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50011120260602002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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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游客中心荷花山庄柳堤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50011120260602002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5,422,157.99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FWSZZDJ2026[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游客中心荷花山庄柳堤项目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游客中心荷花山庄柳堤项目”招标的补遗发布如下:
 
一、补遗内容: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内容修改如下:
3.2
投标报价
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投标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不调整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14.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
☑方式一:
本项目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
☑方式二:
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最高限价的70%。
☑单项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70% ,具体单项如下:
清单编码
分项工程名称
040204002001
50mm厚青石面板
040901001002
现浇构件钢筋
040202011001
碎石垫层
040203007001
C20混凝土垫层
040203007007
200mm厚C20混凝土路面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必须提供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近三年的劳务外包合同(自有劳务工人提供劳务工人花名册)、结清证明书、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凭证、劳务发票。其中关于人工的低价说明如为劳务外包提供劳务发票、流水凭证;固定用工,需要提供用工人员的社保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凭证;如为灵活用工,则提供结清证明书、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凭证。
2、提供近三年的材料采购合同、到货收货台账、结清证明书、银行付款流水凭证、材料增值税发票、投标总报价或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证明材料中的重要材料价格须小于或等于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
3、提供近三年使用机械的租赁合同、结清证明书、银行付款流水凭证或机械租赁发票。自有机械的提供购买发票证(不限购买年限)。
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能证明材料不全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5.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零报价或负数报价的情形,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6.不平衡报价: 在本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实行分部分项报价按最高限价均衡下浮,任意分部分项单价下浮率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下浮率【(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5%。招标人在发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对拟中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招标人有权要求拟中标人进行修正,若拟中标人不按招标人要求修正,取消拟中标人中标资格,拟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报价及结算时均不下浮;暂列金额投标报价时不下浮,结算时按投标总报价下浮率进行下浮。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10.9如下:
10.9
其他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核心团队成员开展专项警示约谈。上述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约谈重点为核查企业投标报价的成本构成与测算依据,详细了解项目资金保障方案、成本管控计划、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劳务与材料供应安排及分包计划,全面评估其实际履约能力。要向中标企业明确告知异常低价中标对应的履约风险与违约后果,要求其就“工程质量不降低、建设工期不延误、农民工工资不拖欠、不通过恶意变更弥补亏损”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约谈全过程将形成正式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3、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修改为:
2.2.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人员
《投标函》中填写的项目经理应与拟派项目经理的信息一致。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总报价
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如有)。
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3.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4.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不平衡报价的,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关于不平衡报价的要求(如有)。
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修正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项规定。

 
 
4、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修改为: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三章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A-2投标人的财务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A-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A-7联合体投标的,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的要求(如有)。
形式评审
A-8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A-9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
A-10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共同投标协议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A-1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未采用手写签名或未签章或未加盖CA数字证书。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不齐全,共同投标协议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未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不齐全,共同投标协议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响应性评审
A-13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A-14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
A-15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A-16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如有)。(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A-17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次投标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2.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技术评审
(如有)
A-18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综合性评审不合格。技术方案的形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4)技术部分的要求。
投标函部分评审
A-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未采用手写签名或未签章或未加盖CA数字证书,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未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20《投标函》中填写的项目经理与拟派项目经理的信息不一致。
A-21工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A-22工程质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A-23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A-2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如有)。
A-25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A-26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A-27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
A-28有多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提交选择性报价。
A-29投标人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
A-30投标人的一项或多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对应的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A-31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单项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如有)。
A-3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不平衡报价的,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关于不平衡报价的要求(如有)。
A-33投标报价有大小写不一致的,未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项规定执行。
其他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5、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调整为:2026年8月3日10时00分
注: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次补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6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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