
1.运输方式:规定车型运送至指定地点(具体地点详见附件清单)
2.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3.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4.本合同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重庆融合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26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26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报价明细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报价明细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项目
1.1.9.1项目: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项目。
1.1.9.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所在场所。
1.1.10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报价明细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和税金。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无。
3.2.2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标记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³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行负责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10.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9项目
1.1.9.1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垫江县)二期苗木采购(增补)。
1.1.9.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
1.1.13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
(1)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或自然灾害;
(2)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卖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履行合同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政府或主管部门行为导致项目暂停或取消;
(6)/。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执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4.2合同变更的约定:另行约定。
1.5联络
1.5.1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6联合体
1.6.3牵头人行为效力的约定:/。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2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单价不调整。
3.1.3价款结算
(1)本项目按月进行价款结算;
(2)结算价款=Σ(各种货物中标苗木到场价×对应种类货物实际采购数量)-违约金(如有)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每月支付月结算价款的80%,项目完工后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100%。
注:价款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2包装物处理方式的约定:另行约定。
4.2标记
4.2.1进行标记的约定:另行约定。
4.3运输
4.3.2卖方通知的约定:另行约定。
4.4交付
4.4.1交付合同材料的约定:另行约定。
4.4.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第4.4.1项的要求向买方提供与合同材料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技术资料短缺和(或)损坏的约定:由乙方负责补齐或换货。
5.检验和验收
5.2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的期限:合同材料交付后7日内。
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3)其他方式:/。
5.5若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卖方应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约定:/。
5.7未按期检验和验收的约定:/。
6.相关服务
6.2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乙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起算、截止日期的约定:无。
8.履约保证金
卖方是否需提供履约保证金:
☑是,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履约担保的期限:供货完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为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供货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保证
9.4对合同材料品质的约定:林木良种率需达到90%以上,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要求。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任意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20%。
10.2卖方违约责任:(1)对合同进行转包;(2)未在接甲方送货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3)货物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质量。
10.3买方违约责任:无。
11.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约定:/。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补充条款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详见随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一同发布的附件:1212-重庆明月山(垫江)变更设计附图。
二、招标货物清单
| 序号 | 苗木类别 | 规格 | 数量(株) | |||
| 苗龄(年) | 地径(厘米) | 苗高(米) | 苗木类型 | |||
| 1 | 鹅掌楸 | 0-1 | ≥0.55 | ≥0.45 | 容器苗 | 11070 |
| 2 | 枫香 | 0-1 | ≥0.7 | ≥0.7 | 容器苗 | 28930 |
| 3 | 桂花 | ≥2 | ≥3 | ≥2 | 土球苗 | 600 |
| 4 | 红叶石楠 | ≥2 | ≥1 | ≥0.8 | 容器苗 | 365 |
| 5 | 黄连木 | 0-1 | ≥0.6 | ≥0.8 | 容器苗 | 6700 |
| 6 | 腊梅 | ≥2 | ≥3 | ≥1.5 | 土球苗 | 1950 |
| 7 | 麻栎 | 0-1 | ≥0.5 | ≥0.4 | 容器苗 | 3750 |
| 8 | 木芙蓉 | ≥2 | ≥0.5 | ≥0.6 | 容器苗 | 50 |
| 9 | 木荷 | 1-2 | ≥0.7 | ≥0.6 | 容器苗 | 10000 |
| 10 | 三角梅 | ≥2 | ≥1.5 | ≥0.6 | 容器苗 | 4495 |
| 11 | 巫山脆李2 | ≥2 | ≥2 | ≥1.2 | 土球苗 | 1620 |
| 12 | 细叶青冈 | 0-1 | ≥0.5 | ≥0.5 | 容器苗 | 1700 |
| 13 | 香樟2 | ≥2 | ≥3 | ≥1.5 | 土球苗 | 126 |
| 14 | 樱花2 | ≥2 | ≥3 | ≥2 | 土球苗 | 2235 |
| 15 | 玉兰 | ≥2 | ≥3 | ≥1.5 | 土球苗 | 800 |
| 16 | 桢楠 | 1-2 | ≥0.5 | ≥0.5 | 容器苗 | 30700 |
| 17 | 紫薇2 | ≥2 | ≥3 | ≥1.5 | 土球苗 | 7115 |
| 合计 | 112206 | |||||
三、质量标准
1.详见《本项目作业设计》要求;
2.苗木到场时,苗木整体应无折断、劈裂、擦伤等机械损伤;
3.苗木到场树皮应新鲜、有弹性,无失水皱皮现象;
4.每批次种苗需提供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是良种的还需要提供苗木良种证书;
5.林木良种率需达到90%以上。
四、技术服务要求
1.供货前,中标单位须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对招标人的栽植人员进行栽植技术指导。
2.中标单位须根据各类苗木特性,按招标人要求选择适宜车辆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确保苗木不受损害。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二、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与送货时限、交货地点以及投标人义务和责任前提下提供满足本项目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货物,愿意以下列方式进行报价:
暂定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分项固定单价报价详见《报价明细表》;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交货地点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承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承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3)报价明细表
| 序号 | 苗木 | 苗龄(年) | 地径(厘米) | 苗高(米) | 苗木类型 | 苗木到场价最高限价(元/株) | 苗木数量(株) | 苗木到场价报价(元/株) | 合价(元) |
| 1 | 鹅掌楸 | 0-1 | ≥0.55 | ≥0.45 | 容器苗 | 8 | 11070 | ||
| 2 | 枫香 | 0-1 | ≥0.7 | ≥0.7 | 容器苗 | 4 | 28930 | ||
| 3 | 桂花 | ≥2 | ≥3 | ≥2 | 土球苗 | 25 | 600 | ||
| 4 | 红叶石楠 | ≥2 | ≥1 | ≥0.8 | 容器苗 | 16 | 365 | ||
| 5 | 黄连木 | 0-1 | ≥0.6 | ≥0.8 | 容器苗 | 5 | 6700 | ||
| 6 | 腊梅 | ≥2 | ≥3 | ≥1.5 | 土球苗 | 20 | 1950 | ||
| 7 | 麻栎 | 0-1 | ≥0.5 | ≥0.4 | 容器苗 | 4 | 3750 | ||
| 8 | 木芙蓉 | ≥2 | ≥0.5 | ≥0.6 | 容器苗 | 20 | 50 | ||
| 9 | 木荷 | 1-2 | ≥0.7 | ≥0.6 | 容器苗 | 6 | 10000 | ||
| 10 | 三角梅 | ≥2 | ≥1.5 | ≥0.6 | 容器苗 | 40 | 4495 | ||
| 11 | 巫山脆李2 | ≥2 | ≥2 | ≥1.2 | 土球苗 | 30 | 1620 | ||
| 12 | 细叶青冈 | 0-1 | ≥0.5 | ≥0.5 | 容器苗 | 5 | 1700 | ||
| 13 | 香樟2 | ≥2 | ≥3 | ≥1.5 | 土球苗 | 20 | 126 | ||
| 14 | 樱花2 | ≥2 | ≥3 | ≥2 | 土球苗 | 20 | 2235 | ||
| 15 | 玉兰 | ≥2 | ≥3 | ≥1.5 | 土球苗 | 15 | 800 | ||
| 16 | 桢楠 | 1-2 | ≥0.5 | ≥0.5 | 容器苗 | 6 | 30700 | ||
| 17 | 紫薇2 | ≥2 | ≥3 | ≥1.5 | 土球苗 | 20 | 7115 | ||
| 暂定投标总报价(元) |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时提供,格式自拟,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不得影响货物质量、安全、供货期与送货时限、验收、结算等正常履约。)
二、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本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的规定。
4.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5.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将完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所有要求。中标后,招标人随时有权核验相关资料和检测产品,如果发现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将视为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采取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求在合同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货物、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解约、要求赔偿损失、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给予处理处罚等手段。
6其他承诺事项:[提示: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可在此处增加对应的承诺内容。]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三)其他资料
1.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回单。
2.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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