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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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 |
|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标段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1:施工临时工程是总价,请问费率取多少,基数按照建筑工程造价取吗
答:临时工程费无固定取费费率,由投标人自行填报。
问2:为了防止低价竞争,低于警戒线是否需要根据当地材料的价格及人工、机械做出相应的分析表和类似项目的劳务合同及花名册工人社保,结清证明,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到货收货台账、结清证明书、银行付款流水凭证、所有材料增值税发票,机械的租赁合同、结清证明书、银行付款流水凭证或机械租赁发票
答: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本标段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金额要求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的必要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
问3:请问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在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有1000多万股权冻结到2028年,目前查出双业融资担保多条被执行案件,都是因为不能履行保函的见索即付,拒绝赔付。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担保公司回避名单,拒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投标人采用纸质投标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纸质投标保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定。
问4:招标文件要求的河道治理工程业绩,具体指哪些?河道堤防、河道防洪工程业绩属于嘛?
答:河道治理工程业绩包括:护岸护坡、疏浚清淤、堤防加固、水系连通与生态、河道堤防、河道防洪等。河道堤防、河道防洪工程业绩属于河道治理工程业绩。
问5:河道清淤施工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河道清淤施工业绩属于河道治理工程业绩。
问6:技术负责人可以提供水利水电类或者水利工程类专业的职称吗?
答:应提供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问7: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的,不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其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问8: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前在其他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使用吗?
答: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提供在其他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作为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但提供的业绩应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问9:专业分包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专业分包业绩不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问10:有没有人行贿专家,有的话我们就不参加了。
答:投标人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11:技术负责人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了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后,在商务部分中再提供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可以加分吗?
答: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为具备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故投标人所提问情形符合商务部分技术负责人职称折算评审报价的要求。
问12: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当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PDF格式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问13: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的,不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其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问14:本项目是异地评标吗?
答:是否远程异地评标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故无法回答。
问15: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投标函附录中的“工期、分包、工程质量和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问16: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提供深度查询截图吗?
答:本标段招标文件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17: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答:不需要。
问18:业绩要求的竣工时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吗?
答: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该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问19:我公司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工程完成80%后因项目经理离职申请项目经理变更,请问招标人我公司业绩可以作为变更后的项目经理业绩吗?
答:投标人所提情形,可以作为变更后项目经理的业绩,但应按本标段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当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问20:现在除了没有警戒线和技术方案的低价项目评标专家不被围猎,哪个项目不围猎评标专家,请问招标人如何保证公平?
答:投标人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21: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答:投标人根据相关情况自主决定参与本标段投标,其投标报价由其自行考量,若其投标报价低于本标段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金额要求的,应提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材料的类型或方式等,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的必要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
问22:我公司业绩为三个项目合并招标,三个项目合起来满足业绩要求,但分别签了三个合同和分别验收,请问我公司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按投标人所述情况,其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单项合同”要求。
问23: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问24:请问招标人是否委派业主专家参与评标吗?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问25:我公司合同协议书和竣工报告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字,合同专用条款中能体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字,请问能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的关键页来证明是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吗?
答:不能。投标人应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问26:任一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本标段未设置单项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
问2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可以为0吗?
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投标人编制清单时该项报价可以为“0(零)”。
问28: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证明材料,请问竣工证明材料只能是上述几种吗?例如竣工报告、完工证明、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吗?
答:有完工或竣工字样的证明材料即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不符合要求。
问29:我公司业绩项目经理变更过,竣工验收报告中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名字,请问还需要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吗?
答:不需要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当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问30:财务报告可以只提供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吗?
答:本标段招标文件财务要求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1:我公司业绩为epc业绩,我公司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盖章由我公司盖章,请问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吗?
答: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部分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标段承担的工作一致,故需提供。
问3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保函原件上需要加盖正本吗?
答:投标人采用纸质投标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印有“正本”字样。
问33:评标办法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承诺需要在报价部分和资格审查资料中进行单独承诺吗?
答:该承诺已包含在本标段招标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 (二)承诺”里面,投标人无须另行单独承诺。
问34:投标文件格式中下划线上、空格处、表格中无需要填写或无法填写内容的,是填“/”或“无”还是可以不填(空白),对此有无要求?
答: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需或无法填写的内容,填“/”或者填“无”或者不填均可。
问3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答:本标段招标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 (二)承诺中已包含本标段的所有要求响应的承诺,投标人无须提供其它格式的承诺。
问36: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当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PDF格式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问37:请问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在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法人限高、和有1000多万股权冻结到2028年,目前查出双业融资担保多条被执行案件,都是因为不能履行保函的见索即付,拒绝赔付。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担保公司回避名单,拒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投标人采用纸质投标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纸质投标保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定。。
问38:这是正规招标吗?
2026年8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口气通报了5起招投标领域的腐败典型案例。我一个做招投标行业的人,看完手里的判决书,后背有点发凉。
不是因为胆子小,而是因为这些操作,离普通人比想象中近得多——近到,可能就是你家附近那所医院、那所学校、那段路的钱。
倾斜的官印被无形之手拨动
今天就用一个外行也能看懂的讲法,把这5起案子拆成4个剧本。看完你就明白:一个标,从发公告到中标,里应外合能玩出多少花样。
剧本一:把"标"当提款机
第一起的主角,是某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岗位本身就管着招投标的规矩,他却把权力当成了生意——在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管理、投诉处理这些环节,到处给人"行方便",再把方便换成好处。
翻译成大白话:管比赛规则的人,自己下场帮人作弊,还收钱。
剧本二:把标底"卖"出去
有两起最扎心。
一位地方发改部门原负责人,把本该保密的招标信息泄露出去,换来的是十三年两个月的刑期。
另一位地方人大原负责人,更"专业"——直接把项目的技术参数,照着某家企业的产品"量身定制",等于还没开标,赢家就内定了。刑期十年三个月。
翻译成大白话:你以为大家在公平竞价,其实有人早把答案泄了题,甚至把考卷照着某个人出的。
剧本三:代理公司和招标人"穿一条裤子"
还有一起,是地方人大一位原副主任,和招标代理公司串通,一块儿给项目"量体裁衣",把标稳稳送到特定企业手里。
翻译成大白话:本来该替甲方把关的代理公司,转头跟甲方合谋,把把关变成了"做局"。
围标串标镜像隐喻
剧本四:围标串标,明码标价
最魔幻的,是某地水利部门原负责人,把工程拿出来"围标""卖标",谁给好处让谁中,刑期八年。
另一边,有地方住建部门通报:两家公司投标,MAC地址一样、硬盘序列号一样、连造价软件加密锁号都一样——等于同一台电脑,套了两个不同的马甲投了两份标。结果:罚款、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翻译成大白话:你以为在跟十家公司竞争,其实对面十个马甲,可能就是一个人。
你可能觉得,这跟我没关系
都是当官的、包工头的事?
算一笔账:一个项目被围标抬价、被提前内定,多花的每一分钱,最终摊在工程造价里、摊在财政拨款里——说白了,就是纳税人的钱。
更隐蔽的是质量隐患:当"谁中标"在开标前就定了,施工方为了把被"打点"掉的成本赚回来,材料、工序会不会打折?这才是最该被普通人看见的"瓜"。
答:本标段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活动,投标人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39:质疑函
关于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的质疑函
致: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研读《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答疑及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及全套招标文件后,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合规问题正式提出书面质疑,请贵单位依法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文件设置企业同类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职称作为评审价折价扣减项,同时设置过高单项业绩门槛、限制业绩时间,构成设置不合理条件、变相实施综合评分,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制度本意,存在排斥中小企业、新设立企业的情形。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评标办法适用违法,经评审最低价法不得增设业绩、人员资质折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规则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仅以投标报价作为核心竞争要素,仅可依法扣减政策性优惠、成本类调整,不得将企业业绩、人员业绩、职称转化为评审价格折算因素。 本项目设置:企业河道治理业绩每 1 个同类业绩扣减 10 万元,最高扣 30 万元;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分别折价,合计最高扣 15 万元。该方式实质将企业实力、人员资质转化价格优势,属于变相综合评分,混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法定适用边界。
1.业绩条件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差别待遇 (1)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项目预算仅约 1911.26 万元,强制要求投标人承接同等规模河道治理工程,远超本项目履约最低能力需求,人为过滤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业绩时间限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排除更早的合法有效同类业绩,变相限制企业经营年限,对成立不足 3 年的新设优质中小企业形成隐性壁垒。 (3)同时设置企业业绩 + 人员业绩双重考核折价,企业业绩已经能够证明施工履约能力,再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业绩额外价格扣减,重复考核同一履约能力,加剧中小微企业竞争劣势。
2.资格条件与评审折价规则冲突,非必要资格要素变相作为中标门槛 本项目资格审查仅要求水利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并未强制投标人具备同类河道业绩、一级建造师、高级技术负责人。但评标阶段将上述非强制性条件设置大额评审折价,导致满足基本资质的低价中小企业,即便报价具备优势,也会因无对应业绩、人员资质被抵消价格优势,实质上抬高中标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及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
3.业绩认定规则裁量空间大,评审标准不清晰 招标文件仅约定业绩证明材料优先顺序,对于材料缺失人员信息时业主证明的有效性、EPC 联合体业绩认定等口径缺乏细化刚性标准,容易产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不一,引发评审争议。
4.
三、质疑请求
1.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推进工作,依法核查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业绩设置的合规性;
2.修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取消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称 / 业绩对应的评审价折价条款,严格按照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法定规则设置评审因素;
3.调整业绩门槛:下调单项业绩合同规模要求、放宽业绩时间限制,取消企业 + 人员双重业绩折价设置,消除对中小企业、新设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投诉请求
1.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评标、业绩条款违法;
2.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业绩、人员资质价格折价,调整不合理业绩条件;
3.责令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待合规修改后重新开展招标。
事实和理由
同上述质疑函事实与法律依据,招标人答复称文件依据《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6 年版》编制、符合法规,但该示范文本不能突破上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允许将业绩、人员职称作为价格折算因素,该条款属于违法设置。
答:投标人所质疑内容为“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未向本标段进行提问,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总结回复如下:“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是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5〕9号)、《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编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不存在投标人所述情形。
问40:质疑函
关于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的质疑函
致: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研读《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答疑及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及全套招标文件后,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合规问题正式提出书面质疑,请贵单位依法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文件设置企业同类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职称作为评审价折价扣减项,同时设置过高单项业绩门槛、限制业绩时间,构成设置不合理条件、变相实施综合评分,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制度本意,存在排斥中小企业、新设立企业的情形。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评标办法适用违法,经评审最低价法不得增设业绩、人员资质折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规则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仅以投标报价作为核心竞争要素,仅可依法扣减政策性优惠、成本类调整,不得将企业业绩、人员业绩、职称转化为评审价格折算因素。 本项目设置:企业河道治理业绩每 1 个同类业绩扣减 10 万元,最高扣 30 万元;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分别折价,合计最高扣 15 万元。该方式实质将企业实力、人员资质转化价格优势,属于变相综合评分,混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法定适用边界。
1.业绩条件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差别待遇 (1)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项目预算仅约 1911.26 万元,强制要求投标人承接同等规模河道治理工程,远超本项目履约最低能力需求,人为过滤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业绩时间限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排除更早的合法有效同类业绩,变相限制企业经营年限,对成立不足 3 年的新设优质中小企业形成隐性壁垒。 (3)同时设置企业业绩 + 人员业绩双重考核折价,企业业绩已经能够证明施工履约能力,再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业绩额外价格扣减,重复考核同一履约能力,加剧中小微企业竞争劣势。
2.资格条件与评审折价规则冲突,非必要资格要素变相作为中标门槛 本项目资格审查仅要求水利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并未强制投标人具备同类河道业绩、一级建造师、高级技术负责人。但评标阶段将上述非强制性条件设置大额评审折价,导致满足基本资质的低价中小企业,即便报价具备优势,也会因无对应业绩、人员资质被抵消价格优势,实质上抬高中标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及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
3.
业绩认定规则裁量空间大,评审标准不清晰 招标文件仅约定业绩证明材料优先顺序,对于材料缺失人员信息时业主证明的有效性、EPC 联合体业绩认定等口径缺乏细化刚性标准,容易产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不一,引发评审争议。
4.
三、质疑请求
1.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推进工作,依法核查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业绩设置的合规性;
2.修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取消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称 / 业绩对应的评审价折价条款,严格按照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法定规则设置评审因素;
3.调整业绩门槛:下调单项业绩合同规模要求、放宽业绩时间限制,取消企业 + 人员双重业绩折价设置,消除对中小企业、新设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投诉请求
1.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评标、业绩条款违法;
2.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业绩、人员资质价格折价,调整不合理业绩条件;
3.责令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待合规修改后重新开展招标。
事实和理由
同上述质疑函事实与法律依据,招标人答复称文件依据《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6 年版》编制、符合法规,但该示范文本不能突破上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允许将业绩、人员职称作为价格折算因素,该条款属于违法设置。
答:该提问与问39相同,详见问39答复。
问41:附件:配套法规条文摘录
说明:本项目招标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体系;同时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可同时援引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形成完整法律依据。以下条文均为公开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次开展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均合格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如果以上投标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照差额递补方式继续评审其他投标文件,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核心论证要点:上述规定明确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是实质性全部满足后只比价格,不允许把企业业绩、人员职称、人员业绩折算成价格扣减,否则本质属于变相综合评估,与法定评标办法冲突。
五、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通用理解要点(行业通行口径)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仅允许下列有限价格调整:
1. 算术错误修正;
2. 政策性优惠(如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法定普惠政策);
3. 低于成本的否决处理。
不得将企业过往业绩、人员资质、人员业绩设置为价格折价因素。
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总结回复如下:1、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本标段的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5〕9号)、《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问42:XJBZ
答:投标人所提内容与本标段无关,故不作答复。
问43:今时今日的不正视问题,终会酿成来日无可回避的残局。
答:投标人所提内容与本标段无关,故不作答复。
问44:责令废除业绩,重新招标!还潜在投标单位一个有点公平、有点公正、有点公开的竞争!
答:本标段的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45:自嵌式混凝土砌块1500*525*400
自嵌式混凝土砌块1500*800*470无细部图
答:细部图见图号GJ-GJ-DY-02。
二、补遗部分
补遗1: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款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3.业绩要求 中的“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
补遗2: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2.2.2款 商务评审标准 投标人业绩 中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13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390000元。”修改为:“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13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390000元。”
补遗3: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2.2.2款 商务评审标准 人员业绩 中的“项目经理: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修改为:“项目经理: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
补遗4: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2.2.2款 商务评审标准 人员业绩 中的“技术负责人: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
补遗5:现将本标段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09月20日09时30分。
注: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
招标代理: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04日
[50022820260727005010102].CQCF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标段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1:施工临时工程是总价,请问费率取多少,基数按照建筑工程造价取吗
答:临时工程费无固定取费费率,由投标人自行填报。
问2:为了防止低价竞争,低于警戒线是否需要根据当地材料的价格及人工、机械做出相应的分析表和类似项目的劳务合同及花名册工人社保,结清证明,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到货收货台账、结清证明书、银行付款流水凭证、所有材料增值税发票,机械的租赁合同、结清证明书、银行付款流水凭证或机械租赁发票
答: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本标段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金额要求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的必要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
问3:请问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在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有1000多万股权冻结到2028年,目前查出双业融资担保多条被执行案件,都是因为不能履行保函的见索即付,拒绝赔付。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担保公司回避名单,拒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投标人采用纸质投标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纸质投标保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定。
问4:招标文件要求的河道治理工程业绩,具体指哪些?河道堤防、河道防洪工程业绩属于嘛?
答:河道治理工程业绩包括:护岸护坡、疏浚清淤、堤防加固、水系连通与生态、河道堤防、河道防洪等。河道堤防、河道防洪工程业绩属于河道治理工程业绩。
问5:河道清淤施工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河道清淤施工业绩属于河道治理工程业绩。
问6:技术负责人可以提供水利水电类或者水利工程类专业的职称吗?
答:应提供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问7: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的,不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其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问8: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前在其他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使用吗?
答: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提供在其他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作为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但提供的业绩应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问9:专业分包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专业分包业绩不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问10:有没有人行贿专家,有的话我们就不参加了。
答:投标人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11:技术负责人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了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后,在商务部分中再提供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可以加分吗?
答: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为具备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故投标人所提问情形符合商务部分技术负责人职称折算评审报价的要求。
问12: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当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PDF格式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问13: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的,不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其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问14:本项目是异地评标吗?
答:是否远程异地评标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故无法回答。
问15: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投标函附录中的“工期、分包、工程质量和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问16: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提供深度查询截图吗?
答:本标段招标文件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17: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答:不需要。
问18:业绩要求的竣工时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吗?
答: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该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问19:我公司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工程完成80%后因项目经理离职申请项目经理变更,请问招标人我公司业绩可以作为变更后的项目经理业绩吗?
答:投标人所提情形,可以作为变更后项目经理的业绩,但应按本标段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当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问20:现在除了没有警戒线和技术方案的低价项目评标专家不被围猎,哪个项目不围猎评标专家,请问招标人如何保证公平?
答:投标人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21: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答:投标人根据相关情况自主决定参与本标段投标,其投标报价由其自行考量,若其投标报价低于本标段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金额要求的,应提供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材料的类型或方式等,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的必要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
问22:我公司业绩为三个项目合并招标,三个项目合起来满足业绩要求,但分别签了三个合同和分别验收,请问我公司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按投标人所述情况,其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单项合同”要求。
问23: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问24:请问招标人是否委派业主专家参与评标吗?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问25:我公司合同协议书和竣工报告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字,合同专用条款中能体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字,请问能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的关键页来证明是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吗?
答:不能。投标人应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问26:任一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本标段未设置单项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
问2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可以为0吗?
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投标人编制清单时该项报价可以为“0(零)”。
问28: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证明材料,请问竣工证明材料只能是上述几种吗?例如竣工报告、完工证明、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吗?
答:有完工或竣工字样的证明材料即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不符合要求。
问29:我公司业绩项目经理变更过,竣工验收报告中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名字,请问还需要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吗?
答:不需要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当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问30:财务报告可以只提供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吗?
答:本标段招标文件财务要求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1:我公司业绩为epc业绩,我公司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盖章由我公司盖章,请问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吗?
答:根据本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部分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标段承担的工作一致,故需提供。
问3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保函原件上需要加盖正本吗?
答:投标人采用纸质投标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印有“正本”字样。
问33:评标办法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承诺需要在报价部分和资格审查资料中进行单独承诺吗?
答:该承诺已包含在本标段招标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 (二)承诺”里面,投标人无须另行单独承诺。
问34:投标文件格式中下划线上、空格处、表格中无需要填写或无法填写内容的,是填“/”或“无”还是可以不填(空白),对此有无要求?
答: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需或无法填写的内容,填“/”或者填“无”或者不填均可。
问3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答:本标段招标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 (二)承诺中已包含本标段的所有要求响应的承诺,投标人无须提供其它格式的承诺。
问36: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当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PDF格式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问37:请问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在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法人限高、和有1000多万股权冻结到2028年,目前查出双业融资担保多条被执行案件,都是因为不能履行保函的见索即付,拒绝赔付。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担保公司回避名单,拒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重庆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投标人采用纸质投标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纸质投标保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定。。
问38:这是正规招标吗?
2026年8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口气通报了5起招投标领域的腐败典型案例。我一个做招投标行业的人,看完手里的判决书,后背有点发凉。
不是因为胆子小,而是因为这些操作,离普通人比想象中近得多——近到,可能就是你家附近那所医院、那所学校、那段路的钱。
倾斜的官印被无形之手拨动
今天就用一个外行也能看懂的讲法,把这5起案子拆成4个剧本。看完你就明白:一个标,从发公告到中标,里应外合能玩出多少花样。
剧本一:把"标"当提款机
第一起的主角,是某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岗位本身就管着招投标的规矩,他却把权力当成了生意——在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管理、投诉处理这些环节,到处给人"行方便",再把方便换成好处。
翻译成大白话:管比赛规则的人,自己下场帮人作弊,还收钱。
剧本二:把标底"卖"出去
有两起最扎心。
一位地方发改部门原负责人,把本该保密的招标信息泄露出去,换来的是十三年两个月的刑期。
另一位地方人大原负责人,更"专业"——直接把项目的技术参数,照着某家企业的产品"量身定制",等于还没开标,赢家就内定了。刑期十年三个月。
翻译成大白话:你以为大家在公平竞价,其实有人早把答案泄了题,甚至把考卷照着某个人出的。
剧本三:代理公司和招标人"穿一条裤子"
还有一起,是地方人大一位原副主任,和招标代理公司串通,一块儿给项目"量体裁衣",把标稳稳送到特定企业手里。
翻译成大白话:本来该替甲方把关的代理公司,转头跟甲方合谋,把把关变成了"做局"。
围标串标镜像隐喻
剧本四:围标串标,明码标价
最魔幻的,是某地水利部门原负责人,把工程拿出来"围标""卖标",谁给好处让谁中,刑期八年。
另一边,有地方住建部门通报:两家公司投标,MAC地址一样、硬盘序列号一样、连造价软件加密锁号都一样——等于同一台电脑,套了两个不同的马甲投了两份标。结果:罚款、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翻译成大白话:你以为在跟十家公司竞争,其实对面十个马甲,可能就是一个人。
你可能觉得,这跟我没关系
都是当官的、包工头的事?
算一笔账:一个项目被围标抬价、被提前内定,多花的每一分钱,最终摊在工程造价里、摊在财政拨款里——说白了,就是纳税人的钱。
更隐蔽的是质量隐患:当"谁中标"在开标前就定了,施工方为了把被"打点"掉的成本赚回来,材料、工序会不会打折?这才是最该被普通人看见的"瓜"。
答:本标段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活动,投标人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39:质疑函
关于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的质疑函
致: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研读《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答疑及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及全套招标文件后,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合规问题正式提出书面质疑,请贵单位依法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文件设置企业同类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职称作为评审价折价扣减项,同时设置过高单项业绩门槛、限制业绩时间,构成设置不合理条件、变相实施综合评分,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制度本意,存在排斥中小企业、新设立企业的情形。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评标办法适用违法,经评审最低价法不得增设业绩、人员资质折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规则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仅以投标报价作为核心竞争要素,仅可依法扣减政策性优惠、成本类调整,不得将企业业绩、人员业绩、职称转化为评审价格折算因素。 本项目设置:企业河道治理业绩每 1 个同类业绩扣减 10 万元,最高扣 30 万元;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分别折价,合计最高扣 15 万元。该方式实质将企业实力、人员资质转化价格优势,属于变相综合评分,混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法定适用边界。
1.业绩条件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差别待遇 (1)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项目预算仅约 1911.26 万元,强制要求投标人承接同等规模河道治理工程,远超本项目履约最低能力需求,人为过滤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业绩时间限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排除更早的合法有效同类业绩,变相限制企业经营年限,对成立不足 3 年的新设优质中小企业形成隐性壁垒。 (3)同时设置企业业绩 + 人员业绩双重考核折价,企业业绩已经能够证明施工履约能力,再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业绩额外价格扣减,重复考核同一履约能力,加剧中小微企业竞争劣势。
2.资格条件与评审折价规则冲突,非必要资格要素变相作为中标门槛 本项目资格审查仅要求水利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并未强制投标人具备同类河道业绩、一级建造师、高级技术负责人。但评标阶段将上述非强制性条件设置大额评审折价,导致满足基本资质的低价中小企业,即便报价具备优势,也会因无对应业绩、人员资质被抵消价格优势,实质上抬高中标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及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
3.业绩认定规则裁量空间大,评审标准不清晰 招标文件仅约定业绩证明材料优先顺序,对于材料缺失人员信息时业主证明的有效性、EPC 联合体业绩认定等口径缺乏细化刚性标准,容易产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不一,引发评审争议。
4.
三、质疑请求
1.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推进工作,依法核查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业绩设置的合规性;
2.修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取消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称 / 业绩对应的评审价折价条款,严格按照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法定规则设置评审因素;
3.调整业绩门槛:下调单项业绩合同规模要求、放宽业绩时间限制,取消企业 + 人员双重业绩折价设置,消除对中小企业、新设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投诉请求
1.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评标、业绩条款违法;
2.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业绩、人员资质价格折价,调整不合理业绩条件;
3.责令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待合规修改后重新开展招标。
事实和理由
同上述质疑函事实与法律依据,招标人答复称文件依据《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6 年版》编制、符合法规,但该示范文本不能突破上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允许将业绩、人员职称作为价格折算因素,该条款属于违法设置。
答:投标人所质疑内容为“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未向本标段进行提问,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总结回复如下:“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是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5〕9号)、《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编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不存在投标人所述情形。
问40:质疑函
关于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的质疑函
致: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研读《重庆市梁平区甘井河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答疑及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及全套招标文件后,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合规问题正式提出书面质疑,请贵单位依法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文件设置企业同类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职称作为评审价折价扣减项,同时设置过高单项业绩门槛、限制业绩时间,构成设置不合理条件、变相实施综合评分,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制度本意,存在排斥中小企业、新设立企业的情形。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评标办法适用违法,经评审最低价法不得增设业绩、人员资质折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规则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仅以投标报价作为核心竞争要素,仅可依法扣减政策性优惠、成本类调整,不得将企业业绩、人员业绩、职称转化为评审价格折算因素。 本项目设置:企业河道治理业绩每 1 个同类业绩扣减 10 万元,最高扣 30 万元;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分别折价,合计最高扣 15 万元。该方式实质将企业实力、人员资质转化价格优势,属于变相综合评分,混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法定适用边界。
1.业绩条件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差别待遇 (1)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项目预算仅约 1911.26 万元,强制要求投标人承接同等规模河道治理工程,远超本项目履约最低能力需求,人为过滤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业绩时间限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排除更早的合法有效同类业绩,变相限制企业经营年限,对成立不足 3 年的新设优质中小企业形成隐性壁垒。 (3)同时设置企业业绩 + 人员业绩双重考核折价,企业业绩已经能够证明施工履约能力,再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业绩额外价格扣减,重复考核同一履约能力,加剧中小微企业竞争劣势。
2.资格条件与评审折价规则冲突,非必要资格要素变相作为中标门槛 本项目资格审查仅要求水利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并未强制投标人具备同类河道业绩、一级建造师、高级技术负责人。但评标阶段将上述非强制性条件设置大额评审折价,导致满足基本资质的低价中小企业,即便报价具备优势,也会因无对应业绩、人员资质被抵消价格优势,实质上抬高中标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及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
3.
业绩认定规则裁量空间大,评审标准不清晰 招标文件仅约定业绩证明材料优先顺序,对于材料缺失人员信息时业主证明的有效性、EPC 联合体业绩认定等口径缺乏细化刚性标准,容易产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不一,引发评审争议。
4.
三、质疑请求
1.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推进工作,依法核查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业绩设置的合规性;
2.修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取消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称 / 业绩对应的评审价折价条款,严格按照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法定规则设置评审因素;
3.调整业绩门槛:下调单项业绩合同规模要求、放宽业绩时间限制,取消企业 + 人员双重业绩折价设置,消除对中小企业、新设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投诉请求
1.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评标、业绩条款违法;
2.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业绩、人员资质价格折价,调整不合理业绩条件;
3.责令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待合规修改后重新开展招标。
事实和理由
同上述质疑函事实与法律依据,招标人答复称文件依据《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6 年版》编制、符合法规,但该示范文本不能突破上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允许将业绩、人员职称作为价格折算因素,该条款属于违法设置。
答:该提问与问39相同,详见问39答复。
问41:附件:配套法规条文摘录
说明:本项目招标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体系;同时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可同时援引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形成完整法律依据。以下条文均为公开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次开展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均合格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如果以上投标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照差额递补方式继续评审其他投标文件,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核心论证要点:上述规定明确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是实质性全部满足后只比价格,不允许把企业业绩、人员职称、人员业绩折算成价格扣减,否则本质属于变相综合评估,与法定评标办法冲突。
五、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通用理解要点(行业通行口径)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仅允许下列有限价格调整:
1. 算术错误修正;
2. 政策性优惠(如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法定普惠政策);
3. 低于成本的否决处理。
不得将企业过往业绩、人员资质、人员业绩设置为价格折价因素。
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总结回复如下:1、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本标段的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5〕9号)、《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问42:XJBZ
答:投标人所提内容与本标段无关,故不作答复。
问43:今时今日的不正视问题,终会酿成来日无可回避的残局。
答:投标人所提内容与本标段无关,故不作答复。
问44:责令废除业绩,重新招标!还潜在投标单位一个有点公平、有点公正、有点公开的竞争!
答:本标段的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45:自嵌式混凝土砌块1500*525*400
自嵌式混凝土砌块1500*800*470无细部图
答:细部图见图号GJ-GJ-DY-02。
二、补遗部分
补遗1: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款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3.业绩要求 中的“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
补遗2: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2.2.2款 商务评审标准 投标人业绩 中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13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390000元。”修改为:“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13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390000元。”
补遗3: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2.2.2款 商务评审标准 人员业绩 中的“项目经理: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修改为:“项目经理: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
补遗4:现将本标段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2.2.2款 商务评审标准 人员业绩 中的“技术负责人: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最高限价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拟派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个 单项合同建安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减少200000元,本项最多减少200000元。”
补遗5:现将本标段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09月20日09时30分。
注: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河道站
招标代理:重庆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04日
[50022820260727005010102].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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