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500001202602060251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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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和业主 |
|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万盛经开区城市大管家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500001202602060251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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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3,541,395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无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万盛经开区城市大管家服务项目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万盛经开区城市大管家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及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 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1)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2)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3)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4)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 第(1)项中评分类似项目业绩同时包含了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又单独设定第(2)项清扫保洁第(3)项垃圾转运和第(4)项绿化管护项目的业绩,这完全是重复了业绩要求,这是为特定投标人设定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评分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请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和业主取消第(2)项清扫保洁、(3)项垃圾转运和(4)项园林绿化管护的业绩评分,将相关分数增加到技术方案,考察投标人针对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的具体技术方案,为万盛城市大管家实施增花添彩。 答:本项目为城市大管家一体化项目,包含环卫、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管护等环节,服务内容同时也已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转运、管网维护、绿化管护、灯饰建设、安装和维护等版块,经前期调研及梳理,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大多采取多项服务内容整体合并实施或各项服务分项独立实施两种模式,因此此类项目需重点考察潜在投标人的综合服务实力,同时每个版块又为独立履约考核服务单元,所以综合业绩及分项业绩的评分设定,既考虑了具备综合业绩的企业,也充分考虑了无综合业绩但具有单项服务业绩的企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本项目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问题二:本项目存在***为***量身打造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本项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团队实力对项目经理的评分标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环境类或园林绿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5分;”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评分标准“拟派项目经理(共1人)具备环境类或园林绿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同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设定完全一致,仅是分数值不同而已; (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①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②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③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④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企业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①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服务内容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公厕、生活垃圾(收)转运),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本项不超过6分。②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服务内容包含清扫保洁),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不超过5分。③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不超过5分。”基本一致,第①项均设定为具备四个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的类似业绩得满分;而后分别从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子项业绩设定评分标准,不同的只是业绩项目数量不同。 (3)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技术评分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的评分标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设备配置评分标准“在满足项目设备基本配置需求上:①投标人具有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洗扫车或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②投标人具有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清洗车或新能源洒水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③投标人具有总质量4吨及以上的新能源路面养护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及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租赁合同及车辆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一致,不同的只是分值设定和设备数量不同而已,要求都是一致的。 (4)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商务评分标准与***招标文件评分结构基本一致,难道这么巧合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1、同类项目质量标准和服务要求基本一致,本次招标充分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严格依据项目实际需求、技术标准、服务能力要求制定评分标准,确保评分标准贴合项目实际。 2、设施设备相关评分标准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三:我们作为*****核查。 答:该问题与招标文件无关。 问题四: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第四部分“人员、设备基本要求”第(二)部分“设备要求”明确作业设备由投标人承诺用于本项目,且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以上车辆、设备到场,而在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里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增加设备的自有证明和租赁证明,且租赁期限要求至少涵盖投标截止日后3年,具体要求为“(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请问作为投标人都没有中标,我们怎么去额外租赁设备(需要提供已经存续的租赁合同)?如果是原来中标的服务项目租赁的,那么租赁期限明显超过了3年,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长期限(3年)不符合,这完全是为了给特定企业量身打造的。据了解,**这属于量身打造,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万盛城投予以明确,建议设施设备保障中提供的材料更改为“增加的设施设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如果万盛城投仍执迷不悟,不更改,我们将向市纪委、重庆财政局投诉。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五:我们是*****竞争机会 答: 该问题与招标文件无关。 问题六: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其中环卫作业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无主化粪池清掏与维护、生活垃圾转运、河道清漂和排水管网维护,并没有涉及垃圾处置,而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资质要求超出了项目采购范围,如果不具有资质,中标后需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即万盛城管局申请办理服务许可证,万盛城管局意向中标单位之外的单位中标,万盛城管局可以一直不予办理,让大家不敢投,完全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万盛城投予以明确修改。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能按照许可内容从事相应服务项目,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服务活动。”,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为中标人办理对应《许可证》,确保中标人按许可内容规范开展服务,保障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问题七:1、投标人提供什么样的项目业绩才能被认定为是生活垃圾转运业绩,其与生活垃圾收(清)运的区别? 2、不同地方或不同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场所提供的月榜单格式不同,怎样的月榜单才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才能得到认定? 答:1、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指通过专业转运设施(如中转站)、配置专用转运车辆,实现对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压缩、暂存,并从中转站或集中收集点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等终端处置场所的作业过程。生活垃圾转运费用是单独计算。符合以上服务内容,均视为转运服务业绩。 2、具有项目业绩相关信息并加盖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终端处置场所公章的凭据均可。注:各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类似《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均满足要求。 问题八:1、投标人提供什么样的项目业绩才能被认定为是生活垃圾转运业绩,其与生活垃圾收(清)运的区别? 2、不同地方或不同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场所提供的月榜单格式不同,怎样的月榜单才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才能得到认定? 答:1、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指通过专业转运设施(如中转站)、配置专用转运车辆,实现对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压缩、暂存,并从中转站或集中收集点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等终端处置场所的作业过程。生活垃圾转运费用是单独计算。符合以上服务内容,均视为转运服务业绩。 2、具有项目业绩相关信息并加盖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终端处置场所公章的凭据均可。注:各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类似《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均满足要求。 问题九: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这需要投标人现在就购买或者租赁设备,目前还在投标阶段,没有中标,就让投标人购买或者租赁设备超过3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业主参照2025年8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卫一体化市场化项目招标文件设备配置修改为“由投标人对新增的设施设备提供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1)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2)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3)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4)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第(1)项中评分类似项目业绩同时包含了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又单独设定第(2)项清扫保洁第(3)项垃圾转运和第(4)项绿化管护项目的业绩,这完全是重复了特定行业业绩要求,这是为特定投标人设定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评分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请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和业主取消第(2)项清扫保洁、(3)项垃圾转运和(4)项园林绿化管护的业绩评分,将相关分数增加到技术方案,考察投标人针对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的具体技术方案,选择优秀的供应商,为万盛城市大管家实施增花添彩。 答:本项目为城市大管家一体化项目,包含环卫、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管护等环节,服务内容同时也已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转运、管网维护、绿化管护、灯饰建设、安装和维护等版块,经前期调研及梳理,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大多采取多项服务内容整体合并实施或各项服务分项独立实施两种模式,因此此类项目需重点考察潜在投标人的综合服务实力,同时每个版块又为独立履约考核服务单元,所以综合业绩及分项业绩的评分设定,既考虑了具备综合业绩的企业,也充分考虑了无综合业绩但具有单项服务业绩的企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本项目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问题十一:3.本项目存在***为***量身打造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本项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团队实力对项目经理的评分标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环境类或园林绿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5分;”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评分标准“拟派项目经理(共1人)具备环境类或园林绿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同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设定完全一致,仅是分数值不同而已; (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①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②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③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④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企业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①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服务内容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公厕、生活垃圾(收)转运),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本项不超过6分。②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服务内容包含清扫保洁),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不超过5分。③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不超过5分。”基本一致,第①项均设定为具备四个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的类似业绩得满分;而后分别从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子项业绩设定评分标准,不同的只是业绩项目数量不同。 (3)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技术评分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的评分标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设备配置评分标准“在满足项目设备基本配置需求上:①投标人具有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洗扫车或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②投标人具有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清洗车或新能源洒水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③投标人具有总质量4吨及以上的新能源路面养护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及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租赁合同及车辆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一致,不同的只是分值设定和设备数量不同而已,要求都是一致的。 (4)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商务评分标准与***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结构基本一致,***。 (5)综上,本招标文件以业绩和设备加分指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请招标人取消不合理评分条款。 答:1、同类项目质量标准和服务要求基本一致,本次招标充分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严格依据项目实际需求、技术标准、服务能力要求制定评分标准,确保评分标准贴合项目实际。 2、设施设备相关评分标准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二: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其中环卫作业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无主化粪池清掏与维护、生活垃圾转运、河道清漂和排水管网维护,并没有涉及垃圾处置,而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资质要求超出了项目采购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取消垃圾处置资质,因为垃圾处置都是三峰科技在处置,本次服务内容不包含处置。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三: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只要提供书面承诺即可?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四: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其中环卫作业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无主化粪池清掏与维护、生活垃圾转运、河道清漂和排水管网维护,并没有涉及垃圾处置,而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资质要求超出了项目采购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取消垃圾处置资质,因为垃圾处置都是三峰科技在处置,本次服务内容不包含处置。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五: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其中环卫作业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无主化粪池清掏与维护、生活垃圾转运、河道清漂和排水管网维护,并没有涉及垃圾处置,而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资质要求超出了项目采购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取消垃圾处置资质,因为垃圾处置都是三峰科技在处置,本次服务内容不包含处置。 答: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六:本项目存在***为***量身打造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本项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团队实力对项目经理的评分标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环境类或园林绿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5分;”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评分标准“拟派项目经理(共1人)具备环境类或园林绿化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同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设定完全一致,仅是分数值不同而已; (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①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②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③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④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企业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①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服务内容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公厕、生活垃圾(收)转运),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本项不超过6分。②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服务内容包含清扫保洁),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不超过5分。③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不超过5分。”基本一致,第①项均设定为具备四个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的类似业绩得满分;而后分别从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子项业绩设定评分标准,不同的只是业绩项目数量不同。 (3)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技术评分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的评分标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设备配置评分标准“在满足项目设备基本配置需求上:①投标人具有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洗扫车或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②投标人具有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清洗车或新能源洒水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③投标人具有总质量4吨及以上的新能源路面养护车每提供一台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及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租赁合同及车辆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一致,不同的只是分值设定和设备数量不同而已,要求都是一致的。 (4)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商务评分标准与***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结构基本一致,***。 (5)综上,本招标文件以业绩和设备加分指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请招标人取消不合理评分条款。 答:1、同类项目质量标准和服务要求基本一致,本次招标充分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严格依据项目实际需求、技术标准、服务能力要求制定评分标准,确保评分标准贴合项目实际。 2、设施设备相关评分标准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七: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这需要投标人现在就购买或者租赁设备,都没有中标,就让投标人购买或者租赁设备超过3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业主参照***招标文件设备配置修改为“由投标人对新增的设施设备提供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 答: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八:8.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这需要投标人现在就购买或者租赁设备,都没有中标,就让投标人购买或者租赁设备超过3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业主参照***项目招标文件设备配置修改为“由投标人对新增的设施设备提供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十九: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1)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2)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3)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4)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第(1)项中评分类似项目业绩同时包含了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又单独设定第(2)项清扫保洁第(3)项垃圾转运和第(4)项绿化管护项目的业绩,这完全是重复了业绩要求,这是为特定投标人设定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评分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请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和业主取消第(2)项清扫保洁、(3)项垃圾转运和(4)项园林绿化管护的业绩评分,将相关分数增加到技术方案,考察投标人针对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的具体技术方案,为万盛城市大管家实施增花添彩。 答:答:本项目为城市大管家一体化项目,包含环卫、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管护等环节,服务内容同时也已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转运、管网维护、绿化管护、灯饰建设、安装和维护等版块,经前期调研及梳理,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大多采取多项服务内容整体合并实施或各项服务分项独立实施两种模式,因此此类项目需重点考察潜在投标人的综合服务实力,同时每个版块又为独立履约考核服务单元,所以综合业绩及分项业绩的评分设定,既考虑了具备综合业绩的企业,也充分考虑了无综合业绩但具有单项服务业绩的企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本项目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问题二十: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这需要投标人现在就购买或者租赁设备,都没有中标,就让投标人购买或者租赁设备超过3年,建议业主参照***项目招标文件设备配置修改为“由投标人对新增的设施设备提供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与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组织机构及设备配备(4分)中人员承诺函要求保持一致。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二十一: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这需要投标人现在就购买或者租赁设备,都没有中标,就让投标人购买或者租赁设备超过3年,建议业主参照***项目招标文件设备配置修改为“由投标人对新增的设施设备提供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未承诺不得分。”与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组织机构及设备配备(4分)中人员承诺函要求保持一致。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二十二:2.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其中环卫作业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无主化粪池清掏与维护、生活垃圾转运、河道清漂和排水管网维护,并没有涉及垃圾处置,而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资质要求超出了项目采购范围,如果不具有资质,中标后需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即万盛城管局申请办理服务许可证,万盛城管局意向中标单位之外的单位中标,万盛城管局可以一直不予办理,让大家不敢投,完全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万盛城投予以明确修改。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能按照许可内容从事相应服务项目,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服务活动。”,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为中标人办理对应《许可证》,确保中标人按许可内容规范开展服务,保障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问题二十三: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请问投标报价是指三年总报价还是报一年的服务费价格? 答:是指一年的服务价格,无论三年总报价还是一年报价得分计算结果均相同。 问题二十四: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6分)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质量,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中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1)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清洗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2)每增配一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3)每增配一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新能源路面养护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以上所有设备要求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3年。新能源车辆证明材料以机动车行驶证标注信息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2)若车辆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车辆为租赁,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本条需要投标人当前就购买或者租赁设备,存在排斥潜在投标小微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已有内定单位?建议取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改以承诺函提供方式在投标企业中标后提供相应设备。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二十五: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中业绩评分标准:(1)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1/3(即67万㎡)的类似项目(至少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服务内容)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2)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3)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6分。(4)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 该部分评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20个类似业绩才能得到满分,同等条件下大型企业才能在近三年完成如此多业绩积累,此举是在变相设置规模化要求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属于是在以不合理要求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答:本次招标设置的业绩数量要求合理,经市场调研具备足够数量类似业绩的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本项目为城市大管家一体化项目,包含环卫、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管护等环节,服务内容同时也已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转运、管网维护、绿化管护、灯饰建设、安装和维护等版块,每个版块实际为独立履约单元,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约,各个版块分别设置类似业绩要求,且各个版块业绩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是对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证,因此,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问题二十六:万盛城市大管家项目***予以明确。 答: 该问题与招标文件无关。 问题二十七: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业绩评分标准,当前条款如下:(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项目,若服务面积不低于本项目环卫保洁面积的1/3(即67万平方米),且项目内容至少涵盖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四项服务,每提供1个此类业绩得3分,本分项满分12分;(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清扫保洁类项目,每提供1个得1分,本分项满分6分;(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生活垃圾转运类项目,每提供1个得1分,本分项满分6分;(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绿化管护类项目,每提供1个得1分,本分项满分3分。 上述业绩评分条款存在严重重复设置问题:第(1)项评分类似项目业绩,已明确要求同时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清)运、公厕管护、绿化管护四项服务内容,而第(2)项清扫保洁、第(3)项生活垃圾转运、第(4)项绿化管护的业绩评分,均已包含在第(1)项的类似项目业绩范围内,属于重复计分。该条款设置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变相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恳请万盛经开区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删除第(2)项清扫保洁、第(3)项生活垃圾转运、第(4)项绿化管护相关的业绩评分条款,优化评标标准,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答:本项目为城市大管家一体化项目,包含环卫、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管护等环节,服务内容同时也已包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转运、管网维护、绿化管护、灯饰建设、安装和维护等版块,经前期调研及梳理,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大多采取多项服务内容整体合并实施或各项服务分项独立实施两种模式,因此此类项目需重点考察潜在投标人的综合服务实力,同时每个版块又为独立履约考核服务单元,所以综合业绩及分项业绩的评分设定,既考虑了具备综合业绩的企业,也充分考虑了无综合业绩但具有单项服务业绩的企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本项目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问题二十八: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设施设备保障”(分值6分)相关条款,为确保本项目运营服务质量达标,在投标人已全面满足第二篇所明确的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当前条款规定:(1)每额外配备1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清洗车辆,可获得0.5分,本分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2)每额外配备1台总质量18吨及以上的新能源洗扫一体车或新能源洗扫专用车,可获得0.5分,本分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3)每额外配备1台总质量3吨及以上的新能源路面养护车辆,可获得0.5分,本分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 备注要求:(1)上述所有新增设备,须为投标人自有产权车辆或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且租赁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年;新能源车辆的认定,以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的相关信息为唯一依据,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该部分不予计分。(2)若新增设备为投标人自有,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复印件,以及车辆正面、侧面、背面清晰照片,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新增设备为租赁所得,除提供上述自有设备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租赁合同,且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针对上述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要求投标人在未确定是否中标的情况下,提前购买或租赁相关设备且租赁期限超过3年,加重了投标人的前期投入成本与风险。建议项目业主参考***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设备配置相关条款,将本项调整为“投标人需对新增设施设备的配备事宜出具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格式由投标人自行拟定,未出具有效承诺的,本分项不得分”。该调整可与万盛经开区城市大管家服务项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组织机构及设备配备”(分值4分)关于人员承诺函的要求保持统一,确保评标标准的一致性。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二十九:3.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环卫作业包括包含排水管网维护(缺陷性排水管网中小修),园林绿化包括苗木添补栽及移植,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包括配套设施管护、钠灯、简易路灯和庭院灯的改造、远程智能控制终端换新,这些都是涉及到市政施工,却没有要求施工资质,请问是否需要施工类资质。 答:本项目需要资质的工作内容较少。涉及到需要资质的工作内容,投标人如自身具备相关资质可自行实施相关工作,如不具备相关资质,可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问题三十:2.本次采购招标内容为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其中环卫作业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无主化粪池清掏与维护、生活垃圾转运、河道清漂和排水管网维护,并没有涉及垃圾处置,而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资质要求超出了项目采购范围,如果不具有资质,中标后需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即万盛城管局申请办理服务许可证,万盛城管局意向中标单位之外的单位中标,万盛城管局可以一直不予办理,让大家不敢投,完全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请万盛城投予以明确修改。 答: 已修改详见补遗。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能按照许可内容从事相应服务项目,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服务活动。”,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为中标人办理对应《许可证》,确保中标人按许可内容规范开展服务,保障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问题三十一:7.我们作为****核查。 答: 该问题与招标文件无关。 二、补遗部分 补遗1:招标文件封面项目号修改为:50000120260206025130101 补遗2: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未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 补遗3:招标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修改为:“说明:以下商务需求均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须按照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条款差异表的格式进行响应,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补遗4:招标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二、报价要求的“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招标项目要求进行报价,投标总报价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包干价(其中垃圾量根据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修改为:“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招标项目要求进行报价,投标总报价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包干价。(其中生活垃圾转运费根据中标单价*处置垃圾量据实结算)” 补遗5: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的
修改为:
补遗6: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的
修改为:
补遗7:项目附件“附件16:《万盛经开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考核管理办法》”、“附件18:《万盛经开区城市照明设施管护考核管理办法》”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随本答疑补遗发出的附件。 补遗8: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七、投标有关规定 (七)修改为: (七)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需经招标人同意后才可分包。 补遗9: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的
修改为:
补遗10:招标文件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修改为: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号: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投标人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投标人完整填写本表; 补遗11: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的
修改为:
注: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本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应随时关注相应网站发布的本项目相关信息,无论投标人关注或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一律全部知晓。 招标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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