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北碚区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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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北碚区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北碚区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202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北碚区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号:BBQ24A0036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A00361采购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二、项目名称:北碚区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北碚区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BQ24A00361)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22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多项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只限定了检测报告,排斥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影响公平公正竞争,限制市场竞争,对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利用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要求检验中心出具报告,对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了报告的供应商是一种歧视,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经查,2025年1月1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2025年2月11日我局就投诉事项向投诉人进一步调查取证,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因报告形式或报告出具主体被排斥限制、证明何种权益受到损害、证明其具备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投诉人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回复并提供佐证资料。
针对投诉事项1:参与该项目投标的4家供应商评审时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具有市场竞争性。且投标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检验报告,也有检测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并没有因为检测或检验报告形式问题排斥限制供应商。同时,采购人在质疑回复中表明检验报告也符合要求。投诉人如有意向,提供国家认可的计量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可参与投标。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出具检测报告未作为加分条件。且参与该项目投标的4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也有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并未因报告出具主体问题排斥限制供应商。同时,采购人在质疑回复中表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都符合要求。投诉人如有意向,提供相应资质的检验中心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可参与投标。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生态环境局)大气监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5〕3号).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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