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2026年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液体)采购及伴随服务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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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2026年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液体)采购及伴随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2026年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液体)采购及伴随服务
答疑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的“3.业绩要求” 载明:“投标人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投标的: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其中之一。”
然而,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6分)” 载明:“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提供本企业的供货业绩;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不仅须提供投标人的供货业绩,同时还须提供投标人所代理或经销的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
两处业绩要求标准不一,存在明显矛盾:资格预审(门槛)仅要求“二选一”,而评标得分(加分)却要求“同时提供”。对于代理商或经销商而言,商务评分环节的要求实质上远高于资格准入环节的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此条款变相抬高了代理商和经销商参与投标并获取高分的门槛,不利于充分竞争。
为保证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贵方统一业绩认定标准。请求明确或修改为: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投标的,无论是在资格审查阶段还是在商务评分阶段,提供投标人自身业绩或所代理产品制造商业绩,二者任选其一,均予以认可并计分。
答: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为污水处理关键药剂,其质量稳定性及供应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连续、稳定运行。除资格审查设置的业绩要求之外,评标办法的业绩评分项中明确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须同时提供所代理生产企业的供货业绩以及自身的企业业绩。(注: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提供自身的企业业绩外,提供的制造商的类似业绩:可以是本次授权代理或经销的产品业绩,也可以是曾经代理或经销过的产品业绩。)
该双重业绩设置,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估投标人及其代理产品的综合履约能力,切实保障比选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防范运营风险。欢迎综合实力强、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按比选文件执行。
比选人: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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