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6-04-25

【招标公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答疑补遗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重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招标编号:CZ-26150632)
各潜在投标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一)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致: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已依法获取并审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提出质疑,具体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业绩要求前后矛盾、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1. 招标文件对应条款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要求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智慧类项目案例 1 个; ·评标办法业绩评分(5 分):本项主要考察投标人的项目经验及履约能力:2022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或者,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合同履行仍未结束(即合同有效期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类似项目实施案例,投标人每有1个得1分,累计最多得5分。限定为同时包含自助服务系统 + 床旁结算系统、单个合同≥100 万元的医疗信息化项目,并要求提供对应发票。 2. 违法违规理由 (1)要求提供的业绩案例,前后时间不一致,前后矛盾; (2)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前后矛盾资格要求仅为 “智慧类项目”,评分却额外限定必须包含两个特定子系统,属于人为抬高投标门槛,与项目实际建设需求严重脱节。 (3)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定特定系统组合、设置 100 万元金额门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4)强制要求提供发票无任何法律依据业绩真实性以合同、验收报告等法定材料为依据,强制要求提供进度款发票属于额外增设的无关条件,加重了供应商投标负担,变相排除合法供应商。 3. 质疑请求 (1)明确提供业绩的时间; (2)删除业绩评分中 “同时包含自助服务系统与床旁结算系统” 的限定条件; (3)删除 “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的金额门槛; (4)删除 “须提供合同对应发票” 的不合理要求; (5)统一采用资格条件要求的智慧类项目作为业绩评审标准,确保前后一致、公平合规。
答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为投标人资格后审要求,在满足资格后审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业绩评分,两个业绩要求的目的不一样,资格后审中的业绩要求是保证投标人具有最基本的相同类型项目经验及履约能力,评分项中的业绩要求是让优秀的投标人能突出其实力,达到对投标人优中选优的目的,两个业绩要求内容不冲突,业绩的时间要求也不冲突。
答3: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业绩要求设置合理,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4:招标人有权利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业绩评审证明资料,提供发票设置合理,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5:综上答1、2、3、4,资格后审和业绩评分中业绩要求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质疑事项二:软件著作权评分条款指向性强、违规排他,限制市场竞争 1. 招标文件对应条款评标办法商务部分 “创新能力(14 分)”:要求投标人提供7 项特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每具备 1 项得 2 分,满分 14 分,具体如下: 1.床旁结算系统软件著作权 2.流程引擎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 3.医院外联业务软件著作权 4.API 集成网关系统软件著作权 5.无感就医系统软件著作权 6.财务中控平台软件著作权 7.信用就医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 2. 违法违规理由 (1)著作权名称高度特定,明显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7 项著作权均为细分定制化名称,非医疗信息化行业通用的标准化软件类别,仅少数特定供应商可同时满足全部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一条 “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的强制性规定。 (2)与项目核心需求、合同履行无必要关联其中流程引擎、API 集成网关为通用中间件,无感就医、信用就医为可选增值功能,并非本项目必须由投标人自主研发的核心建设内容,将其作为硬性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求、合同履行的核心要求严重不相适应。 (3)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违规设置加分条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严禁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特定资质、证明作为加分条件,本条款属于违规设置的不合理评审条件,严重限制了市场充分竞争。 3. 质疑请求 (1)全部删除上述 7 项特定软件著作权的评分要求; (2)调整为:投标人提供医疗信息化相关软件著作权即可得分,不限制具体名称、类别; (3)按合规、公平、非指向性原则,重新设置 “创新能力” 评分项,真实考察投标人的整体研发实力与项目适配能力。
答: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建议修改内容详见补遗。
问题2:提问事项一:关于多功能自助机操作系统及一站式自助服务系统运行环境要求的问题 提问对象: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多功能式自助机及一站式自助服务系统相关条款 描述与理由:招标文件已明确多功能式自助机采用国产品牌处理器,但未明确该设备所配套的操作系统是否必须为国产操作系统,亦未明确一站式自助服务系统是否必须运行在国产操作系统环境下。相关要求界定不清,易造成投标人理解偏差,影响评审标准统一与项目实施兼容性。 诉求: 请招标人就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并予以公示回复。
答: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招标文件P27-28页,评分标准产品资质创新能力:流程引擎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医院外联业务软件著作权、API集成网关系统软件著作权、财务中控平台软件著作权与项目建设内容自助终端系统无关,应取消。 同时产品著作权应当约定与建设内容相关的关键字类似,不能固化为其中某一个厂商的产品。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大写:**元整;全部设备到场交付、工期达到一半,由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出具全部设备到场及工期达到一半的情况说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大写:**万元整;全部硬件、软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个自然日后,由彭水县人民医院监督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大写:**元整;每次支付前,乙方需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 项目没有明确的付款方式,请确认回复。
答: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1.特别说明:本项目采购内容中包含了服务器端和多功能自助机等设备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服务器端和多功能自助机等设备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均需使用正版国产操作系统和数据库。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打分“创新能力”中内容
修改为
“本项主要考察投标人的软件开发和创新能力,由投标人提供与其为本项目拟采用的软件系统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每提供一项有效证明得2分,累计最多得14分。
    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证书载明的软件名称、功能描述等,判断其与本项目招标内容(如自助服务、诊间支付、床旁结算、设备管理等)的关联性进行评审”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打分“业绩证明”中内容
增加
“案例中必须同时包含银医自助服务系统与床旁结算系统,提供的案例名称与“银医自助服务系统”和“床旁结算系统”不相同的,提供与“银医自助服务系统”和“床旁结算系统”功能相符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四条付款方式“2、合同付款”内容
修改为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2.1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且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2.2系统安装正式上线后,经彭水县人民医院和甲方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且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2.3本项目平稳正常运行3个月,经验收合格且由三方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且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2.4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留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
2.5支付条件。对上述第2.2、2.3项的款项支付,在每次付款节点前,对乙方开展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的运用要求和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进行支付费用;对上述第2.4项的款项(质保金)支付,在质保期(6年)内按年开展后评价,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根据每年评价加权得分和评价结果的运用要求支付质保金。”
 
5. 关于“第五章 技术商务要求”中设备技术参数的补充
为响应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信创)政策导向,提升终端系统安全性及自主可控能力,现对“第五章 技术商务要求”中“第二部分 多功能式自助机30台”的技术参数进行补充:
“(一)主机模块
原有第1-4条内容保持不变,增加第5条如下:
5、预装统信、银河麒麟或同档次国产操作系统,系统须运行于单一国产操作系统环境,不得采用Windows双引导或双系统共存架构。”
 
6.关于“商务部分”中“参数指标”项的明确说明
为统一评审尺度,避免歧义,现对原评审条款“2.2.3(3)商务部分-参数指标(14分)”中所述的“功能点”定义进行明确说明:
本项评分中所指的“功能点”,具体对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中软件建设部分功能描述的最末级条款(即四级功能)。例如:招标文件中“一站式自助服务系统(一级)-门诊自助服务(二级)-建档绑卡(三级)-支持患者档案信息中手机号码的补录和更新(四级)”,该“支持患者档案信息中手机号码的补录和更新”即视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点”。评标委员会将以此层级作为认定功能点数量的标准。对于每个四级功能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测试报告证明内容能够基本满足其描述的核心要求(无需逐字完全对应或实现过度细节),即视为该功能点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以功能实现的可操作性和关键要素的完备性作为判断依据。
 
7.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5月11日0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09时00分至2026年5月11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本答疑补遗文件通知(一)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招标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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