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 G351 线兴隆段灾害整治工程(项目名称)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嘉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1.1 项目概况........................................................................................................................................................ 26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2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6 1.5 费用承担........................................................................................................................................................ 27 1.6 保密................................................................................................................................................................ 27 1.7 语言文字........................................................................................................................................................ 27 1.8 计量单位........................................................................................................................................................ 27 1.9 踏勘现场........................................................................................................................................................ 27 1.10 投标预备会.................................................................................................................................................. 27 1.11 分包.............................................................................................................................................................. 28 1.12 响应和偏差.................................................................................................................................................. 28 2. 招标文件...............................................................................................................................................................2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9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9 3. 投标文件...............................................................................................................................................................29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9 3.2 投标报价........................................................................................................................................................ 30 3.3 投标有效期..................................................................................................................................................... 30 3.4 投标保证金.................................................................................................................................................... 31 3.5 资格审查资料................................................................................................................................................. 31 3.6 备选投标方案................................................................................................................................................ 31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2 4. 投标.......................................................................................................................................................................32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32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2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2 5. 开标.......................................................................................................................................................................3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2 5.2 开标程序......................................................................................................................................................... 33 5.3 开标异议........................................................................................................................................................ 33 6. 评标.......................................................................................................................................................................33 6.1 评标委员会.................................................................................................................................................... 33 6.2 评标原则........................................................................................................................................................ 33 6.3 评标................................................................................................................................................................ 33 7. 合同授予...............................................................................................................................................................33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33 7.2 评标结果异议................................................................................................................................................ 34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4 7.4 定标................................................................................................................................................................ 34 7.5 中标通知........................................................................................................................................................ 34 7.6 中标结果公告................................................................................................................................................ 34 7.7 履约保证金.................................................................................................................................................... 34 7.8 签订合同........................................................................................................................................................ 34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5
1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35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5 9. 纪律和监督...........................................................................................................................................................3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5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6 9.5 投诉................................................................................................................................................................ 36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2
评标办法前附表........................................................................................................................................................ 42 1. 评标方法...............................................................................................................................................................50 2. 评审标准...............................................................................................................................................................50 2.1 初步评审标准................................................................................................................................................ 50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50 3. 评标程序...............................................................................................................................................................50 3.1 初步评审........................................................................................................................................................ 50 3.2 详细评审........................................................................................................................................................ 50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 3.4 评标结果........................................................................................................................................................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56 1、一般约定.......................................................................................................................................................... 57 2、发包人义务...................................................................................................................................................... 61 3、监理人.............................................................................................................................................................. 62 4、承包人.............................................................................................................................................................. 63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6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7 7、交通运输.......................................................................................................................................................... 68 8、测量放线.......................................................................................................................................................... 69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9 10、进度计划........................................................................................................................................................ 71 11、开工和竣工.................................................................................................................................................... 71 12、暂停施工........................................................................................................................................................ 73 13、工程质量........................................................................................................................................................ 74 14、试验和检验.................................................................................................................................................... 75 15、变更................................................................................................................................................................ 76 16、价格调整........................................................................................................................................................ 78 17、计量与支付.................................................................................................................................................... 80 18、竣工验收........................................................................................................................................................ 8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6 20、保险................................................................................................................................................................ 87 21、不可抗力........................................................................................................................................................ 88 22、违约................................................................................................................................................................ 90 23、索赔................................................................................................................................................................ 92 24、争议的解决.................................................................................................................................................... 9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95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6
1、一般约定.......................................................................................................................................................... 96 2、发包人义务..................................................................................................................................................... 99 3、监理人............................................................................................................................................................100 4、承包人............................................................................................................................................................101
2
5、材料和工程设备...........................................................................................................................................109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0 7、交通运输........................................................................................................................................................110 8、测量放线........................................................................................................................................................111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11 10、进度计划...................................................................................................................................................... 114 11、开工和竣工.................................................................................................................................................. 115 12、暂停施工...................................................................................................................................................... 116 13、工程质量...................................................................................................................................................... 117 14、试验和检验.................................................................................................................................................. 119 15、变更...............................................................................................................................................................119 16、价格调整...................................................................................................................................................... 123 17、计量与支付..................................................................................................................................................124 18、竣工验收...................................................................................................................................................... 131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32 20、保险..............................................................................................................................................................132 21、不可抗力......................................................................................................................................................133 22、违约..............................................................................................................................................................134 23、索赔..............................................................................................................................................................142 24、争议的解决................................................................................................................................................. 143 25、补充条款......................................................................................................................................................143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4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150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51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55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157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59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60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161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162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163 附件九 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16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66
第 二 卷.......................................................................................................................................................................167
第六章 图纸...............................................................................................................................................................168
第 三 卷.......................................................................................................................................................................16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7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1
第 四 卷.......................................................................................................................................................................17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173
一、投标函部分...................................................................................................................................................... 175(一)投标函...................................................................................................................................................... 178(二)投标函附录.............................................................................................................................................. 179(三)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180(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81 二、报价部分.......................................................................................................................................................... 183(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6 三、商务部分.......................................................................................................................................................... 187
3
四、技术部分.......................................................................................................................................................... 191 五、资格审查部分.................................................................................................................................................. 193(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96(二)承诺.......................................................................................................................................................... 198(三)其他资料.................................................................................................................................................. 200
4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北碚区 G351 线兴隆段灾害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北碚区 G351 线兴隆段灾害整治工程 ,由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以 北碚发改〔2026〕127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上级资金及业主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重庆市北碚区
公路事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
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北碚区 G351 线兴隆段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该项目主要对 1 处大型滑坡和 7 处崩塌或路基沉陷地质灾
害点实施综合治理。工程路线全长约 45.377 公里,起于 G351 线统景镇黄印村长寿界,止于
原兴隆镇南天门村,为二级公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清理边坡土石方,清理挖除沥青
混凝土路面,实施挂网锚喷、抗滑桩、主动防护网、5m 高被动防护网、挡墙等养护工程。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 2850 万元
2.4 招标范围:具体以施工图所示范围及图纸说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
2.5 工期要求:180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12 个月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政府采购工程
3.1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
3.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是
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本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路 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
4.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 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内容。
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 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 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5.2 投标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招标公告网 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 2026-08-17 17:00:00 前。
5.3 招标人应于 2026-08-19 18:00:00 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发布澄清。
6.投标文件递交的内容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9-11 09:30,投标人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6.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 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7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8.联系方式
重庆嘉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
招 标 人: 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 代理机构:
司
北碚区天生街道渔塘湾 319 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27号
地 址: 地 址:
号 16 幢 20-5 号
邮 编: 邮 编: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何鹏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监督部门: 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 话: 023-68862621
2026 年 08 月 11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 地址:北碚区天生街道渔塘湾 319 号 项目负责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重庆嘉利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 27 号 16 幢 20-5 号 项目负责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北碚区 G351 线兴隆段灾害整治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北碚区 G351 线兴隆段 |
| 1.1.6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如有): / 设计单位(如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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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咨询服务单位(如有): / 监理单位(如已确定):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比例: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以施工图所示范围及图纸说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
| 1.3.2 | 计划工期 缺陷责任期 | 工期: 180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1.3.5 | 农民工工资保 障目标 | 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4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10 1 号)相关规定,保证决无拖欠工资、决无上访投诉行为。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 上资质。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 责人具备相应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财务要求 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 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合同金额21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养护 工程 施工业绩。 提供:该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平台查询到的相关项目 |
9
|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网页截图。网页截图能够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标的,无须再提供其 他业绩证明材料;若网页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标的,可以 补充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 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 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取消 投标资格处罚或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2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5.1 项目经理:1 人。 5.1.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是投标单位人员,应具备公路工 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省级及以 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有效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 类)及投标人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 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 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 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 (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 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5.1.2 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相关规定到 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5.1.2.1 到岗履职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 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招标 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 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项目经理 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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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5.1.2.2 未被禁止参与投标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有关部 门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若其被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但仍参 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 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5.1.3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 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 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合同金额2100万元及 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 提供:该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平台查询到的相关项目 网页截图。网页截图能够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标的,无须再提供其 他业绩证明材料;若网页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标的,可以 补充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 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为准。 5.2 项目总工:1 人。 5.2.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工须是投标单位人员,应具备公路工程 专业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提供:拟派项目总工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B 类)及投标人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2.2 项目总工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总工按相关规定到 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5.2.2.1 到岗履职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工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 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总工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工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招标 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 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项目总工 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2.2.2 未被禁止参与投标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工未被有关部 门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若其被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但仍参 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 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6、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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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合同谈判阶段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 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拟投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 格式)。 7、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投标人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委托代理人须是投标单位人员。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法 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专门面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 建筑 行业的中小企业预留,实施方式: ☑方式一:本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不是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承担合同份额承诺函》;投标人是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 (3)投标文件真实性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须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 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 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投标人承担因此造 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 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拟派人员在投标单位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 2026 年 2 月至 2026 年 7 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 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在投标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 |
12
|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
| 2.2.1 |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提出疑问 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 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 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 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
| 2.2.2 | 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澄清的截 止时间 |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 布澄清。 |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
| 2.2.3 | 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进行修改 的时间 | 确需修改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 2.2.4 |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及澄清修 改提出异议的 截止时间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 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 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 截止时间。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工程量清单的 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 3.2.5 | 安全生产费 |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为:420031元 |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 函 | 否 |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贰仟捌佰伍拾叁万肆仟零玖拾捌元整(¥285 34098 元), 本项目将设置总价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总价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 价,否则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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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有,具体要求为: 1.投标人应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1.3.1 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 投标报价。 2.招标人将公布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及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 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应高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 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 行复核,若出现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1)投标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 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 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 修正分项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 以投标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 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为固化清单,则按照固化清单设定的公式自动计算合价。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单 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 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 0 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 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 0 对其单价 和合价进行修正。 4.提供:承诺(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项第 3 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5.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 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最高限价的 85%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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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 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 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 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 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零报价或者负数报价的情形,招标人按相 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 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 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 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 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 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 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7 万元整(人 民币)。 3. 电子投标保函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 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的相关资料。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 的投标人退还电子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保函出具机构本项目准予注 销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协商。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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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向中标人退还电子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保函出具机构本项目准予注 销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协商。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 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 至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 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 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7 万元整(人 民币)。 3. 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 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 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八)其他资料”中 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 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北碚区 G351 线兴隆 段灾害整治工程 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G351 线兴隆段 灾害整治 。 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 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 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 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关于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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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023-63 628080 转 3。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 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 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 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 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 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 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 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 交招标人保管。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 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7 万元整(人 民币)。 3. 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 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 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 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 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 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 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 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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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 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 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 商。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 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利息计算原则 | 按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无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 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7.3 | 签名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 而成。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 C A 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 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
| 3.7.5 | 编制要求 |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九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 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报价部分 应按照第九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 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九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 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技术部分(如有)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出现 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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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方案》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 本部分采用 A4 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 A 3 或 A4 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 何一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符合 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 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部分为零分。 (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 300 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5)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九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 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对应部分提供相 关资料(如在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项和第3.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在商务部分提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的资料,在技术部分提供招 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技术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的资料),否则 视为未提供。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4.1.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 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 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 本表第 4.1.2 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2.2 | 投标人递交投 标文件的地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或递交文 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
| 5.1.1 | 开标时间和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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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地点 |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录重庆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 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 CA 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 CA 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 密工作。 2、本项目开标采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以 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不出席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也可登录不见 面开标系统参与全过程开标活动。开标活动信息以开标现场或不见面 开标系统收到并展示的信息为准。 |
| 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长为 30 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 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 项。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查询投标人数量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 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 进入下一步开标环节。 2.解密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 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解密完成后,交易系统展示解密结果。 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 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 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 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 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 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3.1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 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 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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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3.2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应至少包含投标 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 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 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 况”栏中记录。 3.4展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推送评标委员会评 审。 4.展示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 构当场或在线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 开标情况,并将开标记录表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5.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5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人。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 3 名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 重庆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0 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 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如有),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姓名及其相 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如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且提 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提交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时适用);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竞争性论证结果(如有);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 中标结果通知 发出的形式 | 中标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 3 日内确定中标人并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间以系统推送到达中标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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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招标人相关人员推送后应通过电话确认中标人已接收。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 媒介及期限 | 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 公告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 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价格等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成员名单、评标意见等信息。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 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 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 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 保函为纸质保函的,中标人应提供该纸质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 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 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5%(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
| 7.8.1 | 签订合同 |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签订合同。若合同 谈判复杂,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 20 日内签订合同。 |
| 8.1 | 重新招标的情 形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 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重新招标和不 再招标 |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 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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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支付担保 | 招标人应按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中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 保。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 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
| 10.2 | 异议、投诉处理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 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 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 时提供中文译本。异议投诉的提出和答复(处理)均应以书面形式进 行,并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线送达(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 由招标人代表当场答复),送达时间以系统推送到达接收方时间为准,相应人员推送后应通过电话确认对方已接收。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投标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 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异议受理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3-68862621 |
| 10.3 |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0.4 | 建筑领域实施 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相关要 求 |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及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 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名制、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内容以及违约责任,填报相应的网络 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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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重庆市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 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 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
| 10.5 | 关于对招标文 件及投标争议 的解释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投 标人的解释。但是,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 10.6 | 投标人注意事 项 | 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 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 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2. 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 章,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 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 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 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 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 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视为投 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 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 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 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 正。 6.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 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 3.7.3 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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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0.7 | 交易服务费及 招标代理服务 费 | 1、交易服务费:按照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 产权交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 号)相关规定,约定本 工程综合交易服务费全部由中标人缴纳(包括招标人缴纳部分)。 2、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招投协〔2026〕2号)文 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 司支付,招标人不再支付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 |
| 10.8 | 其他 | / |
以下部分为投标人须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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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的招标条件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农民工工资保障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 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 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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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约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 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 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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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 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 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 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 错误。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 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如有);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如有);
(9)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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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当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相应法定网站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布,发 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将答复以修改的形式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 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按照本章第 2.2 款招标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 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1.1.2 报价部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
3.1.1.3 商务部分(如有)
3.1.1.4 技术部分(如有)
3.1.1.5 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3)承诺
(4)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共同投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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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 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 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 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 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生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 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 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 招标人按照本章第 2.2 款或 2.3 款的有关要求,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 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 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 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 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在通知发出的 24 小时内,若招标人未接到投标人拒绝延长的答复,就视为所有投标人都同意延长,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 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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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其他要求递 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 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 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违反本章第 9.2 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3.5.2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设计负责 人(如有)不允许更换,否则将按合同条款的约定予以处罚。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 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4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 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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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 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8 款相关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 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 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 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 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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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 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2 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或在线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 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 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设计负责人(如有)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33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无 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 3 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便可启动占道施工许可申请和有关方案的制定工作。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 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 同实质性内容,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以现 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 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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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 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招标人应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合 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及时公开项目 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主要人员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交竣工验收等履 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 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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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的账户;
(6)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 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 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 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总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目经理 | 项目总工 | 备注 | 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限价 | |
| 相关选项抽取情况 | □抽取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为;□抽取的下浮系数N为;□抽取的权重M为。 |
| 异常情况 | |
(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栏显示单位名称,主持人、记录人栏显示人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
主持人:记录人:
年 月 日
37
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保函开具机构 | 金额(元) | 递交时间 | 备注 |
| | | | 投标截止时间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招标人、监标人栏显示单位名称,记录人栏显示人名。)
招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年 月 日
38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
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年 月 日
39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40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项目名称)于 年 月 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
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大写),¥。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
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安全目标:,项目经理由
担任,项目总工由 担任,□设计负责人由 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 月 日
4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
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独立法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 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款的要求(不 含投标函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 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 CA 数字证书均可。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 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 单位电子印章。 |
42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 料。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 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 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本次投标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 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1.技术评审 15 分; 2.商务评审 15 分; 3.报价评审 70 分。 |
| ☑ 2.2.2 (1) | 技术评审标准 | 技 术 方 案 评 审 | 技 术 部 分 形 式 要求 | 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5 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其技术部分为 0 分,不再对技 术部分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
| 总体施工组织 布置及规划 | 2 分 编制要点: 对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和材料 堆放地、交通情况等有充分的了解;项目总体认识深 刻、工艺及逻辑关系的明确、工程概况描述、施工部 署总体组织安排、施工方案选择、施工进度计划、进 度质量、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资源配备、施工控制 论述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工程实际、符合招标文件 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完整性、科学性、合 理性。 优得:1.5-2 分;良得:1-1.5(不含)分;中:0.5-1(不含)分;差得:0-0.5(不含)分。 |
| 主要工程项目 的施工方案、方 法与技术措施 | 3 分 编制要点:提供与本项目施工图及项目实 际情况相符合的施工方法、技术、工艺。对施工关键 技术、工艺进行详细表述,文字表述出关键工作及关 键线路。其主要工程不能出现遗漏,不能出现重庆市 规定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施工工艺符合设计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等。 |
43
| | | | 优得:2.3-3 分;良得:1.6-2.3(不含)分;中:0.9-1.7(不含)分;差得:0-0.9(不含)分。 |
| 对本工程的特 点、重点与难点 分析及针对性 措施 | 2 分 编制要点:结合本项目特点,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及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 等。 优得:1.5-2 分;良得:1-1.5(不含)分;中:0.5-1(不含)分;差得:0-0.5(不含)分。 |
| 工期保证体系 及保证措施 | 2 分 编制要点:合理规划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控制性项目安排得当,工程进度补救措施可行,进度 管理有提前预想方案以及补救措施,有理想可靠的提 前工期方案。总计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逻辑关系正 确,可操作行强,关键线路节点清晰准确完整。 优得:1.5-2 分;良得:1-1.5(不含)分;中:0.5-1(不含)分;差得:0-0.5(不含)分。 |
| 工程质量管理 体系及保证措 施 | 2 分 编制要点:有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方案、质 量目标明确、制定了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程序、质量事 故应急反应时间措施和管理职能要素分配、对抓好工 程质量、原材料、设备质量、半成品质量、有严格的 质量监督控制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清晰,明 确质量责任和义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优得:1.5-2 分;良得:1-1.5(不含)分;中:0.5-1(不含)分;差得:0-0.5(不含)分。 |
| 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及保证措 施 | 1 分 编制要点:建立有安全管理方案、专职安 全监督机构、有齐全完整的、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场容场貌、工地卫生、 文明建设的管理办法、 防止扰民措施得 当,符合现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及要求, 可作为现场安 全管理的依据。 优得:0.8-1 分;良得:0.6-0.8(不含)分;中:0.4-0.6(不含)分;差得:0-0.4(不含)分。 |
| 文明施工与环 境保护保证体 系及保证措施 | 1 分 编制要点:建立有安全管理方案、专职安 全监督机构、有齐全完整的、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场容场貌、工地卫生、 文明建设的管理办法、 防止扰民措施得 当,符合现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及要求, 可作为现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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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全管理的依据。 优得:0.8-1 分;良得:0.6-0.8(不含)分;中:0.4-0.6(不含)分;差得:0-0.4(不含)分。 |
| 施工过程中的 交通组织措施 | 1 分 编制要点:交通情况分析、交通组织措施、人员安排、应急处理预等。 优得:0.8-1 分;良得:0.6-0.8(不含)分;中:0.4-0.6(不含)分;差得:0-0.4(不含)分。 |
| 项目风险预测 与防范,事故应 急预案 | 1 分 编制要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内容齐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保障及措施等。 优得:0.8-1 分;良得:0.6-0.8(不含)分;中:0.4-0.6(不含)分;差得:0-0.4(不含)分。 |
| ☑ 2.2.2 (2) | 商务评审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 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 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 等级为二 级及以上且合同金额21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业绩得 4.5 分,本项最多得 9 分。 提供:该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官方平台查询到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网页截图 能够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标的,无须再提供其他业 绩证明材料;若网页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 标的,可以补充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 在不一致时,以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 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
| ☑人员业绩 | 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 1 个业绩(通过 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得 2 分,本项最 多得 2 分: ☑项目总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止(以交工时间为准),每增加 1 个 等级为二级及以 上且合同金额 2100 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 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总工,得 2 分。 提供:该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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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督管理系统”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官方平台查询到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网页截图 能够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标的,无须再提供其他业 绩证明材料;若网页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指 标的,可以补充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注: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 一致时,以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为准。 |
| ☑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 | 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具有 1 个职称(或执 业)证书,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 1.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得 2 分; 2.其他拟派人员: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专项类别:钢材类)合格证书,得 2 分。 提供:拟派人员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证明 材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特别 说明(3)相关要求提供)。 |
| 2.2.2(3) | 投标函部分评 审标准 |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 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 CA 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 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 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 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 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投标函附录 |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人员 | 《投标函》中填写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与拟 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信息一致。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总报价 | 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 最高限价。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 |
46
| | | 2.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 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 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投标人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满足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项第 4 条要求,若出现差 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项第 3 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承诺书格式详见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 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3.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不平衡报价的,应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项关于不平 衡报价的要求(如有)。 |
| 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 修正 | 符合第三章 3.评标程序第 3.1.2 项规定。 |
| 2.2.3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选项一: 投标总报价 | 进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 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 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4 | 偏差率计算 |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 | 评标程序 | ☑方式三:全部评审方式 1.初步评审。按照第 2.1.1 项至第 2.1.3 项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 续评审。 2.技术评审。按照第 2.2.2(1)目及第 3.2.1(1)目的规定,进行技术评 审,计算出技术得分 A。 3.商务评审。按照第 2.2.2(2)目及第 3.2.1(2)目的规定,进行商务评 审,计算出商务得分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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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投标函部分评审。按照第 2.2.2(3)目的规定,进行投标函部分评审,未通过投标函部分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5.报价评审。按照第 2.2.3 项的规定,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照第 3.2.1(3)目的规定,进行报价评审,计算出报价得分 C。 6.汇总得分。对技术得分 A、商务得分 B、报价得分 C 进行汇总,确定得分 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注:(1)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 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 技术 评审得分高 优先;技术评审得分 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 |
| ☑ 3.2.1 (1) | 技术评审得分(A) | 技术部分形式要求 | 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5 项(4)技术部分要求的,技术部分得 0 分。 |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 划 | 评标委员会按第2.2.2(1)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 分值评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 评分。若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技术部分单项评分低于该 项指标总分值 60%的,须对其评分合理性进行说明。评标专家不提供合理性说明或者超过半数的评标专家 认为其说明不具备合理性的,应当以其他评标专家评 分的算术平均值代替其评分,相关情况应当记入评标 报告。技术部分缺项的该项得 0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 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 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 技术部分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 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 与难点分析及针对性措 施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 施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 证措施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 证措施 |
|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保 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 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组织 措施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48
| ☑ 3.2.1 (2) | 商务评审得分(B) | 评标标准详见 2.2.2(2) | 商务部分评分为客观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第 2.2.2(2)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统一进行评分。商务评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
| 3.2.1(3) | ☑选项一: 报价评审得分 (C) | 投标总报价 | 进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第 2.2.1 项规定分值的满分 70 分。在此基础上,投标 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1 分,每 减少 1%扣 0.8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 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2.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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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 出现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评审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审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审标准
(1)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大写金额为准的原则对投标 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3.2 详细评审
3.2.1 详细评标程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2 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
50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并在评 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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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 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 第三章 | 资格评审 | A-1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 |
| A-2 投标人的财务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如有)。 |
| A-3 投标人的业绩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如有)。 |
| A-4 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 |
| A-5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 |
| A-6 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4.1 项的要求(如有)。 |
| A-7 投标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不满足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如有)。 |
| A-8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 |
| A-9 联合体投标的,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的要求(如 有)。 |
| 形式评审 | A-10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
| A-11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款的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对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 |
| A-12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共同投标协议第 5 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 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
| A-13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未采用手写 签名或未签章或未加盖 CA 数字证书。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 章)不齐全,共同投标协议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未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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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 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不齐全,共同投标协议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 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 单位电子印章。 |
| A-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 响应性评审 | A-15 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A-16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款规定。 |
| A-17 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 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 A-18 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如有)。(由投标人承 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 A-19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次投标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的; 2.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投标函部分评 审 | A-20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的不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未采用手写签名或未签章或未加盖 CA 数字证书。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A-21 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22《投标函》中填写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与拟派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的信息不一致。 |
| A-23 工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A-24 工程质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A-25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A-26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 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 A-27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 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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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 |
| A-28 有多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提交选择性 报价。 |
| A-29 投标人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3.2.9 项第 4 条要求。若出现差错,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3.2.9 项第 3 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
| A-30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
| A-31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不平衡报价的,不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项关于不平衡报价的要求(如有)。 |
| A-32 投标报价有大小写不一致的,未按照第三章 3.评标程序第 3.1.2 项规定执行。 |
| 其他 | | 无 |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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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提示:“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第四章第一节的“通
用合同条款”。>
56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 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 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名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57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 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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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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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 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 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 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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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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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 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62
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交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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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 28 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共同投标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共同投标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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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 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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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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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 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67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 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 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68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 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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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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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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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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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 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 部分视为按第 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 73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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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名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 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名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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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 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 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 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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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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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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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1 Ft2 Ft3 Ftn
△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 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
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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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 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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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 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 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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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 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 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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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 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 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 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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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 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 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 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 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84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 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 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 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 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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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 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86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交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交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 87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 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88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 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 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89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 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 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 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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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 的索赔权利。
91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 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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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93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名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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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提示:“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第四章第二
节的“专用合同条款”。>
95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 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 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 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1.1.1.12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 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1.11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规〔2023〕1 号)第五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1.1.12 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发包人: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 319 号。
邮编:400700。
1.1.2.6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地址:。
邮编:。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96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 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 个工程。
1.1.4 日期
第 1.1.4.5 细化为: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 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 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 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 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 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 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 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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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 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
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6.3 图纸的修改
11.3 款的约定办理。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0 天签发 修改图纸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 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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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 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 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 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 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 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 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3 款:本条补充第
1.13知识产权
1.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2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 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 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 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 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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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 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 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种方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2)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 场地。
承 包 人编 制 的 施 工 组织 计 划 已 充 分考 虑 了 施 工 场地 提 供 的 因 素。承 包 人自 行 勘 察 的 施工 场 地 范 围 为:。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所需要条件的要求: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务:;职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邮 编: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 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支付担保的时间:
支付担保的期限:/。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100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所有变更,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确定第 15.4(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
(11)。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2 总监理工程师
本款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务:;
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方式:;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 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本款补充第 3.5.3 项:
3.5.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01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 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 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5)按照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 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 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4 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7)。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4.1.4.1~4.1.4.3 目:
4.1.4.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4.1.4.2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 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 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 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102
4.1.4.3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2)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 7 天内。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 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 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 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 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 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 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 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 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 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103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 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 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 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 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 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 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 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 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b.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 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 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c.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d.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e.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 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 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f.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 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 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 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 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
104
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g.。
4.2 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 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 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本款补充第 4.2.1~ 4.2.3 项:
4.2.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4.2.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 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 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 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 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 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 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 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承包人应提供该纸质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 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 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标合同价格的 8%+中标合同价格 2%的农民工工资 担保);
(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足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发包签 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或者自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如工程提 前完工或延期完工,保函的有效期则相应调整。
4.2.3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合同工程完工 报告颁发后 28 天内一次性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采用履约保函的,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合同工程完工报告颁发后 28 天内内退还,或按 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4.3 分包
不分包。
105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方式:;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 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 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 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总工: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称等级:;
专 业:;
证书编号:;
106
联系方式:;
关于项目总工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总工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交与项目总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总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证 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总工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工。
本款补充的 4.6.6 项
4.6.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 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第 4.7.1 项、第 4.7.2 项:
4.7.1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 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14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 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继任项目 经理和(或)项目总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 3 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4.7.2 撤换承包人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按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人员配备下:
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的,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 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
107
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 管理人员。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7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 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 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 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 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项细化为: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 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 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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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 作的义务) 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 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 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 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 5.1.4 项
(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价格 计算。
(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 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1 项补充: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无。
第 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项:本款补充第 5.4.4
5.4.4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 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全面 负责。
本条补充第 5.5 款、第 5.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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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5.6 样品
由承包人承担 。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 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 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 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本款补充第 7.2.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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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 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施工场地移交 时的现状为准。
7.3 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 7.3.3 项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第 8.1.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 10 天之内。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款补充第 9.1.4 项、第 9.1.5 项
9.1.4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其余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 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 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 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名并报监 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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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 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1.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 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交委安<2014>32 号)、《重庆 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渝非内字 023 号)执行,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 法执行。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 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应每月提交安全生产费使用台账,列明费用 支出明细及对应安全措施实施情况,监理人应定期核查并向发包人报告。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 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 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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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 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 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 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 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第 9.4.6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 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 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保措施,若由于施工未采取有效措 施导致环境破坏或水土流失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9.4.7~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 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 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 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 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 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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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 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 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 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 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 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应优先办理保险索赔。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合理使用期间、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对发包 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人进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 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等负责。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监理 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 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 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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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 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 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 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 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 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 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能提供上述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 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 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完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常气候是指根据重庆市气象台的历史记录,在项目所在地 5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 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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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 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 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 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 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 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时间自预 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5000 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签约合同价。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 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 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 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 元/天。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 / %签约合同 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
价。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 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 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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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22.1.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补充: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12. 1 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 21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 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22.2.3 项〔发包人违约 解除合同〕执行。
本条补充第 12.6 款、第 12.7 款
12.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7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 损失。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4年第 3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 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 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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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第 13.2.3~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 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 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工程技术人 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 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 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 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 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 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 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 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 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 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 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 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项补充:第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 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 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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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款 本条补充第
13.7 质量评定
13.7.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单元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有效的质 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为确保本工程质量而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含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不合格工程控制管理办法、工程事故应急和处理预案、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工 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等。
。13.7.2 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
14、试验和检验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本款补充第 14.3.1 项、第 14.3.2 项
14.3.1 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 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2 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 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2)勘察设计变更;
(3)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 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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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5)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6)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7)其他:。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 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 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 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 自费修 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本款补充第 15.2.1 项、第 15.2.2 项
15.2.1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 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 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 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 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5.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 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 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 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 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15.3 变更程序
120
15.3.1 项补充:
(6)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 15.4 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7)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2023〕1 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
(北碚府发〔2021〕21 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 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 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2)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 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3)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 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 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5)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 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6)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 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经招标人认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本款细化为: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 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如果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原因,个别子目单价明显高于市场 行情价的,发包人有权对该子目单价按照市场行情价做出调整。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 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经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审核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 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 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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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编制补充,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 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详细细则如下:
(1)公路养护工程部分变更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 表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18)、《重庆市公路养护工 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 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 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交委安〔2014〕32 号)、关 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编审指南》的通知(渝交路〔2021〕73 号)、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 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说明的函(交路网函〔2021〕165 号)及重庆市颁发的相关配套文件组价后,按中标价和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 比例下浮,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并经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审核确定变更工作的综合 单价及总价。材料单价执行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材料单价,如投标时提供的材料单价没有的,根据《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或《重庆工程造价》(优先执行《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按照施工期间平均材料价格执行,如两者均没有的,由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共同询价确定。
(2)土建、市政及园林绿化部分变更估价原则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3)、 《市 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2018 年《重庆市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市 政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 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施 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及重庆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 号文)、《重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 号)、《重庆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组价后,按中标价和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不参与下 浮,并经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审核确定变更工作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材料单价根据《重庆市工程造价 信息》按照暂估价施工期间平均材料价格执行,如两者均没有的,由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共同询价 确定。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 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 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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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 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
(1)安全生产费应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 渝非内字 023 号)文件要求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
本款补充第 15.5.3 项:
15.5.3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 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 14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 14 天。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 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 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8 暂估价
第 15.8.1 项细化为: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 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 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 15.4 项〔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 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申 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16、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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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执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执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 17〔计量与支付〕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 增加超过 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 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 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完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 15.4 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 15.4 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 综合单价相比高于 50%的报价,即为“<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 15.4 项〔变更的估 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 15.4 项〔变更的估价原则〕 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 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实际工程量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 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18)、《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则》(CQJLGZ-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以及相关规定的计量原则 进行计量,并经施工、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为实际完成工程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 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应于当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9)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 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0)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 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完(竣)工图和第 17.1.2 项〔计量方法〕约 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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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 16 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 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第 15 条(变更)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并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从而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 单中。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本项目支付开工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承 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且在监理签发开工令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 预付款。
(2)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 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材料、设备预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 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 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 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3)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a.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 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 内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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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 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 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c. /。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 合同价 30%之后,在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付款时一次性扣回。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本项补充: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
17.3.2 进度款申请单
本项补充第 17.3.2.1 目、第 17.3.2.2 目
17.3.2.1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5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7.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7.4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23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
(6)根据第 16 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
(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2.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 17.1.4 项〔单价子目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 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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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 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 人报送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进度款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 的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 10 日前按经 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暂列金额)的 80%(不 低于 80%)支付承包人。
③暂估价、暂列金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 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价款,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 10 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价款的 80 %(不低于 80%)纳入当期进度款支付承包人。
④人工、材料价差按 80 %(不低于 80%)纳入当期进度支付,价差调整方式按 16 条约定执行。⑤进度首期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30%签约合同价或 200 万元。
⑥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项目签约合同价总价的 3%作为工程 质量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合格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 累计进度合同价的 80%;合同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完整的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且收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一审结算审定金额的 90%;项目经北碚区财 到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后 7
政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最终审定金 额的 100%;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 7 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 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下列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 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2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 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下列条款的约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发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合同价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按照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 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08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确认总包单 位已完工产值,并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作为当月人工费用(道路工程 15%、隧道工程 20%、桥梁工程 15%,施工许可范围内包含道路、隧道、桥梁等及两种以上类型的市政工程为 15%,机电安 装工程 15%),单独拨付至总包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时,按 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拨付)。
由于本工程为道路工程,经双方协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月确认总包单位已完工产值,并以不 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15%作为当月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总包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 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1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15% 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15%拨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承 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按照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款数额),单独拨付至 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款)将从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全面 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编制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逐一签订劳动合同,施 工现 场设置维权公示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每月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代发方式进行发放。项 目有劳务分包企业的,须由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按工资表将工资 通过工资专户和银行代发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 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进度款支付应支持网上查询。
17.4 质量保证金
17.4.2 项细化为:第 17.4.1 项、第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 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 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 息的计算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保证金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提交时间: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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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提交: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缴纳形式: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
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 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 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承包人应提供该纸质保函在重庆市辖 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现金、支票、转账形式;
(3)其他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 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 返还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质量保证金保函: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 14 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由监理人出 具的工程无缺陷证明及农民工工资结清证明,发包人应在收到证明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将 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 ② 种方式:
月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年
②不采用。
本款补充第 17.4.4 项:
17.4.4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 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担保相应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 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期限:交工验收证 书签发后 42 天内。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交工付款申请单后 14 天内要求承包人进
129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 28 天内按监理人或 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交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报送交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价格调整;
(5)索赔增减金额;
(6)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7)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8)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9)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0)。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 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
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 目约定为: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期限: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 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付给承包人。
本款补充第 17.6.3 项:
17.6.3 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完工结算的处理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审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完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具备报送条件但逾期未报送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
130
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 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 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完工结 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发包人应在完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 28 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完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 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 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 达之日。
18、竣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4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 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项约定为:第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 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 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 施工期运行
第 18.5.1 项细化为: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18.6 试运行
第 18.6.1 项细化为: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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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 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19.2.2 项补充:第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 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 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 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 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 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 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 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 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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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万元)保险费率 1‰。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 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 (或)发包人按 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 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 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 除外;
133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项补充:
(6)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7)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 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 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 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 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 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134
(12)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 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1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 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完)工结算的;
(1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7)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7)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8)项目总工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总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总工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总工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9)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20)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时发现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 报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承包人必 须无条件接受。
(21)。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
135
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 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每延误 1 天,承包人按 5000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 约合同价的 3%)。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 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 7 天内撤离出场。(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 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5%支付违约 金。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 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 1 天,承包人按 50000 元/天计算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 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 2%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 10%支付违 约金。
(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 5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 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 合同价的 1 %。
(15)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 50000 元/台 ·次支付 违约金。
(16)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 4‰/ 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
(17)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 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 20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18)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 据具体情节,按 100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责任: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36
(1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137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 1‰支付违约金。
(2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 20.6.4 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 1 天,按 500 元/ 天支付违约金。
(21)发生第 22.1.1 条(17)、22.1.1 条(18)、22.1.1 条(19)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22.1.1 条(17)的七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 情节,按 30000 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每月累计缺勤超过 3 天的,额外按签约合同价的 0.5%支付违约 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4.7.1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 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 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
2)主要项目总工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22.1.1 条(18)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 具体情节,按 30000 元/天 ·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2%/人 ·次支付 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10 万,累计不超过 100 万。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22.1.1 条(19)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 据具体情节,按 10000 元/天 ·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1%/人 ·次支 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50 万。
(22)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凡业主、质监站、监理针对本项目发出处罚指令,每 发出一次,业主将按 5000 元/次予以处罚。
工程实施后不能更换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若确需更换须报业主同意,更换的人员资质、资历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相应人员的 资质、资历,且业主将处以承包人 2 万元/人的罚金;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将被 处以 3 万元/人的罚金,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将被处以 2 万元/人的罚金。因项目经理技术能力不足而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业主将处以承包人 2 万元/人的罚金。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确需短时间离开工地必须办理经业主同意的书面请假手续,一次不得超过 2 天。业主对承包人项目 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不定期考勤,凡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 术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又不在施工现场,则承包人按 5000 元/次/人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 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 7 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 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 22.1.2 条(1)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 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或用于补足履约担保被提起后的补足金额。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满足合同要求, 自行承担纠正违约行为的费用或损失,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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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 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项补充: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 28 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 56 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 56 天的;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90 天的;
(5)发生第 25.1 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发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 以补救的通知后 56 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11)承包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本项补充: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17.6 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 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 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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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补充: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8)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
(9)根据第 13.5.3 条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 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1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11)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
(13)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1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6)其他:。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 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本款补充 22.2.6 项
22.2.6 其他: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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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 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第 13.5.3 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 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 当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逾期天数( 自第 29 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 56 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 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 23 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 付违约金, 自应当退还之日起 28 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 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逾期天数( 自第 29 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 28 天的,应 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逾期天数( 自第 29 天起计算)。银行 年 月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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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 18.6.1 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 1 天,按 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 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项:本款补充第 23.3.3
23.3.3 除上述 23.3.1 和 23.3.2 规定的情形外,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 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3.4 发包人的索赔
本款补充第 23.4.3 项:
23.4.3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 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 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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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补充: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 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 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 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 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 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补充条款
25.1 退出机制
2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保证金,并对承包人做清退 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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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2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 22.2.4 项约定执行:(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 90 天的。
(2)。
不采用 。25.2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25.3 审计
合同各方应当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对合同项目进行的审计工作。合同各方对审计结果无异议的,均应执行。合同各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部门规定向有权机构以法律规 定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在有权机构没有改变或撤销审计决定的情况下,合同各方对审计决定均应执 行。
承包人完成工程结算并向业主提交归档全部竣工文件后,由业主统一安排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 结算审计,并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所需的资料。本项目的工程最终结算由北碚区财政局进行审计,工 程最终造价以北碚区财政局的审计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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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 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 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 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 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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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重庆市北碚区公路事务中心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 319 号 邮政编码:400700。 |
| 2 | 1.1.2.6 | 监理人: 地 址:邮政编码: |
| 3 | 1.1.4.5 | ①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业主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 10 天签发修改和补充后图纸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无。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无。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 10天之内。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 元/天 |
| 10 | 11.5(3) | ②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按所节约成本的 无 。 |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 约定的原 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 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③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15 | 17.2.1(1) | ④ 开工预付款金额:20%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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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7.2.1(2) | ⑤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60 %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
| 18 | 17.3.3(1) | ⑥ 进度付款支付证书最低限额:80 %签约合同价或 200 万元 |
| 19 | 17.3.3(2) | ⑦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天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⑧,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 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0 % ⑨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规定如下:/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26 | 19.7(1) | ⑩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0.8641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②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 10%签约合同价。
③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④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 10%签约合同价。
⑤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 70%~75%,最低不少于 60%。
⑥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 0.3~0.5 倍计算,我国可按 0.2~0.3 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⑦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⑧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⑨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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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 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 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⑩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26、结算原则
一、公路养护工程部分:
1 、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安全生产费用+合同约定其他 费用
结算时,安全生产费按照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 办法》(<2018> 渝非内字 023 号)文件要求执行。
保通费、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施工场地建设费按照中标价包干使用,纳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结算时不做调整。
红线范围内的贯通便道、进出场的临时道路、保通便道费及场外临时供电、供水设施架设、维护 与拆除费结算时据实计量。
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为基数,保险费率及第三者险责任险保险 费率按中标金额结合发票按实结算(高于中标金额由施工单位承担、低于中标金额按实结算)。
2 、执行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 年版)、《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 则》 (2018)、《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 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 号)、重庆市交通委员 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 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12〕16 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土建、市政及园林绿化部分(若有):
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2、结算总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规费±设计 变更+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3、工程量计算原则:《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通用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标准计算。
4、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
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费率计取;
②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计取)5、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原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 庆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 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
148
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 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 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 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 号)文按实结算;
6、税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 知》(渝 建<2019>143 号文)文规定执行;
7、规费:按规定费率进行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 费率进行结算。
三 、变更的估价原则
工程设计变更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3>1 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碚府发〔2021〕21 号)等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变更经监理、发包人、设计、承包人、跟审五方共同同意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调 整的,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工程变更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项的,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②工程变更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的,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③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材料单价执行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 的材料单价,如投标时提供的材料单价没有的,按照中标当期《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 格执行。
四 、新增单价按变更估价原则组价后,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 认的价格执行,并按中标价和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
14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
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年 月 日,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交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3.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151
姓名:,
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总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及号码:。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152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持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与正本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153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154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 效益,(项目名称)发包人(全称) 与该项目 标段施工单位 (全称)(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 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55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上报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 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公章)
156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 好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_(全(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称)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 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 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 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 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
157
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 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 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 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 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 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 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指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158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注: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 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2.本表不适 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159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 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不允 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2.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 特殊要求的工程。
160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项目名称)(标段名
称)合同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
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161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
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二、担保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2)本担保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三、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本保函在重庆本地的核验要求。>
162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
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 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 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4) 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 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 按照(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 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同时 按次收取违约金 元。
(3) 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 协议;
(4)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 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 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 向项目管理分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的文件;
4. 丙方的权责
(1) 成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
163
“压票”现象;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标段 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 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 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 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 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5) 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 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164
附件九 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
“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名称),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二、担保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2)。
三、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本保函在重庆本地的核验要求。>
16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166
第 二 卷
167
第六章 图纸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168
第 三 卷
16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如有)。
17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提示:参照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交通局发布的清单计量规范。>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171
第 四 卷
17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3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报价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商务部分(如有)
四、技术部分(如有)
五、资格审查部分
(一)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174
一、投标函部分
175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76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77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报价(其中,安全生产费为¥),
该工程项目经理为,项目总工为。工期:,缺陷责任期:,按合同
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安全目标:。
2.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
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
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
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78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月 |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元/天 |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签约合同价 |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签约合同价 |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 用的 %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 |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 | ‰/天 |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179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时提供,格式自拟,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 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 常履约。)
180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
有效性。
181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我方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领取原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182
二、报价部分
183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报价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84
目 录
(注: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85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6
三、商务部分
<提示:不设置商务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187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88
目 录
(注: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89
注:提供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部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90
四、技术部分
<提示:不设置技术评审的不设此部分>
(注: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设封面。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技术方案。)
191
目 录
(注: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92
五、资格审查部分
193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94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承诺
(三)其他资料
195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
有效性。
196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我方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
名称)投标文件、领取原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197
(二)承诺
(招标人名称。有两个及以上招标人的,请填写所有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处罚或禁止从业处罚,且 在处罚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2 款规定的情 形之一。
2、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1 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 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职的,贵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我 公司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拟派 的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2 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若其被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但仍 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 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我公司拟派的项目总工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3.1 拟派的项目总工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总工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 目总工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 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的项目总工中标后不得随 意更换。
3.2 拟派的项目总工未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若其被暂停投标资格或禁止从业但仍 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 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4、我公司若中标,将在合同谈判期间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的要求,向贵单位提供参与本项目施工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书、社保 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书附件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我公司在合同谈判期间,不能向 贵单位提供上述材料(除不可抗力因素),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4、我公司若中标,将在合同谈判期间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的要求,向贵单位提供主要设备进场清单,并在合同履行阶段按清单投入主要设备。如果我公司在合同谈判期间,不能向贵单位提供上述材料(除不可抗力因素),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5、我公司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 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若出现差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198
项第 3 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6、本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 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 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 额的款项,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9、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10、我公司接受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相关要求(如有)。
11、我公司接受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允许负数报价”的相关要求(如有)。
12、我公司接受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允许零报价”的相关要求(如有)。
13、其他承诺事项:<提示:招标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可在此处增加对应的承诺内容。>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99
(三)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注: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200
(注: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1)纸质投标保函(如有)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 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后续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并拟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 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 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 之日后的 日止(提示:建议 30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提示:建议按保函有效期不超过 270 日考虑)。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提示:建议 10—1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01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 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的开具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同意遵守本保函约定并无条件承 担担保责任。本保函与其他规定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保函约定为准。
九、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提示:招标人可以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本保函在重庆本地的核验方式,如现场核验等>。
开 立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202
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中小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如实填写并提 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行业类别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招标 文件明确的行业类别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中小企业盖章。
203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204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5
3.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3.4 款要求提供的资料。……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