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重庆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临港产业基地项目质量检测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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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重庆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临港产业基地项目质量检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重庆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临港产业基地项目质量检测
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临港产业基地项目质量检测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问题1:第四条第8.5款中“若甲方基于对检测成果的信赖而做出的决策以及因其他检测成果的原因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第6条类似但强调“一切”损失);同时结合第十一条第11.10款: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单方面加重乙方诉讼负担:1. 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但并未对等约定甲方败诉时承担乙方费用。2. “先行支付”条款意味着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预先支付高额律师费等,严重不合理,可能迫使乙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修改为:“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诉讼维权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若甲方败诉,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合理维权费用。”
第十一条第14.4款: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及附件之前,已经要求乙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不理解之处经乙方向问后已得到甲方完全充分的说明,乙方承诺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格式条款的霸王性质:此条款意在预先排除乙方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建议删除此条款。如无法删除,可增加:“本条款不影响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对不合理格式条款主张无效的权利。”
第六条检测报告的交付(原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检测工作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正式检测报告(纸质版)四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经济风险:甲方可能无限制地要求增加报告份数,增加乙方打印、装订、邮寄成本,且“无条件配合”表述过于绝对。
修改为:“乙方提供4份纸质报告。如甲方需要额外增加报告份数,每份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例如100元/份),或者约定免费提供不超过10份。”
第二条,(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检测的其他项目。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符合国家、重庆市、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甲方以及本项目设计图纸中相关要求。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招标人可以随意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测,严重损害中标人利益,风险不可控。甲方有哪些要求应该在招标前进行明确。
招标人认为需要检测的项目,应该在招标阶段进行明确,或者要求按照哪些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第六条 检测样品的运输
乙方到工程现场抽取检测样品并承担样品运输、保管等责任及费用,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本工程检测项目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要求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实施见证:按渝建质量(2022)61号文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的文件执行。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按照文件要求应该由施工方制样、监理方或者委托方见证送样,违背了文件要求
答复:合同条款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第四条第7.2款:检测过程中及检测成果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7.9款:甲方有权对这些资料进行使用、复制、修改、保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知识产权归属极不合理:1. 检测成果是乙方通过专业技术、经验和劳动创造的,完全剥夺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署名权、使用权等),且允许甲方进行“修改”,可能导致检测结果被篡改,法律责任不清。2. 甲方可无偿转让给第三方,损害乙方利益。
修改为:“检测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数据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有权为工程目的使用、复制检测报告,但不得修改报告实质性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检测成果转让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五条第8.5款: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检测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甲方基于对检测成果的信赖而做出的决策以及因其他检测成果的原因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责任无限扩大:1. 要求乙方对“甲方基于信赖而做出的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相当于要求乙方对甲方的商业判断和决策失误买单,远超检测单位的合理责任范围。2. 检测单位仅对检测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应对甲方后续设计变更、施工选择等决策后果负责。
修改为:“乙方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实质性错误,且甲方或第三方直接依据该错误报告做出决策导致损失的,乙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合同金额为限)。因甲方错误理解或不当使用检测报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第11.1款: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超过十日的(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另行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违约金过高且无上限:1. 每日0.1%的违约金(约3200元/天)结合3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约96万元),显著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通常超过实际损失30%即视为过高)。2. 同时约定“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高额罚金,属于重复惩罚。
将每日违约金比例下调,并设置违约金总额上限。修改为:“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另行赔偿其他损失,除非该损失超过违约金。”
第十二条第11.9款: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本合同就违约金另有约定除外),且甲方可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就已支付款项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惩罚性条款显失公平:1. 该条款允许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不仅不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反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附加30%违约金。这实质上是让乙方无偿提供劳动并倒赔钱,严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2. 即使乙方违约,甲方也应就乙方已完成并合格的检测工作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修改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扣除违约金和损失后,仍应就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认可的合格检测工作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侵权损失、风险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完全免除甲方安全生产责任:检测工作通常在甲方或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甲方作为场地管理方,对现场整体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该条款将“一切”安全责任完全推给乙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修改为:“乙方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人员的安全防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场地隐患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复:合同条款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以下是我公司针对招标文件合同的质疑
第四条 第4.2款 (1):最终检测费 = 一审审定建安金额×中标费率 - 违约金(如有),若计算出的检测费高于中标时的包干检测费,则按中标包干检测费计取,若低于中标时的包干检测费,则按实计取。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经济风险极高:1.“一审审定建安金额”定义模糊,可能指施工方一审结算,未经政府审计或双方最终确认,导致结算基数不可控。2. 设置“封顶”条款,即结算价不高于中标包干价,但实际建安费可能大幅增加,检测工作量相应增加,乙方成本上升却无法获得额外费用,显失公平。
修改建议:删除“封顶”条款。修改为:“最终检测费 =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审定建安金额 × 中标费率。若建安金额发生变化,检测费按实调整,且不设上限。”
第四条 第4.2款 (2):发包人按季度已计量工程量同比例支付70%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质量检测结算后,支付至检测费结算金额的97%,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付款周期过长,经济风险高:1. 进度款仅支付70%,剩余30%需等到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乃至缺陷责任期满(通常为2年)。2. 缺陷责任期与检测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检测服务已完成,不应将费用与施工缺陷责任期绑定,严重挤占中标人现金流。
修改支付比例和节点:建议调整为“按季度支付已完检测工作量的8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成检测结算后支付至100%。”或明确缺陷责任期不超过1年。
第四条第4.2款 (3):甲方在每次向乙方支付费用前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权利义务不对等:1. 将“提供发票”作为付款的唯一前提,且甲方拒绝支付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2. 若因甲方单方面审核延误或系统问题导致发票无法及时提供,甲方仍可无限期拖延付款,乙方无任何救济途径。
修改为:“乙方应在达到付款条件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因乙方原因延迟开票,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误,甲方应按同期LPR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第五条第4.2款 (4):若因甲方原因终止本项目实施的,乙方须提供合格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已完成检测工作内容的全部检测资料并通过甲方审核后,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检测工作内容据实支付乙方检测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合同公平性缺失:1. 甲方单方面终止项目(非乙方违约),乙方已投入的前期成本(如人员招聘、设备租赁、办公场地、投标费用等)无法通过“已完成工作量”获得补偿。2. 完全免除甲方违约责任,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规定。
增加补偿条款:“若因甲方原因(非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甲方除按已完成并通过审核的检测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合理前期投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购置专用设备折旧、办公及试验场所退租违约金等),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
答复:合同条款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市发改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单位:
当前重庆招投标市场中,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全然不顾项目实际施工、服务需求,专门为特定投标对象量身定制投标条件,通过各类限制性条款恶意排斥其他潜在合格投标人,让公开招投标沦为暗箱操作、内定中标人的走过场流程,(主要体现再评标办法的加分项中或者有的在补遗内容自问自答增设条件。设置的加分项只有少数单位能的满分,没上网前提前锁定单位。设置的苛刻加分项偏向的排斥大多数符合项目的优质单位。使得招标严重不公平,大多数投标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是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设置极端苛刻、针对性极强。部分项目招标文件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安全员等岗位,设置极其小众、特殊的专业资质、细分从业年限、专属认证等要求,这类资质在市场上极为稀缺,仅有极个别特定单位能够满足,完全脱离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本质就是量身打造门槛,直接剥夺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二是业绩要求设置精准壁垒、变相排斥投标人。不少招标文件在业绩审核上,不以项目规模、实际履约能力作为核心评判标准,反而刻意设置极具针对性的业绩关键词、极度细分的项目类型、小众服务场景等限制条件,将绝大多数具备同等履约能力、拥有丰富同类项目经验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仅让预设的特定单位符合要求,招投标完全失去公平竞争意义。
三是财务报表设置特殊要求、违规增设排他门槛。部分招标文件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出无法律依据、脱离行业常规的苛刻要求,具体表现为:强制要求财务报表采用特定二维格式、专属定制版式,限定报表字段、排版、输出格式等非必要条件,该格式并非行业通用标准,仅少数特定企业可满足;违规附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专属防伪页等多余材料,远超招投标财务审核常规要求;强行将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甚至要求不合理年限的审计报告,无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变相限制中小微企业、新成立合规企业参与投标。
四是奖项要求脱离项目实际、违规设置超高门槛。部分几百万上千万投资额的中小型工程、招标对象面向中小型企业的普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竟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级奖项、行业顶级荣誉等超高条件,这类奖项与项目实际需求、履约标准完全不匹配,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让众多合规参与者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中小型企业有国家级奖项的屈指可数,而项目本身是面对中小型企业招标)
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长期下去必将严重阻碍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在此,我恳请贵委切实履行招投标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上述违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处理:
1.严查招标文件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排他性条件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2.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流程,严格杜绝各类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3.依法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保障所有投标人合法权益,营造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全部真实、有据可查,无任何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之处,自愿对举报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恳请贵委高度重视、尽快介入查处,还重庆招投标市场一片公平公正的环境
答复:提问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本次招标文件人员、业绩及财务要求的设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50000120260421025040101].CQCF
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临港产业基地项目质量检测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问题1:第四条第8.5款中“若甲方基于对检测成果的信赖而做出的决策以及因其他检测成果的原因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第6条类似但强调“一切”损失);同时结合第十一条第11.10款: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单方面加重乙方诉讼负担:1. 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但并未对等约定甲方败诉时承担乙方费用。2. “先行支付”条款意味着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预先支付高额律师费等,严重不合理,可能迫使乙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修改为:“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诉讼维权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若甲方败诉,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合理维权费用。”
第十一条第14.4款: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及附件之前,已经要求乙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不理解之处经乙方向问后已得到甲方完全充分的说明,乙方承诺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格式条款的霸王性质:此条款意在预先排除乙方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建议删除此条款。如无法删除,可增加:“本条款不影响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对不合理格式条款主张无效的权利。”
第六条检测报告的交付(原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检测工作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正式检测报告(纸质版)四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经济风险:甲方可能无限制地要求增加报告份数,增加乙方打印、装订、邮寄成本,且“无条件配合”表述过于绝对。
修改为:“乙方提供4份纸质报告。如甲方需要额外增加报告份数,每份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例如100元/份),或者约定免费提供不超过10份。”
第二条,(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检测的其他项目。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符合国家、重庆市、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甲方以及本项目设计图纸中相关要求。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招标人可以随意要求中标人进行检测,严重损害中标人利益,风险不可控。甲方有哪些要求应该在招标前进行明确。
招标人认为需要检测的项目,应该在招标阶段进行明确,或者要求按照哪些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第六条 检测样品的运输
乙方到工程现场抽取检测样品并承担样品运输、保管等责任及费用,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本工程检测项目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要求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实施见证:按渝建质量(2022)61号文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的文件执行。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按照文件要求应该由施工方制样、监理方或者委托方见证送样,违背了文件要求
答复:合同条款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第四条第7.2款:检测过程中及检测成果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7.9款:甲方有权对这些资料进行使用、复制、修改、保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知识产权归属极不合理:1. 检测成果是乙方通过专业技术、经验和劳动创造的,完全剥夺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署名权、使用权等),且允许甲方进行“修改”,可能导致检测结果被篡改,法律责任不清。2. 甲方可无偿转让给第三方,损害乙方利益。
修改为:“检测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数据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有权为工程目的使用、复制检测报告,但不得修改报告实质性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检测成果转让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五条第8.5款: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检测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甲方基于对检测成果的信赖而做出的决策以及因其他检测成果的原因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责任无限扩大:1. 要求乙方对“甲方基于信赖而做出的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相当于要求乙方对甲方的商业判断和决策失误买单,远超检测单位的合理责任范围。2. 检测单位仅对检测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应对甲方后续设计变更、施工选择等决策后果负责。
修改为:“乙方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实质性错误,且甲方或第三方直接依据该错误报告做出决策导致损失的,乙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合同金额为限)。因甲方错误理解或不当使用检测报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第11.1款: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超过十日的(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另行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违约金过高且无上限:1. 每日0.1%的违约金(约3200元/天)结合3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约96万元),显著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通常超过实际损失30%即视为过高)。2. 同时约定“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高额罚金,属于重复惩罚。
将每日违约金比例下调,并设置违约金总额上限。修改为:“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另行赔偿其他损失,除非该损失超过违约金。”
第十二条第11.9款: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本合同就违约金另有约定除外),且甲方可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就已支付款项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惩罚性条款显失公平:1. 该条款允许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不仅不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反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附加30%违约金。这实质上是让乙方无偿提供劳动并倒赔钱,严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2. 即使乙方违约,甲方也应就乙方已完成并合格的检测工作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修改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扣除违约金和损失后,仍应就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认可的合格检测工作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侵权损失、风险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完全免除甲方安全生产责任:检测工作通常在甲方或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甲方作为场地管理方,对现场整体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该条款将“一切”安全责任完全推给乙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修改为:“乙方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人员的安全防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场地隐患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复:合同条款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以下是我公司针对招标文件合同的质疑
第四条 第4.2款 (1):最终检测费 = 一审审定建安金额×中标费率 - 违约金(如有),若计算出的检测费高于中标时的包干检测费,则按中标包干检测费计取,若低于中标时的包干检测费,则按实计取。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经济风险极高:1.“一审审定建安金额”定义模糊,可能指施工方一审结算,未经政府审计或双方最终确认,导致结算基数不可控。2. 设置“封顶”条款,即结算价不高于中标包干价,但实际建安费可能大幅增加,检测工作量相应增加,乙方成本上升却无法获得额外费用,显失公平。
修改建议:删除“封顶”条款。修改为:“最终检测费 =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审定建安金额 × 中标费率。若建安金额发生变化,检测费按实调整,且不设上限。”
第四条 第4.2款 (2):发包人按季度已计量工程量同比例支付70%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质量检测结算后,支付至检测费结算金额的97%,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付款周期过长,经济风险高:1. 进度款仅支付70%,剩余30%需等到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乃至缺陷责任期满(通常为2年)。2. 缺陷责任期与检测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检测服务已完成,不应将费用与施工缺陷责任期绑定,严重挤占中标人现金流。
修改支付比例和节点:建议调整为“按季度支付已完检测工作量的8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成检测结算后支付至100%。”或明确缺陷责任期不超过1年。
第四条第4.2款 (3):甲方在每次向乙方支付费用前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权利义务不对等:1. 将“提供发票”作为付款的唯一前提,且甲方拒绝支付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2. 若因甲方单方面审核延误或系统问题导致发票无法及时提供,甲方仍可无限期拖延付款,乙方无任何救济途径。
修改为:“乙方应在达到付款条件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因乙方原因延迟开票,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误,甲方应按同期LPR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第五条第4.2款 (4):若因甲方原因终止本项目实施的,乙方须提供合格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已完成检测工作内容的全部检测资料并通过甲方审核后,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检测工作内容据实支付乙方检测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合同公平性缺失:1. 甲方单方面终止项目(非乙方违约),乙方已投入的前期成本(如人员招聘、设备租赁、办公场地、投标费用等)无法通过“已完成工作量”获得补偿。2. 完全免除甲方违约责任,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规定。
增加补偿条款:“若因甲方原因(非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甲方除按已完成并通过审核的检测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合理前期投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购置专用设备折旧、办公及试验场所退租违约金等),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
答复:合同条款不调整,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市发改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单位:
当前重庆招投标市场中,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全然不顾项目实际施工、服务需求,专门为特定投标对象量身定制投标条件,通过各类限制性条款恶意排斥其他潜在合格投标人,让公开招投标沦为暗箱操作、内定中标人的走过场流程,(主要体现再评标办法的加分项中或者有的在补遗内容自问自答增设条件。设置的加分项只有少数单位能的满分,没上网前提前锁定单位。设置的苛刻加分项偏向的排斥大多数符合项目的优质单位。使得招标严重不公平,大多数投标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是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设置极端苛刻、针对性极强。部分项目招标文件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安全员等岗位,设置极其小众、特殊的专业资质、细分从业年限、专属认证等要求,这类资质在市场上极为稀缺,仅有极个别特定单位能够满足,完全脱离项目实际实施需求,本质就是量身打造门槛,直接剥夺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二是业绩要求设置精准壁垒、变相排斥投标人。不少招标文件在业绩审核上,不以项目规模、实际履约能力作为核心评判标准,反而刻意设置极具针对性的业绩关键词、极度细分的项目类型、小众服务场景等限制条件,将绝大多数具备同等履约能力、拥有丰富同类项目经验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仅让预设的特定单位符合要求,招投标完全失去公平竞争意义。
三是财务报表设置特殊要求、违规增设排他门槛。部分招标文件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出无法律依据、脱离行业常规的苛刻要求,具体表现为:强制要求财务报表采用特定二维格式、专属定制版式,限定报表字段、排版、输出格式等非必要条件,该格式并非行业通用标准,仅少数特定企业可满足;违规附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专属防伪页等多余材料,远超招投标财务审核常规要求;强行将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甚至要求不合理年限的审计报告,无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变相限制中小微企业、新成立合规企业参与投标。
四是奖项要求脱离项目实际、违规设置超高门槛。部分几百万上千万投资额的中小型工程、招标对象面向中小型企业的普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竟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级奖项、行业顶级荣誉等超高条件,这类奖项与项目实际需求、履约标准完全不匹配,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让众多合规参与者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中小型企业有国家级奖项的屈指可数,而项目本身是面对中小型企业招标)
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彻底背离招投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更严重破坏重庆营商环境,打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长期下去必将严重阻碍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在此,我恳请贵委切实履行招投标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上述违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处理:
1.严查招标文件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排他性条件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2.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流程,严格杜绝各类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3.依法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保障所有投标人合法权益,营造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全部真实、有据可查,无任何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之处,自愿对举报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恳请贵委高度重视、尽快介入查处,还重庆招投标市场一片公平公正的环境
答复:提问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本次招标文件人员、业绩及财务要求的设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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