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50022420260508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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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正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托育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50022420260508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4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0,845,215.85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FWSZZDJ2026[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托育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工程)
答疑补遗文件(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托育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工程)”答疑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定标,没有设置技术方案及商务业绩等评审内容,对投标人的要求很低,基本上无门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基本体现在价格上,在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越低的情况下,这种低价竞标方式极易造成项目实施时的工期、质量、安全无保障;建议招标人重视,合理科学的提高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标准,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很难做到物美价廉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编制,异常低价警戒线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本项目的总报价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是***.85元,招标控制价一般是经过财政评审确定的合理工程造价,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是14591651.1元,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相当于总报价最高限价的70%,该比例是依据什么标准确定的?是否科学合理?
答: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编制,由招标人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问题3:本项目的总报价最高限价是***.85元,该金额是否经过财政评审确定?
答:本招标项目在2026年5月15日发布的“补遗通知(一)”中已确定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问题4:建议将清单项040103002001“余方(借方)运距(增运15KM)”中的“余方外运”与“借方回运”工作内容分列清单项;因在现实情况中“借方回运”工作一般是免费回收其他项目的土石方,有时候施工单位还可以额外收取费用,其实际施工成本与“余方外运”土石方差距较大。
答:经核实,“余方(借方)运距(增运15KM)”中的“余方外运”与“借方回运”工作内容不做分列清单项,请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此项不做调整。
问题5:清单项040103002001“余方(借方)运距(增运15KM)”中是否包含外运土石方的渣场处置费?若不包含,是否由建设单位指定免费渣场?
答:经核实,工程量清单中余方(借方)运距(增运15KM)不含渣场处置费。渣场由投标人自行寻找,各潜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市场行情等自主报价。
问题6:补遗通知(一)中,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为:14591651.1元,占总报价最高限价***.85元的70%,是否可以理解为该项目在正常合理施工情况下利润至少有30%?若不是,是否可以理解为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标准70%不合理?或最高限价虚高?
答: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编制,由招标人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问题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投标报价”14条“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中“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该合理性说明、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方面(如:人工劳务成本、材料采购成本、机械租赁成本、成本组价清单等等),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应把不明确的内容留给评标委员会去判断,增加了潜在投标人的废标风险。
答: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内容及格式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提供,低价说明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后判定。
问题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4.2.1.2计价原则中,“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该问题在项目结算时经常有不同理解,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量化指标。
答: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9:该项目资金是否实际到位,是否能做到专款专用,是否能按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4.4(2)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按时足额支付?
答:本招标项目付款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2.4.1条“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按进度、按节点计量支付进度款的参考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原则执行) ”和第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执行。
问题10:该项目的工期180日历天是否合理?
答:本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工期,参照以往同类项目经验,本项目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满足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工期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提供审计人员的相关质资证书及网上查询资料?
答:不需要。
问题12:注册在投标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投标单位资格人员?
答:不可以。本次招标不接受拟派已退休人员,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3: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问题:只是中小企业能参与投标吗?还是说不是中小企业的单位也可以参与?
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实施方式采用:本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不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问题14:2024年下旬成立的新公司,2024年没有经营业务,可以提供2025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吗?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15:2024年8月新成立的公司能不能只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1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22-2024年期间的财务报表,我司2023年成立,可否提供2023-2024年期间的财务报表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17:2023年成立的公司可否只提供2023-2024年财务报表?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18:我公司是2024年成立的企业,请问是否只需提供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19:因公司2023年注册成立,是否只提供公司成立后的财务状况不亏损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20:公司成立于2023年,能否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答:不可以,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规定执行。
问题21: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低价中标后,做不出来,剩下的继续低价标,然后继续给他中标吗?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回避本次招标?
答:该提问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22: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完成退场?
答:否。
问题23:本项目是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低价标做了剩下的吗?
答:是的。
问题24:1、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2、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等要求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3、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4、是否有业代专家参与评标,不要模糊的回答什么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请明确回复有或者没有。
5、本项目是否异地评标?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要求证明材料,可不提供附注。
2、 可以。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二)承诺”中已包含本项目所有要求响应的承诺,各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按“(二)承诺”内容提供即可,不需要另行单独承诺。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5、本项目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问题25:任一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本招标项目未设置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只设置了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问题26:财务报告可以只提供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吗?
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财务要求”提供。
问题27: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二)承诺”中已包含本项目所有要求响应的承诺,各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按“(二)承诺”内容提供即可,不需要另行单独承诺。
问题28: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投标函等不可修改的格式以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准,其他可以修改的格式以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问题29:本项目是异地评标吗?
答:本项目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问题30:有没有人行贿专家,有的话我们就不参加了。
答:本项目招标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
问题31:任一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本招标项目未设置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只设置了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问题32:投标函中的缺陷责任期可以填“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吗?
答:可以。
问题33: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要求证明材料,可不提供附注。
问题34: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答: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内容及格式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提供,提供的低价说明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后判定。
问题35:请问招标人是否委派业主专家参与评标吗?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问题36:现在除了没有警戒线和技术方案的低价项目评标专家不被围猎,哪个项目不围猎评标专家,请问招标人如何保证公平?
答:本项目招标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
问题37: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答:不需要。
问题38: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不可以。
问题39: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报价部分“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招标人名称需要填写吗?
答:需要。
问题40: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和工程质量要求对应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可以。
问题41: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提供深度查询截图吗?
答:不需要。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修改如下,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序号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 竣工结算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 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4)索赔增减金额;(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1 计量原则
(1)因项目已完工程未完成结算审计,故剩余工程量的结算原则上以已完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为基础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收方工程量计算该项目的剩余工程量。
(2)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 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 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 12.3.1 项〔计量原则〕 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 11.3 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 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 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 11.3 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 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 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 10.4.3 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4.2.1 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 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   日。
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   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招标人: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正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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