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50024320260408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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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彭水自治县普子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50024320260408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3,761,228.11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GCTYZHPG2026[JS]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彭水自治县普子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彭水自治县普子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质疑1: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证书)能不能作为国奖使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需要在共同投标协议职责分工中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不需要。 质疑3:财务报告可以只提供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吗? 答:可以,具体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4:业主专家会不会被行贿策反了。 答:关于行贿专家的问题请向相关部门提出。 质疑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答: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承诺部分包含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提供除此之外的其它承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质疑6: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若不一致,以加盖公章的PDF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固定格式无法更改的除外)。 质疑7: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全部设计、施工任务,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该分工是否满足该项目的要求? 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质疑8:我公司业绩为epc业绩,我公司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盖章由我公司盖章,请问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吗? 答: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须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 质疑9:任一分项报价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不需要,本项目仅对投标总报价设置了异常低价警戒线。 质疑10: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可以。 质疑11:业绩要求的竣工时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吗? 答:是。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2:奖项中的拟派人员有没有具体的岗位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3:业主专家是搞不赢被操作的社会专家,社会专家都收了钱,只会听钱办事,根本不会跟着业主专家干。 答:评标委员会是独立评标,关于行贿专家的问题请向相关部门提出。 质疑14:拟派人员以前在其他公司参与项目施工获得的国家级奖项符合奖项加分要求吗? 答:符合。 质疑15: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答:需要。委托代理人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递交纸质保函原件。 质疑16:我公司投标提供的设计人员是我设计院事业编制人员,其人事关系隶属于全资控股的大学,设计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全资控股的大学缴纳,请问招标人该养老保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不符合,设计人员人事关系隶属于投标人全资控股的大学,养老保险应由该大学缴纳的,设计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不能认定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质疑17:母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吗? 答:母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但双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质疑18: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答:可以。 质疑19: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答:异常低价报价合理性说明证明材料无特定要求,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质疑20:投标文件格式(二)共同投标协议书,请问职责分工是否可填写为: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及相关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及相关工作吗? 答:根据双方约定分工填写相关要求。 质疑21:铺设燃气管道业绩满足吗? 答:是否符合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而定。 质疑2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了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后,在商务部分中再提供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可以加分吗? 答:可以。 质疑23:有没有人行贿专家,有的话我们就不参加了。 答:评标委员会是独立评标,关于行贿专家的问题请向相关部门提出。 质疑24:专业分包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即可,但应完整提供要求的对应证明材料。 质疑25: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提供深度查询截图吗? 答:不需要。 质疑26:新建污水处理厂业绩满足业绩要求吗? 答:是否符合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而定。 质疑27: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不可以。 质疑28:现在除了没有警戒线和技术方案的低价项目评标专家不被围猎,哪个项目不围猎评标专家,请问招标人如何保证公平? 答:评标委员会是独立评标,关于行贿专家的问题请向相关部门提出。 质疑29:设计负责人以前在其他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在本项目作为设计负责人业绩使用吗? 答:可以,但是相关证明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质疑30:专业分包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符合奖项加分要求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合并单位” 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业绩由合并后存续的本公司承继。鉴于本公司已完成吸收合并整合工作,现就以下事项提出质疑: 1、本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 “被合并单位” 合并前的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投标业绩,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2、在本次投标涉及的业绩中,存在本公司曾作为委托方(甲方)与 “被合并单位”(原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形。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被合并单位”,目前该单位已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其相关权利义务已由本公司承接。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答:以上业绩均可被认定为投标人业绩。 质疑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社保缴纳方面,通常是以公司名义为员工办理相关事宜。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虽由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缴纳,但鉴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这一事实,最终责任实质上仍归属于总公司,因此分公司人员亦属于总公司人员范畴。现我公司拟参与投标,在投标时提供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要求? 答:投标人以分公司名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真实养老保险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33:我公司于 2024 年进行了吸收合并整合,现准备使用合并前公司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我司投标的投标人业绩证明,并提供两家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请问是否可视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答:可以。 质疑3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是否可不用提供财务附录? 答:可以。 质疑35:***,***,***、***、***,***:当前重庆招投标市场中,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全然不顾项目实际施工、服务需求,专门为特定投标对象量身定制投标条件,通过各类限制性条款恶意排斥其他潜在合格投标人,让公开招投标沦为暗箱操作、内定中标人的走过场流程,(主要体现再评标办法的加分项中或者有的在补遗内容自问自答增设条件。设置的加分项只有少数单位能的满分,没上网前提前锁定单位。设置的苛刻加分项偏向的排斥大多数符合项目的优质单位。使得招标严重不公平,大多数投标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具体违规事实如下:一是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设置极端苛刻、针对性极强。部分项目招标文件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安全员等岗位,设置极其小众、特殊的专业资质、细分从业年限、专属认证等要求,这类资质在市场上极为稀缺,仅有极个别特定单位能够满足,完全脱离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本质就是量身打造门槛,直接剥夺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二是业绩要求设置精准壁垒、变相排斥投标人。不少招标文件在业绩审核上,不以项目规模、实际履约能力作为核心评判标准,反而刻意设置极具针对性的业绩关键词、极度细分的项目类型、小众服务场景等限制条件,将绝大多数具备同等履约能力、拥有丰富同类项目经验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仅让预设的特定单位符合要求,招投标完全失去公平竞争意义。 三是财务报表设置特殊要求、违规增设排他门槛。部分招标文件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出无法律依据、脱离行业常规的苛刻要求,具体表现为:强制要求财务报表采用特定二维格式、专属定制版式,限定报表字段、排版、输出格式等非必要条件,该格式并非行业通用标准,仅少数特定企业可满足;违规附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专属防伪页等多余材料,远超招投标财务审核常规要求;强行将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甚至要求不合理年限的审计报告,无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变相限制中小微企业、新成立合规企业参与投标。 四是奖项要求脱离项目实际、违规设置超高门槛。部分几百万上千万投资额的中小型工程、招标对象面向中小型企业的普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竟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级奖项、行业顶级荣誉等超高条件,这类奖项与项目实际需求、履约标准完全不匹配,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让众多合规参与者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中小型企业有国家级奖项的屈指可数,而项目本身是面对中小型企业招标)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长期下去必将严重阻碍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此,我恳请贵委切实履行招投标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上述违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处理:1. 严查招标文件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排他性条件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2. 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流程,严格杜绝各类歧视性、排他性条款;3. 依法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保障所有投标人合法权益,营造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环境。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全部真实、有据可查,无任何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之处,自愿对举报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恳请贵委高度重视、尽快介入查处,还重庆招投标市场一片公平公正的环境 答: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招 标 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 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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