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采购合同履约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采购合同履约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重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重庆初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采购合同履约结果公告
一、合同编号:KZQ25A00809-03
二、合同名称: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KZQ25A00809-03
四、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南山(西)路1号
联 系 方 式:***(***)
供应商(乙方):重庆初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花园路街道南滨西路26号18到23幢负1层附11号
联 系 方 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1.服务措施:
供方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需方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
供方和制造商应当为需方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需方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需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需方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方和制造商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远郊区48 小时内到达现场),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48 小时内解决的,应在 72 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若供方或制造商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响应或派员前来处理问题,则视为供方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方的产品技术升级,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如需方有相应要求,供方应对需方进行升级服务。
2. 质保期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方需负责设备的维修及零配件的及时供应,维修费先修理后付款,零配件的购买先交货后付款。
(2)质量保证期过后,供方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3)质量保证期过后,需方需要继续由原供方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方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方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需方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服务要求: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质保期限: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产品提供 5 年的原厂免费质保和维护服务,若设备原厂质保期高于前述质保年限,以原厂出厂质保期为准。
2.保修范围:整机质保(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及配件进行免费更换)。若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 ”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 ”规定;供方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 ”规定的,按供方实际承诺执行。
服务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产品提供 5 年的原厂免费质保和维护服务,若设备原厂质保期高于前述质保年限,以原厂出厂质保期为准
服务地点: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
七、验收日期: 2026年2月2日
八、验收组成员:尹捍东,严驰
九、验收意见:根据现场验收情况,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的“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其所验收配置、参数、功能均满足合同、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配置清单(明细)要求。
十、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详见合同
附件:
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包3)-合同.pdf
医疗设备(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验收报告.pdf
一、合同编号:KZQ25A00809-03
二、合同名称: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KZQ25A00809-03
四、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经颅磁刺激仪、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南山(西)路1号
联 系 方 式:***(***)
供应商(乙方):重庆初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花园路街道南滨西路26号18到23幢负1层附11号
联 系 方 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1.服务措施:
供方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需方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
供方和制造商应当为需方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需方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需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需方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方和制造商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远郊区48 小时内到达现场),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48 小时内解决的,应在 72 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若供方或制造商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响应或派员前来处理问题,则视为供方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方的产品技术升级,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如需方有相应要求,供方应对需方进行升级服务。
2. 质保期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方需负责设备的维修及零配件的及时供应,维修费先修理后付款,零配件的购买先交货后付款。
(2)质量保证期过后,供方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3)质量保证期过后,需方需要继续由原供方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方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方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需方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服务要求: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质保期限: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产品提供 5 年的原厂免费质保和维护服务,若设备原厂质保期高于前述质保年限,以原厂出厂质保期为准。
2.保修范围:整机质保(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及配件进行免费更换)。若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 ”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 ”规定;供方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 ”规定的,按供方实际承诺执行。
服务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产品提供 5 年的原厂免费质保和维护服务,若设备原厂质保期高于前述质保年限,以原厂出厂质保期为准
服务地点: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
七、验收日期: 2026年2月2日
八、验收组成员:尹捍东,严驰
九、验收意见:根据现场验收情况,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采购的“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其所验收配置、参数、功能均满足合同、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配置清单(明细)要求。
十、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详见合同
附件:
便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包3)-合同.pdf
医疗设备(携式睡眠监测仪、失眠治疗仪)验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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