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50000120260826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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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井口江家院安置房(一期)前期物业补充通知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50000120260826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其它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3,264,170.35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井口江家院安置房(一期)前期物业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作废,以本通知发出的合同为准,具体详本通知附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内的第7条加入以下条款“自业主首次接房之日起,投标人投入3名看管人员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物业服务费由招标人按照3800元/月/人的标准向投标人进行支付(具体计算方式为:投标人投入看管人员数量*月份*3800元),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当本项目1幢、2幢住宅合计接房套数达到30套时,则自次月起招标人付费基数扣减1名人员费用;当项目1幢、2幢住宅合计接房套数达到60套时,次月起招标人付费基数再扣减1名人员费用,当项目1幢、2幢住宅合计接房套数达到90套时,招标人不再支付3名看管人员费用。”。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顺延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18日9时30分;
(2)开标时间:2026年9月18日9时30分。
注:以上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招标文件涉及本通知相关描述的均以本通知内容为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日
 
 
 
 
 
 
 
附件:
合同编号:MRCT2026-0372
                         
井口江家院安置房(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73180J
法定代表人:池福兵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月台路12号附1号
联系电话: 023-65305094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井口江家院安置房(一期)
物业类型:商住
 
座落位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江家院社  
东至:电信大楼         西至:槽冲沟道路
南至:双碑大桥G匝道   北至:祥泰小区
占地面积:15832.5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5422.12平方米(其中住宅43913.88平方米,非住宅11508.24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 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共用场地及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管理。
(二)项目红线范围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公共区域(包含)的清洁卫生,化粪池清理,引导业主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业主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理。
(三)共有绿地、景观、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同时对非法破坏、占用配套绿地(公共绿地区域)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采取合理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共有绿地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七)制定本物业区域内服务应急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承接查验。
(十)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一)装修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事项。
提供特约服务,具体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宽带等由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的除外。
第四条 空置房管理
(一)乙方应每月对空置房(指所有未办理接房手续的房屋)开展巡查工作并建立巡查账,确保空置房干净无杂物、无损坏、无违规占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备。
(二)乙方对空置房(指所有未办理接房手续的房屋)负有看管义务,如空置房被强占的,视为受托人重大违约行为,受托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人,并在3日内启动清退程序(包括上门通知、发函、报警、固定证据等);
(2)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损失不能明确,统一按强占期间全额租金计算损失(租金标准按重庆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价的租金标准计算);
(3)承担甲方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等);
(4)强占超15日未清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另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不免除前述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项目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项目业主、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乙方为本项目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乙方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员配置
按照300户-500户设置1名分类指导员。
2.设施配置
(1)至少设置1块宣传栏,宣传国家及市区相关政策法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2)在显著位置至少设置1块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内容为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投放规范、收运及处理渠道、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
(3)投放点设置公示栏,公示告知各类垃圾投放方式、收集时间、作业单位、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
(4)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均应有规范、统一、清晰的分类标志。收集容器的容量与垃圾产生量匹配,并适当留有余地。
(5)根据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服务半径和收集方式等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至少应配置1个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齐备的收集点。
3.工作要求
(1)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四分类管理台账。
(2)利用电梯广告、宣传插件、宣传海报等多样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市区相关政策法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营造垃圾分类良好氛围。
(3)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4)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5)严格执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要求,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并交至有资质的收运单位或指定场所。
第三章  物业服务等级及费用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为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四)。非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可参照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七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
(一)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住宅
(1)有电梯住宅: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无电梯住宅:/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住宅:
(1)写 字 楼:/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商业物业(含超市等):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4)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5)已交付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执行。
(二)酬金制(酬金制是指在应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资金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
(1)有电梯住宅/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无电梯住宅/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住宅:
(1)写 字 楼:/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4.水表、电表、气表均未启用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按/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对物业服务资金提取酬金:
(1)乙方每月/每年按/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年按应预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酬金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支出
(1)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办公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其他费用。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  商业物业收费或成本中未包含能源消耗的,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相关业主分摊计收。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物业交付前以甲方确定的首次接房日为准,在首次接房日之前,乙方确认投入5名看管人员履行物业(住宅、商业、车库)服务责任,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380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缴纳(具体计算方式为:乙方投入看管人员数量*月份*3800元)。
自业主首次接房之日起,乙方投入3名看管人员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3800元/月/人的标准向乙方进行支付(具体计算方式为:乙方投入看管人员数量*月份*3800元),费用由甲方承担。当本项目1幢、2幢住宅合计接房套数达到30套时,则自次月起甲方付费基数扣减 1 名人员费用;当项目1幢、2幢住宅合计接房套数达到60套时,次月起甲方付费基数再扣减 1 名人员费用,当项目1幢、2幢住宅合计接房套数达到90套时,甲方不再支付3名看管人员费用。
自甲方确定的首次接房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期间,乙方免收甲方未出售及已出售但未交付的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未出租的商业(办公)(包括自始未出租及租赁期限届满后尚未出租的商业)物业免收物业服务费。
经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前述两个条件成就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当书面催交,业主逾期仍未交纳的,乙方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1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业主或乙方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若审计发现乙方收支存在问题的,审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小区室内规划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     元/位·月。
自业主首次接房之日起至车库对外出租前(具体运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的物业服务费,乙方确认投入1名看管人员履行车库物业服务义务,车库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380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缴纳。
车库对外出租后,由甲方(开发商)向承租人收取包含车位租金及代收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打包租金;车位租金归甲方所有,代收的车位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统一结算支付给乙方(物业公司),乙方就车位物业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收取:
1.甲方已出租的车位数量90个以下(含)的,乙方确认投入1名看管人员履行车库物业服务义务,车库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380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缴纳。
2.甲方已出租的车位数量达到90个以上的,甲方按4500元/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 本物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的场地范围是1、场地租赁类:社区广告、仓储房间、固定铺位、售货机、快递柜、净水器、架空层、地下可经营空间、运营商信号站等;2、广告位类:电梯广告、宣传栏广告、道闸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垃圾箱广告、人行门广告、车库横眉广告等;3、零散资源类:临时摆展铺位、桁架、易拉宝等。上述范围内各类型、区域的场地有偿利用的最低收费标准是以实际客户选择的场地类型参照公司的标准执行。
(二) 电梯、电梯外大堂等部位设置广告要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 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独立核算、专户存储,定期公示。
(四) 乙方按所得收入提取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是30%。(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30%)
(五) 乙方要对所有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会计凭证进行建档保管,乙方每半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 本物业管理区域20%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本合同或者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查询,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本物业禁止开展可能影响业主公共利益的经营性活动,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章  装修管理及承接查验
第十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使用人)装修由乙方统一管理。
(一)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提前3天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乙方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其金额由双方约定)。自装修完毕之日,业主自行查验并向乙方报备,3个月后经乙方二次复验合格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二)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负责清运至市政垃圾处置场所。委托乙方清运的,清运费用    元/㎡(建筑面积)。
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项目进场时,应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乙方不进行承接查验的或未就承接查验相关事宜约定的,因房屋质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交付的物业或设施设备存在特殊设计或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告知乙方;因甲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甲乙双方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未移交乙方的,其维护管理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通过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方式告知业主。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应于乙方入驻提供服务时向乙方无偿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314.67平方米。用于物业服务办公、值班与休息、工具与物料存放等用途。物业用房的装修、装饰等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乙方应按照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70平方米的要求从物业管理用房中为业主委员会配置办公用房。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1.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并监督乙方组织实施。
2. 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3. 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4. 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5. 实行酬金制的,与乙方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 规划设计资料。
(3)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 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2. 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配合做好相关业主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3. 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4.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5. 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1. 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费用。
2. 根据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并按约定收取报酬。
3. 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按约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
4. 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依法上报相关部门。
乙方的义务:
1. 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 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合理方式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向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 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安全、环境、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6. 依法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根据物业服务项目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处理。
7. 保安人员在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时,不得违法违规限制业主进出、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 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与甲方共同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9.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当与其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明确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落实。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并配合依法处理。
10.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协助并遵守履行。
(二) 因维修物业或者为公益事宜,甲、乙任一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 乙方发现共有设施设备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修期内,通知甲方和相关单位及时维修;保修期外,乙方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四) 对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行公务和救援等公共事务的公务车辆,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不得收费。
(五) 对确需进入业主专有部位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的,应当协调业主予以配合。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聘乙方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提前解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决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期间,乙方决定不再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以下义务,并办理交接手续:
1. 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等物业服务相关资料,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无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2. 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3. 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等费用。
4. 结算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开展专项服务的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盈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挪用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配合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服务标准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相应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下列情形所致的损害,可以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二) 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三) 因维修、养护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公共事务部门未通知的除外)。
(四) 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有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五) 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身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六) 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乙方已尽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因业主未能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后果的。但乙方未依法或依约定及时组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 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或纠正不当行为,而甲方或业主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造成损失的。但乙方未依法或依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乙方应当告知业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且补充协议也应按规定与本合同一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共用场地及设施设备明细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规划平面图
 
 
 
 
 
 
 
附件2: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型态
幢数
单元数
电梯数
套数(户)
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备注
建设用地面积
5
/
9
522
55422.12
15832.5
 
有电梯住宅
3
/
8
522
43913.88
/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
/
/
/
/
110.91
/
 
物管用房
/
/
/
/
314.67
/
 
垃圾用房
/
/
/
/
/
/
 
小区门厅、门卫等
3
/
/
/
29.62
/
 
商业服务
/
/
/
/
975.76
/
 
车库及设备用房
 
/
/
/
9,187.09
/
 
架空层
/
/
/
/
495.58
/
 
非住宅
/
/
/
/
/
/
 
学校
/
/
/
/
/
/
 
幼儿园
/
/
/
/
/
/
 
其他
/
/
/
/
/
/
 
合计
 
 
 
 
 
 
 

附件3:
            共用场地及设施设备明细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绿化面积
平方米
4993.39
 
2
道路面积
平方米
5305.44
 
3
污水检查井

48
 
4
雨水检查井

21
 
5
化粪池
个/容积
2个/308m3
 
6
垃圾中转站

/
 
7
公用垃圾桶

/
 
8
配电室

2
 
9
水泵

14
 
10
消防水池

2
 
11
消防箱

249
 
12
中央监控系统

/
 
13
监控设施
/
33
 
14
电梯

9
 
15
避雷设施
/
/
 
16
共用天线
/
/
 
17
道路灯

/
 
18
庭院灯

61
 
19
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71个
 
20
露天停车场
个/平方米
4个
 
21
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2
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314.67
 
23
人防层
平方米
1870.02
 
24
其他
 
 
 

附件4: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内容
按《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对井口江家院安置房(一期)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三    级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且小区经理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
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 2901—3200
平方米。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
秩序维护等制度。
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每天10小时有管理人员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5%以上,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进行1次以上(含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 7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
12.能提供并公示2种以上(含2种)便民 (无偿)服务;重要节 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含2次)社区活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三   级
1.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运行、检修和保养等记录齐全。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3.每两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 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半月巡查一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每半月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及时修补;每季度检查1次雨水井、化粪池,保持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2次;每月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 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标识完好。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7.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
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3%,接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后4小时修复。

 
 
三、公共秩序维护
三    级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专职保安人员,45周岁以下的占总数的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守,其中8:00-18:00立岗,不倚不靠,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3小时巡查一次, 做好巡查记录。重点 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实施24小时监控。
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3项技防设施,如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门禁系统等,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 所传达的信息,监控视频保存一月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简要的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通行 和停放基本有序。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 警情和住户紧急求助等异常情况时,1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保洁服务
三    级
1.按楼层或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1次,垃圾袋装化,垃圾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
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1次,每两日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1次;消防通道每三日拖拭1次; 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庭院路灯每月清洁1次。
4.楼梯扶手、宣传栏、 信报箱每两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等部位 每日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室外标识每周擦拭1次。
5.消毒灭害,每季度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季度灭鼠1次。
6.小区内主干道、广场、一层共用大厅等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循环保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

 
 
五、绿化养护管理
三    级
1.绿地保存率95%以上。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草坪生长良好,每年普修4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杂草、杂物面积不大于10%。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4.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每年喷洒药物不少于3次。
5.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按规范及时修剪整形,每年2遍以上。
6.花卉布置一年不少于2次(含2次)。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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