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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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20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项目号:BBQ24A005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A00524采购时间:2024年12月18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雪梨敏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雅苑4栋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光荣村203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项目编号:BBQ24A00524)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20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参数中多处设置“验收时提供具有CNAS或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带※参数不是重要参数,验收时也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给验收人员提供相当大的权利。带※和不带※参数验收时都需提供检测报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属于人为的设置门槛条件阻扰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经查,2024年12月2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2025年2月12日我局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配合研判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进行二次会审,专家一致认为“验收时提供具有CNAS或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带※和不带※参数验收时提供报告均是基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合理设置,未偏向特定供应商。
针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带※和不带※技术参数验收时需提供检测报告,系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而设定,且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五家供应商投标应答环节显示无差异,均满足该要求,具有市场竞争性,不具有歧视性、限制性。2.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带※和不带※技术参数只是做扣分处理,不作为实质响应项,不满足不作无效投标处理。带※和不带※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未响应的,验收环节无需提供检测报告。3.验收环节所需的检测报告及其他资料,均按照投标文件进行提供,并非由验收人员自行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教委)班班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5〕2号).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
字第〔20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项目号:BBQ24A005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A00524采购时间:2024年12月18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雪梨敏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雅苑4栋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光荣村203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2024年北碚区教育系统改薄班班通(项目编号:BBQ24A00524)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20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参数中多处设置“验收时提供具有CNAS或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带※参数不是重要参数,验收时也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给验收人员提供相当大的权利。带※和不带※参数验收时都需提供检测报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属于人为的设置门槛条件阻扰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经查,2024年12月2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认可。
2025年2月12日我局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配合研判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进行二次会审,专家一致认为“验收时提供具有CNAS或CMA资质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带※和不带※参数验收时提供报告均是基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合理设置,未偏向特定供应商。
针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带※和不带※技术参数验收时需提供检测报告,系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而设定,且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五家供应商投标应答环节显示无差异,均满足该要求,具有市场竞争性,不具有歧视性、限制性。2.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带※和不带※技术参数只是做扣分处理,不作为实质响应项,不满足不作无效投标处理。带※和不带※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未响应的,验收环节无需提供检测报告。3.验收环节所需的检测报告及其他资料,均按照投标文件进行提供,并非由验收人员自行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教委)班班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5〕2号).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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