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50000120260129019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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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项目名称 | 光和路拓宽改造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50000120260129019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8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112,152.39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FJSGZHPG[JS]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光和路拓宽改造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光和路拓宽改造工程”答疑及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公路工程业绩能否满足要求。 答复:不满足。 问题2:与问题1内容重复,详见问题1答复。 问题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需要在共同投标协议职责分工中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复: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共同投标协议”第3条中已明确“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4: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答复: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已全部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 问题5: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对应的约定内容,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复:可以。 问题6:投标函中的缺陷责任期可以填“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吗? 答复:可以。 问题7:一个与项目无关的问题,不予回复。 问题8:请问招标人是否委派业主专家参与评标吗? 答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依法组建。 问题9:在职的已退休的注册人员,其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已无法提供,该类人员是否可以用退休证、注册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证明文件替代? 答复:不可以。 问题10:现场递交纸质保函原件是否需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递交吗? 答复:不需要。 问题11:联合体投标,我公司与另一家施工单位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都负责一部分施工任务,请问业绩是有牵头人提供还是牵头人和组成单位都需要提供呢? 答复:联合体投标的,按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提供。若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有承担施工任务,则均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业绩。 问题12:任一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警戒线,就要提供说明吗? 答复:不需要。 问题13:可以用自己做的材料购买协议、劳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作为低价说明证明材料吗? 答复: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材料。 问题14:我公司与另外一家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在联合体中约定我公司完成工程量的90%,另外一家施工企业完成10%,资格审查和商务部分中的企业业绩是由我公司提供,还是联合体所有单位都需要提供呢? 答复:详见问题11回复。 问题15:业绩要求的工程造价是以合同金额为准还是以结算金额为准呢? 答复:投标人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问题16:一个与项目无关的问题,不予回复。 问题17:我公司业绩竣工验收报告无法体现工程造价,1.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2.可以用审计报告证明吗? 答复:投标人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问题18:共同投标协议中可以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吗? 答复: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问题19:我公司业绩项目经理变更过,竣工验收报告中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名字,请问还需要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吗? 答复:不需要。 问题20:请问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PDF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复:经核实,二者一致,如不一致以PDF格式的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21:我公司合同协议书和竣工报告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字,合同专用条款中能体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名字,请问能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的关键页来证明是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吗? 答复:投标人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问题22:我公司业绩为重庆本地业绩,合同金额符合业绩要求的工程造价,但重庆固定竣工验收报告无法体现结算金额,请招标人明确符合业绩要求吗? 答复:投标人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问题23: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答复:可以。 问题24:我公司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工程完成80%后因项目经理离职申请项目经理变更,请问招标人我公司业绩可以作为变更后的项目经理业绩吗? 答复:投标人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问题25: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需要赋码和提供查询截图吗?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的赋码和可查询不做强制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财务要求提供即可。 问题26: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前在其他公司执业的业绩可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使用吗? 答复:可以。 问题27:与问题20内容重复,详见问题20答复。 问题28: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报价部分“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招标人名称需要填写吗? 答复:是否填写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问题29: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招标人和保函受益人是填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重庆两江新区产城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吗? 答复:填写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或者其中任意一方均可。 问题30:招标文件中经济部分评审标准为“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投标须知为“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请问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需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请明确 答复:不需要。 问题31:请明确是否有业主专家 是否异地评标。 答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依法组建。本项目不采用异地评标。 问题32: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请问是否有业主专家,? 答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依法组建。 问题33: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请问是否有业主专家,业主代表分别是几个,请明确。 答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依法组建。 问题34:1、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2、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3、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4、请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有业主代表吗,请明确有几位?5、本项目是否异地评标? 答复:1.可以。2.可以。3.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已全部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依法组建。5.本项目不采用异地评标。 二、补遗部分 1、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39 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贰元叁角玖分),措施费总价最高限价为:¥934629.56 元(大写:玖拾叁万肆仟陆佰贰拾玖元伍角陆分),措施费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508009.68 元(大写: 伍拾万零捌仟零玖元陆角捌分),暂列金额400000元。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本次答疑补遗一并发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措施项目费总价及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必须按发布金额填报,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2、本项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本通知一并发布,工程量清单以本次发出的为准,详见附件。 3. 本项目的业绩金额按本次发布的最高限价调整为:***.39 元。 特别提示: (1)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有关的信息。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 重庆两江新区产城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6年2月12日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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