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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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投诉处理决定书
酉财采投诉〔2025〕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项目号:YOY25A000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OY25A00024采购时间:2025年06月19日
二、项目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嘉悦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6号16幢附16-3
被投诉人1: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中路203号
被投诉人2: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五路3号西希.云谷C座2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投诉人作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YOY25A00024)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人未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Sonus 6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应标。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针对你公司质疑的内容,因为是对投标文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取证核实较为困难,我单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并未作出实质性答复。
采购人未实质性回应核心质疑,既没有让中标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Sonus 6的检验报告内容,也没有对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对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否则其答复不具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Sonus 6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应标。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针对你公司质疑的内容,因为是对投标文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取证核实较为困难,我单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人涉嫌虚假应标,或评标委员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规定。从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可以看出,采购人并未对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3: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该项目的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严重不合理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该项目的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严重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供应商为了中标恶性价格竞争,以次充好,严重损害采购单位及使用单位的权益。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置评审因素,价格分值设置合法合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采购人的答复错误解读相关法规条款,属于牵强附会、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未实质性回应核心质疑。
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不是牵强的套用法律法规条款。
第二,当投标供应商所投标设备即便技术得分为1分,只要价格足够低,也有绝对的可能性成为第一中标供应商。如下图结果公告中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总得分60分,第二名总得分60.65,严重破坏了投标公平性。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立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8月22日
酉财采投诉〔2025〕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项目号:YOY25A000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OY25A00024采购时间:2025年06月19日
二、项目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嘉悦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6号16幢附16-3
被投诉人1: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中路203号
被投诉人2: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五路3号西希.云谷C座2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投诉人作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YOY25A00024)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人未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Sonus 6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应标。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针对你公司质疑的内容,因为是对投标文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取证核实较为困难,我单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并未作出实质性答复。
采购人未实质性回应核心质疑,既没有让中标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Sonus 6的检验报告内容,也没有对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对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否则其答复不具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Sonus 6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应标。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针对你公司质疑的内容,因为是对投标文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取证核实较为困难,我单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人涉嫌虚假应标,或评标委员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规定。从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可以看出,采购人并未对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3: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该项目的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严重不合理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该项目的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严重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供应商为了中标恶性价格竞争,以次充好,严重损害采购单位及使用单位的权益。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置评审因素,价格分值设置合法合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采购人的答复错误解读相关法规条款,属于牵强附会、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未实质性回应核心质疑。
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不是牵强的套用法律法规条款。
第二,当投标供应商所投标设备即便技术得分为1分,只要价格足够低,也有绝对的可能性成为第一中标供应商。如下图结果公告中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总得分60分,第二名总得分60.65,严重破坏了投标公平性。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立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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