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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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两江财处理〔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项目号:LJQ24A0019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4A00190采购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项目名称: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高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6号1栋6层602-603号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楠竹路3号
被投诉人2: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1路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所投产品(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制造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一览表却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二类医疗设备)。存在如下不合理行为:(1).到底标的物为何物?一会儿资格要求标的物是“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一会儿项目一览表又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若是“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那么请明确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具体需求?项目一览表中明确的标的物中并无“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这个产品;(2).根据资格条件要求需要制造商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具有这些资质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3).本项目要求制造商具有各种不合理资质,要求的资质与标的物并不匹配。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3、所投产品(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经销商或制造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资质)。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一览表却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二类医疗设备)。存在如下不合理现象:(1)、要求不是标的物的产品“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不合理的资格要求;(2)、要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制造商具有“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资质”属于不合理要求,首先,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设备并不是压力容器,也不是压力管道;其次,即便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系统中包含压力容器,该压力容器也仅仅属于系统设备的一个部件,为何必须要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系统制造商自已生产/制造压力容器?外购合格的、符合法规的压力容器制造商生产的压力容器作为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设备部件是完全符合国家法规的,属于以不合理要求排斥其他供应商。(3)、资质要求不清楚、明了。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资质”。“等”到底是等什么资质?(4)、根据资格条件要求制造商具有这些资质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真接关联。(5)、要求制造商具有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生产许可证的意义何在?是允许由制造商进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分包/转包安装?明显与政府采购要求的不允许分包/转包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3:招标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1.3、压力监测箱:1.3.1监测报警箱符合GB3836.4-2021《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1.3.2、报警箱不含铅、铬、汞等重金属1.3.3、报警箱符合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存在如下不合理行为:(1)、监测报警箱的使用和安装环境并不是爆炸性环境却要求必须提供爆炸性环境本安型设备属于不合理要求。(2)、即使需要防爆型设备,有那么多种防爆类型,为何必须本安型?属于不合理要求。(3)、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属于失效的标准,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5、信息化医护管理通讯系统5.1、信息管理主机5.1.4、管理所有设备并为系统提供工作电源,所有设备不受位置限制;主机能承载分机数量:医护分机≥15台、走廊显示屏≥10台、床头分机≥100台,门口分机≥30台。(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2、医护主机5.2.4、管理主机接入多台医护分机时,医护/值班分机之间可进行互呼互通,(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4、走廊显示屏5.4.1、采用φ3.75LED点阵双面、2*8个中文,显示内容应能根据需求现场任意修改;支持滚动多屏宣教内容。(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5、病床分机5.5.7、床头分机可以实现医护人员定位、增援等,(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6、卫浴分机5.6.1、采用无线接入床头分机方式,标准86底盒明装于病房卫生间((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以上要求检测报告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检测项目,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只有几个工作日的时间,即使招标文件售卖当日开始做检测,也不够检测时间。属于不合理要求,排斥其他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未逐一明确采购标的物行业划分行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也属于不合理行为。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的标的物或具体的标的物不清不楚或招标文件标的物与资质要求或技术参数要求相互矛盾,有歧义。如下:(1)、标的名称对应的是:“一、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还是“(一)中心供氧系统”还是“医用气体汇流排”还是“(二)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还是“医用无缝不锈钢管”。。。。。。。到底是什么?完全不清不楚。存在重大歧义。(2)、项目一览表中“四、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吸音降噪及通风降温装饰工程”“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吸音降噪及通风降温装饰工程清单”这个工程以及工程清单是个什么标的物?现在的政府采购还能“采购工程清单”这种标的物吗?到底是什么标的物?哪些标的物能不能明确?完全混乱,存在歧义,采购需求不清楚。(3)标的物“二、病房终端设备及配套设施”“铝合金设备带规格型号:210mm×65mm然而:技术要求却又要求:规格型号200*65mm还要求必须满足,请问这个如何能实现?(4)资格要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一览表却又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为二类医疗器械;到底何为采购标的物?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设备和资格条件?(5)“五、信息化医护管理通讯系统”“规格型号:RVV2*1.5、RVV2*0.5”然而:技术要求却又要求:“系统主线采用RVV3*1.5㎡铜芯线、分线采用RVV3*1.0㎡铜芯线连接”。请问这个如何能实现?类似自相矛盾的要求很多很多,不胜凡举,在此,不逐一獒述。本项目的上述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完全不合理。
(投诉事项内容为复制投诉书原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6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渝两江财处理〔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项目号:LJQ24A0019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4A00190采购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项目名称:礼嘉社区服务中心医用氧供氧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高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6号1栋6层602-603号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楠竹路3号
被投诉人2: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1路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所投产品(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制造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一览表却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二类医疗设备)。存在如下不合理行为:(1).到底标的物为何物?一会儿资格要求标的物是“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一会儿项目一览表又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若是“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那么请明确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具体需求?项目一览表中明确的标的物中并无“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这个产品;(2).根据资格条件要求需要制造商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具有这些资质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3).本项目要求制造商具有各种不合理资质,要求的资质与标的物并不匹配。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3、所投产品(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经销商或制造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资质)。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一览表却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二类医疗设备)。存在如下不合理现象:(1)、要求不是标的物的产品“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不合理的资格要求;(2)、要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制造商具有“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资质”属于不合理要求,首先,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设备并不是压力容器,也不是压力管道;其次,即便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系统中包含压力容器,该压力容器也仅仅属于系统设备的一个部件,为何必须要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系统制造商自已生产/制造压力容器?外购合格的、符合法规的压力容器制造商生产的压力容器作为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设备部件是完全符合国家法规的,属于以不合理要求排斥其他供应商。(3)、资质要求不清楚、明了。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资质”。“等”到底是等什么资质?(4)、根据资格条件要求制造商具有这些资质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真接关联。(5)、要求制造商具有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等生产许可证的意义何在?是允许由制造商进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分包/转包安装?明显与政府采购要求的不允许分包/转包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3:招标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1.3、压力监测箱:1.3.1监测报警箱符合GB3836.4-2021《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1.3.2、报警箱不含铅、铬、汞等重金属1.3.3、报警箱符合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存在如下不合理行为:(1)、监测报警箱的使用和安装环境并不是爆炸性环境却要求必须提供爆炸性环境本安型设备属于不合理要求。(2)、即使需要防爆型设备,有那么多种防爆类型,为何必须本安型?属于不合理要求。(3)、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属于失效的标准,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5、信息化医护管理通讯系统5.1、信息管理主机5.1.4、管理所有设备并为系统提供工作电源,所有设备不受位置限制;主机能承载分机数量:医护分机≥15台、走廊显示屏≥10台、床头分机≥100台,门口分机≥30台。(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2、医护主机5.2.4、管理主机接入多台医护分机时,医护/值班分机之间可进行互呼互通,(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4、走廊显示屏5.4.1、采用φ3.75LED点阵双面、2*8个中文,显示内容应能根据需求现场任意修改;支持滚动多屏宣教内容。(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5、病床分机5.5.7、床头分机可以实现医护人员定位、增援等,(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5.6、卫浴分机5.6.1、采用无线接入床头分机方式,标准86底盒明装于病房卫生间((须提供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以上要求检测报告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检测项目,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只有几个工作日的时间,即使招标文件售卖当日开始做检测,也不够检测时间。属于不合理要求,排斥其他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未逐一明确采购标的物行业划分行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也属于不合理行为。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的标的物或具体的标的物不清不楚或招标文件标的物与资质要求或技术参数要求相互矛盾,有歧义。如下:(1)、标的名称对应的是:“一、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还是“(一)中心供氧系统”还是“医用气体汇流排”还是“(二)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还是“医用无缝不锈钢管”。。。。。。。到底是什么?完全不清不楚。存在重大歧义。(2)、项目一览表中“四、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吸音降噪及通风降温装饰工程”“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吸音降噪及通风降温装饰工程清单”这个工程以及工程清单是个什么标的物?现在的政府采购还能“采购工程清单”这种标的物吗?到底是什么标的物?哪些标的物能不能明确?完全混乱,存在歧义,采购需求不清楚。(3)标的物“二、病房终端设备及配套设施”“铝合金设备带规格型号:210mm×65mm然而:技术要求却又要求:规格型号200*65mm还要求必须满足,请问这个如何能实现?(4)资格要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一览表却又是“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为二类医疗器械;到底何为采购标的物?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设备和资格条件?(5)“五、信息化医护管理通讯系统”“规格型号:RVV2*1.5、RVV2*0.5”然而:技术要求却又要求:“系统主线采用RVV3*1.5㎡铜芯线、分线采用RVV3*1.0㎡铜芯线连接”。请问这个如何能实现?类似自相矛盾的要求很多很多,不胜凡举,在此,不逐一獒述。本项目的上述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完全不合理。
(投诉事项内容为复制投诉书原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6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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