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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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恒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竞争性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已由忠发改审批〔2026〕83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三峡后续专项补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比选人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竞争性比选。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建设地点:忠县。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坡面进行清理后,挂网锚喷治理,治理面积约17360平方米;格构锚杆治理,治理面积约3250平方米;部分坡顶增设被动防护网120米;修建截排水系统,长度约1780米。
2.3√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68.17万元
2.4 比选范围:一次性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阶段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不含专题报告)、地形测量(地形图测量)。
2.5 服务期限:30日历天(1)合同签订后 20日历天内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2)初步设计批复后10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
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水土保持)乙级及以上资质。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人,请于2026年10月8日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忠县)上直接下载获取竞争性比选文件、答疑书、补遗书等比选前的有关资料,无论潜在比选申请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比选申请人已知晓并下载公布的所有比选文件资料。因不知晓或未下载公布的有关比选文件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
4.2比选申请人须满足以下二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2)按时报名签到。
4.3比选申请人若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有疑问,需要提出疑问的,请在2026年10月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以邮件的方式向比选人提出(比选人邮箱:768519504@qq.com),逾期不予受理。
4.4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在2026年10月1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忠县)网上发布澄清。
5.  比选文件的递交
5.1 比选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10月13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时间)。
5.2 比选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5.3 比选文件递交地点: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忠县)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选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
地址:忠县忠州街道新华路6号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重庆恒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2栋9-3
联系人:***
电话:***

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1)(1).docx
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盖单位法人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恒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卷3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4
1.比选条件4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4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4
4.比选文件的获取4
5.比选文件的递交5
6.发布公告的媒介5
7.联系方式5
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6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17
1.1项目概况17
1.2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
1.3比选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7
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7
1.5费用承担18
1.6保密18
1.7语言文字18
1.8计量单位18
1.9踏勘现场18
1.11分包18
1.12响应和偏离19
2.比选文件19
2.1比选文件的组成19
2.2比选文件的澄清19
2.3比选文件的修改19
3.比选文件20
3.1比选文件的组成20
3.2比选报价20
3.3比选有效期20
3.4比选保证金21
3.5资格审查资料21
3.6备选比选方案21
3.7比选文件的编制21
4.比选22
4.1比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
4.2比选文件的递交22
4.3比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
5.评标22
5.1评标时间和地点22
5.2评标程序23
5.3评标异议23
6.评标23
6.1评标委员会23
6.2评标原则23
6.3评标23
7.合同授予23
7.1中选候选人公示23
7.2评标结果异议24
7.3中选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4
7.4定标24
7.5中选通知24
7.7履约保证金24
7.8签订合同24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25
8.1重新比选的情形25
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25
9.纪律和监督25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25
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25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6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6
9.5投诉2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
评标办法前附表33
1.评标方法40
2.评审标准40
2.1初步评审标准40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0
3.评标程序41
3.1初步评审41
3.2详细评审41
3.3比选文件的澄清42
3.4评标结果42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比选情况一览表4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52
第三卷53
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54
一、比选函部分56
(一)比选函59
(二)比选函附录60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61
二、商务部分63
三、技术部分67
四、资格审查部分70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73
(二)承诺75
(三)其他资料77
第一卷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竞争性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已由忠发改审批〔2026〕83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三峡后续专项补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竞争性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建设地点:忠县。
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坡面进行清理后,挂网锚喷治理,治理面积约17360平方米;格构锚杆治理,治理面积约3250平方米;部分坡顶增设被动防护网120米;修建截排水系统,长度约1780米。
2.3☑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68.17万元
2.4比选范围:一次性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阶段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不含专题报告)、地形测量(地形图测量)。
2.5服务期限:30日历天(1)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2)初步设计批复后10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水土保持)乙级及以上资质。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人,请于2026年10月8日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忠县)上直接下载获取竞争性比选文件、答疑书、补遗书等比选前的有关资料,无论潜在比选申请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比选申请人已知晓并下载公布的所有比选文件资料。因不知晓或未下载公布的有关比选文件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
4.2比选申请人须满足以下二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2)按时报名签到。
4.3比选申请人若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有疑问,需要提出疑问的,请在2026年10月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以邮件的方式向比选人提出(比选人邮箱:768519504@qq.com),逾期不予受理。
4.4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在2026年10月1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忠县)网上发布澄清。
5.比选文件的递交
5.1比选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10月13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时间)。
5.2比选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5.3比选文件递交地点: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忠县)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选人: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地址:忠县忠州街道新华路6号联系人:***电话:***代理机构:重庆恒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2栋9-3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比选人名称: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地址:忠县忠州街道新华路6号联系人:***电话:***
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恒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2栋9-3联系人:***电话:***
1.1.4项目名称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1.1.5项目建设地点忠县。
1.1.6项目建设规模详见比选公告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1.1.7项目估算金额☑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68.17万元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比选范围一次性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阶段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不含专题报告)、地形测量(地形图测量)。
1.3.2服务期限30日历天(1)合同签订后 20日历天内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2)初步设计批复后10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
1.3.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1.4.1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要求及独立法人资格(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类(水土保持)乙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不得将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并加盖公章。2.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比选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3.人员资格要求3.1项目负责人比选申请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具备中 级及以上☑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3.2勘察负责人比选申请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具备 中 级及以上☑岩土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3.3设计负责人比选申请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具备 中 级及以上☑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3.4比选申请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比选。(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比选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比选人将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比选申请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2)未被禁止参与比选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若其被暂停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但仍参加比选,将被否决比选;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比选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4.其他要求(1)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中选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主要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比选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或执业)证书,并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比选人可取消其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比选申请人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比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比选申请人承担。委托代理人须是比选单位人员。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比选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比选申请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3)比选文件真实性比选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须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比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2)比选人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比选比选监督部门,其比选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比选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比选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拟派人员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6年 6 月至2026年8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拟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鲜章。
1.4.2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比选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3)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比选预备会☑不召开
1.11.1分包☑不允许
1.12.3响应和偏离比选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比选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比选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比选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
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3.1.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资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3.2.3报价方式☑方式三:固定总价勘察设计费比选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变更外,勘察费不调整。固定总价比选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3.2.4最高比选限价本项目比选总报价最高限价为68.17万元,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
3.3.1比选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比选保证金(一)保证金递交比选申请人应以现金方式缴纳比选保证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比选人(以信封纸密封,同时在信封封面上注明比选比选申请人单位名称、金额同时盖上单位鲜章),保证金保函递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保证金退还方式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竞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三)中小微企业比选申请人免除比选保证金☑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 建筑 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比选申请人免除比选保证金。☑说明:1.中小微企业比选申请人如需免除比选保证金,须在比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免除竞选保证金的中小微企业竞选人存在撤销竞选文件、无故放弃中选、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等比选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竞选保证金的情形,应向比选人支付与比选文件设置的竞选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如造成比选人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未提交以上承诺的、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等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响应比选文件。2.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递交比选保证金的中选候选人,经查实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方案☑不允许
3.7.1比选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比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
3.7.3签名盖章要求比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比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
3.7.4比选文件的份数比选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
3.7.5编制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采用明标评审,应将比选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1)比选函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2)商务部分(如有)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3)技术部分《技术方案》文本部分的纸张采用A4白纸,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部分的纸张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4)资格审查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比选文件的密封1.比选文件袋使用“比选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比选文件”大袋。2.比选函部分装入“比选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3.本次比选技术部分采用明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4. 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5.“比选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比选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比选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一个大袋装不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注:“比选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只为方便比选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评标,请各比选申请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应在 “比选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比选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中规定的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2.2递交比选文件地点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2.3比选文件是否退还否
5.1.1评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时间:同比选截止时间评标地点: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评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1. 核验参加比选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比选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比选会,不参加比选会的视为默认比选结果。2. 宣布比选纪律。3. 宣布比选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5. 比选文件的密封检查:比选申请人可对自己的比选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比选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比选保证金交纳情况7. 公布最高限价。8. 逐单位随机开启比选文件。开启比选文件大袋及比选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比选申请人对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比选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比选情况,打印比选记录表。10. 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比选结果。比选保证金递交情况一览表、比选记录表等表格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11. 比选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3人,由比选人自行组建。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否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7.7.1履约保证金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选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比选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选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选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选合同金额的10%。(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8.1签订合同中选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中选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比选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比选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选,成交无效。
8.1重新比选的情形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比选。
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比选比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评标和评标。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选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合同支付及结算方式/
10.2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比选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中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对比选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申请人的解释。但是,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0.3异议、投诉处理1.比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比选情况、比选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请求及主张;(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比选申请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异议受理单位:忠县三峡水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投诉受理部门:忠县水利局联系电话:023-54453111
10.4交易服务费及比选代理费1、交易服务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缴纳交易服务费,由中选人支付,在领取中选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2、本工程比选代理服务费以中选金额为计费基数,根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渝水建【2021】7号)文件中比选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计取,比选代理费用由中选人支付。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估算金额: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及独立法人资格: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比选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比选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比选比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比选申请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分包
1.11.1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选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离
1.12.1比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比选人的响应,否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将被否决。
1.12.2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比选技术方案等内容以对比选文件作出响应。
1.12.3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比选文件格式;
(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比选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比选申请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除非比选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比选人有权拒绝回复比选申请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比选文件的修改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
2.3.2比选申请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比选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比选申请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3.比选文件
3.1比选文件的组成
3.1.1比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比选函部分
(1)比选函;
(2)比选函附录;
(3)比选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1.1.2商务部分(如有)
3.1.1.2技术部分(如有)
3.1.13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比选申请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比选报价
3.2.1比选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比选申请人应按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比选函中进行报价。
3.2.2比选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比选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比选申请人需修改比选报价的,应在比选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函中的比选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比选人设有最高比选限价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比选限价,最高比选限价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比选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比选有效期
3.3.1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比选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撤销比选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函。(适用于比选保证金采用比选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适用于比选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比选保证金
3.4.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比选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其比选文件作否决比选处理。
3.4.3比选保证金(比选保函)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比选保证金等额的款项:
(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比选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违反比选申请人须知第9.2款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比选申请人应附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6备选比选方案
3.6.1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方案,否则其比选将被否决。
3.6.2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方案。
3.6.3比选申请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比选报价,或者在比选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比选文件的编制
3.7.1比选文件应按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比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比选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比选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比选文件的份数:比选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
3.7.5比选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执行。
4.比选
4.1比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比选文件的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比选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电子比选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比选文件应按照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相关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比选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比选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比选文件的,视为撤回比选文件。
4.1.4不加密电子比选文件的密封
比选申请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比选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
4.2比选文件的递交
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文件。
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比选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比选系统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比选系统将予以拒收。
4.3比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修改比选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重新对比选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4.2款的要求提交。
4.3.2比选申请人对加密的电子比选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比选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比选申请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比选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比选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4.3.3比选申请人撤回比选文件的,其比选保证金的退还在项目评标后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比选申请人一并处理。
5.评标
5.1评标时间和地点
5.1.1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评标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评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5.1.2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评标现场完成比选文件解密工作。
5.2评标程序
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评标程序。
5.3评标异议
比选申请人对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评标适用)提出,评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比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数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选候选人公示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比选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比选活动。
7.3中选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比选人或比选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选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7.5中选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且未有比选申请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比选人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选合同金额的10%。
7.7.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比选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比选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重新比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比选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比选);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比选被否决,因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使得比选明显缺乏竞争的(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比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比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评标和评标。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选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9.纪律和监督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露比选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
(1)比选人在评标前开启比选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比选报价;
(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
(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报价等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
(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比选或者中选;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比选;
(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
(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电子比选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由同一比选申请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比选申请人的电子文档;
(4)不同比选申请人从同一个比选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比选文件、上传比选文件;
(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虽然经由比选申请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6)参加比选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在职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比选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比选。
9.2.4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比选文件中《否决比选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比选,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评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评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评标记录表
评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比选申请人解密情况比选总报价质量目标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备注比选申请人代表签名
最高限价
异常情况

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纸质比选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比选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比选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比选申请人金额(元)递交时间备注

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比选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比选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比选系统应实现比选申请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比选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的澄清,不改变我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五:中选通知书
忠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中选通知书(示例)
中选承包商名称:
你司于年月日,被我单位通过选填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确定为项目名称项目选填施工、勘察、勘察设计、监理等中选人。中选金额万元,中选范围。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向我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将被没收比选保证金(如有),并报相关部门纳入诚信管理。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比选申请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比选申请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选候选人排序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资质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票原则排序。
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比选文件格式比选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比选函部分)。
比选文件的签署第六章 比选文件格式(不含比选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第六章 比选文件格式(不含比选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盖比选申请人的单位印章。
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比选方案除比选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比选方案外,比选申请人不得提交备选比选方案。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比选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比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比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本次比选不得有串通比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比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技术评审  40 分;2.商务评审  30  分;3.报价评审  3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式三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4(3)目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比选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2.2.3比选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比选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比选申请人总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1)技术部分评分(A)标准技术方案总体评审标准采用明标评审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设计方案部分得0分。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分,若评委对比选申请人设计方案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比选申请人设计方案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设计方案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设计方案缺项的该项得0分。取评委评分算术平均值为该比选申请人设计方案得分。设计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对工程项目的理解和认识 10 分。评审要点:对建设项目的背景、建设条件、总体布局及勘察设计重点的了解和认识。 优得9分—10分,良得8分- 9分(不含),一般得6分-8分(不含),差得0分-6分(不含)
☑勘察设计大纲 4 分。评审要点:方案的合理性,任务的明确性,重点是否突出,成果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优得3.6分—4分,良得3.2分—3.6分(不含),一般得2.4分—3.2分(不含),差得0分- 2.4分(不含)。
☑勘察设计总进度计划 4 分。评审要点:人员配备的合理性,设备的精度和时间要求,总进度能否满足招标人要求。优得3.6分—4分,良得3.2分—3.6分(不含),一般得2.4分—3.2分(不含),差得0分- 2.4分(不含)。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和进度保证措施 4 分。评审要点: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等。优得3.6分—4分,良得3.2分—3.6分(不含),一般得2.4分—3.2分(不含),差得0分- 2.4分(不含)。
☑组织管理 4 分。评审要点:组织管理。优得3.6分—4分,良得3.2分—3.6分(不含),一般得2.4分—3.2分(不含),差得0分- 2.4分(不含)。
☑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10  分。 评审要点:设计方案内容是否全面(附总平图,典型断面图)、是否切合实际、技术上是否有创新;优得9分—10分,良得8分- 9分(不含),一般得6分-8分(不含),差得0分-6分(不含)。
☑设计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 4 分 评审要点:设计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等;优得3.6 分-4分,良得3.2分—3.6分(不含),一般得2.4 分-3.2分(不含),差得0分- 2.4分(不含)。
☑2.2.2(2)商务评审标准(B)商务总体评审标准商务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进行评分且保证分值统一。
☑比选申请人业绩☑1、勘察业绩要求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提示:指投标截止日前3年及以上,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 高切坡或边坡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勘察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9 分。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款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能完全反映以上内容,否则不予认可;勘察设计可以同为一个项目)☑2、设计业绩要求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 高切坡或边坡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设计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9 分。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款相关要求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能完全反映以上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若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1、勘察业绩和2、设计业绩要求的,则可以同时得分。
☑人员业绩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1个业绩,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项目总负责人:地质(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勘察负责人:岩土工程勘察高级工程师 ☑设计负责人:地质(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 ☑其他拟派人员:岩土工程勘察中级工程师 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款相关要求提供。(提供项目任命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能完全反映以上内容,否则不予认可)
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具有1个职称(或执业)证书,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项目总负责人:地质(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 ☑勘察负责人:岩土工程勘察高级工程师 ☑设计负责人:地质(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 ☑其他拟派人员:岩土工程勘察中级工程师 提供:有效的拟派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特别说明(3)要求提供)。
2.2.4(3)比选函部分评审标准比选函部分的签名盖章比选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比选申请人的单位法人章。
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比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比选报价比选函中的比选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比选报价最高限价。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比选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2.2.4(4)比选总报价评分(C)标准比选总报价☑方式一进入报价评审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总报价先得 30 分。在此基础上,比选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 0.5 分(扣分分值≥0.5),每减少1%扣 0.25 分(扣分分值≥0.25),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比选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比选总报价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比选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3.商务评审。按照第2.2.2(2)目的规定,进行商务评审,计算出商务得分B。4.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目的规定对比选函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比选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比选。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选候选人。6.经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按照本章第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2.2.4(4)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比选总报价进行评分。7.对技术部分、比选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候选人。
3.2.3比选申请人得分比选申请人得分=A+B+C。
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比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中选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评审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审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比选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比选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比选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比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比选处理。当比选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
(1)对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比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比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比选总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总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比选申请人书面澄清确认。比选申请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
(1)比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总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比选申请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总报价,使得其比选总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比选,并否决其比选。
3.3比选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比选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比选情况一览表
比选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比选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
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比选条件
第三章资格评审A-1比选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不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
A-2比选申请人的财务不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如有)。
A-3比选申请人的业绩不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1条的要求(如有)。
A-4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不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
A-5比选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
A-6比选申请人的其他要求不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
形式评审A-7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A-8比选文件格式(不含比选函部分)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编制比选文件时对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出了实质性修改。
A-9第六章 比选文件格式(不含比选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未采用手写签名或未签章。
A-10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未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A-11除比选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比选方案外,比选申请人提交了备选比选方案的。
响应性评审A-12比选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A-13比选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
A-14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比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A-15不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次比选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比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比选函部分评审A-16比选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未采用手写签名或未签章。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
A-17《比选函》中填写的项目负责人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信息不一致。
A-18服务期限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A-19质量标准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A-20比选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A-21比选函中的比选报价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比选报价最高限价。
A-22比选申请人的单项报价为零报价(比选人提供的单项报价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A-23有多个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提交选择性报价。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的初设(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建设地点为忠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设计内容和规模
(1)项目名称:忠县洋渡镇沿江村等4处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2)设计阶段:初设(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
(3)设计内容和规模:坡面进行清理后,挂网锚喷治理,治理面积约17360平方米;格构锚杆治理,治理面积约3250平方米;部分坡顶增设被动防护网120米;修建截排水系统,长度约1780米。
第五条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七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1)设计人应提交初设(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成果各6份。
(2)设计人应在合同签定后20日内提交初设(含概算),30日内提交施工图(含预算)成果,由于发包人原因耽误的时间,设计成果完成时间应顺延。
第八条费用
根据设计比选文件及中选结果,本工程的设计合同额暂定为:,固定费率为;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计费基数x中标固定费率。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上级到位资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参照《200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计取。(若最终国家下达的项目资金大于或等于概算批复资金勘察设计计费基数按概算批复的建安费计算;若最终国家下达的项目资金小于概算批复资金,勘察设计计费基数按最终国家下达项目资金与概算批复资金等比例下调建安费计算))。
第九条支付方式
9.1项目资金计划下拨且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成果终稿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项目资金计划下拨且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终稿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特别约定:本项目,若勘察设计人交付成果后,上级未审批实施(包括国家、市、县)或者虽经审批,但项目未实际实施或者财政未拨付项目资金,则勘察设计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费用的支付,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若上级资金未足额到位且约定支付条件成就,按上级到位资金与应付资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以满足前述条件为前提。本合同具有风险行,设计人(勘察人)知晓并清楚风险。
9.2设计人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双方责任
10.1发包人责任
10.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0.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0.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10.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10.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10.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10.2设计人责任
10.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10.1.1、10.1.2、10.1.4、10.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0.5%,且不超过受损部分的设计费。
10.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
10.2.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评审通过并提交正式成果,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配合服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3.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13.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
第5章发包人要求
1、以现行或最新的规范标准为准。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发布,应遵守执行。
第三卷
第六章比选文件格式
目录
一、比选函部分
(一)比选函
(二)比选函附录
(三)竞选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商务部分
三、技术部分(如有)
四、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一、比选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比选函部分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比选函
(二)比选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比选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作为本项目的比选总报价,增值税税率为,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服务期限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服务质量达到比选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
2.我方承诺响应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在比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文件。
3.随同本比选函提交比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比选保证金有效期与比选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比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比选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4.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比选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作。
(6)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2项和第9.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其他补充说明)。
竞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比选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1.1.2.5姓名:
2服务期限1.1.4.3
…………………
…………………

竞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我方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竞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注:目录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制)
注:提供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部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技术方案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目录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制]
四、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我方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承诺
(比选人名称。有两个及以上比选人的,请填写所有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比选申请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比选,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比选截止日比选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比选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2、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
2.1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比选。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比选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贵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若其被暂停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但仍参加比选,将被否决比选;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2.2我公司若中选,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团队,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团队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专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选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贵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3我公司承诺拟派其他主要人员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比选。
(1)拟派其他主要人员中选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其他主要人员与比选文件中的拟派其他主要人员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贵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拟派其他主要人员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其他主要人员未被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若其被暂停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但仍参加比选,将被否决比选;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比选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比选申请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我公司比选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我公司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比选监督部门,比选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比选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4、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2项和第9.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我公司的比选文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12.1项的规定。
6、我公司的比选文件符合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我公司的比选文件符合比选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如我公司未中选,我公司□同意□不同意比选人使用本项目比选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9、其他承诺事项:[提示:比选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可在此处增加对应的承诺内容。]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三)其他资料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示范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比选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比选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行业类别由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明确,比选申请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比选文件明确的行业类别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中小企业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按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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