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EPC总承包答疑补遗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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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EPC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EPC总承包答疑补遗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EPC总承包”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
一、答疑文件
质疑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加分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没有明确专业,请问专业需要为市政工程专业吗?请明示!!!
回复:相关内容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
质疑2:请问重庆xxxx担有限公司(属于重庆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重庆市xxxx担保有限公司(已经是被执行人)开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两家国有担保公司为了规避担保赔付风险,每开一张投标保函都要再到xxxx购买一份保单,由xxxx进行兜底赔付,两家融资担保企业本身不进行赔付,据悉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风险综合评级未达监管要求,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xxxx风险综合评级为C级。最重要的是根据渝银保监财险〔2023〕52号文件:关于规范发展保证金替代类保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出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见索即付担保保函 ,xxxx公司这种借壳参与重庆保函市场,间接性出具担保保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公然藐视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出具的保函是否还合规有效?招标人是否还能接受?xxxx购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xx(音同)、xx(音同)等为首的国有企业高管,带头违纪为法,想用这种方法操控重庆投标市场、垄断重庆投标市场,在国家倡导改善营商环境的大前提下,居然提高收费,对我们重庆建筑企业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举例说明:出一笔保证金70万的投标保函,从市场上收320元以上,但是xxxx担保、xxxx担保收30元,xxxx收90元,其他的全部私人占有,每天出担保保函几百单,细算这是多大的一笔收入,xx(音同)、xx(音同)等通过与中介代理合作的方式中饱私囊,这种贪污和薅国有资本羊毛,简直无法无天。我司后期将会去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和市纪委实名投诉举报,这种公然的违法违规业务模式合作,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为我们企业创建一个好的营商环境。
回复: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应满足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质疑3:请问可否开具业主证明,来证明市政工程业绩里面包含管网。
回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具体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结果为准。
质疑4:请问业绩规模里面写的"排水工程“,是否满足”含管网“的要求。
回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具体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结果为准。
质疑5:请问我司的市政工程业绩,金额、时间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业绩规模里面写的:管网保护,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市政工程(含管网)的要求。
回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具体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结果为准。
质疑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吸收合并旗下全资子公司,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公司,我司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被吸收合并公司吸收合并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作为有效业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我公司吸收合并旗下全资子公司,原子公司员工相应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均转至我公司且全程无断缴,投标时原子公司员工社保状态是否可以认定为连续缴纳社保?投标人转移至新公司人员参与投标时在新公司社保缴纳时间不满足六个月的,是否可提供该人员在被吸收合并公司原社保接续新公司社保,提供被吸收合并公司和新公司接续社保缴纳证明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1.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吸收合并相关证明,则已被吸收合并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可以作为有效业绩。2.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吸收合并相关证明,则该人员在被吸收合并公司和原子公司连续养老保险证明(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吸收合并旗下全资子公司,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公司,我司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被吸收合并公司吸收合并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作为有效业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我公司吸收合并旗下全资子公司,原子公司员工相应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均转至我公司且全程无断缴,投标时原子公司员工社保状态是否可以认定为连续缴纳社保?投标人转移至新公司人员参与投标时在新公司社保缴纳时间不满足六个月的,是否可提供该人员在被吸收合并公司原社保接续新公司社保,提供被吸收合并公司和新公司接续社保缴纳证明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详见质疑6的回复。
二、补遗文件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共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其余5名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修改为:“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人员资历”中“1.设计负责人:具备正高级给水排水类职称的,得1.5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并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
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拟派设计负责人有效的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设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证明材料。”修改为:
“1.设计负责人:具备正高级给水排水类职称的,得1.5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且执业单位为投标人单位,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
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拟派设计负责人有效的登记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由负责设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证明材料。”
 
招标人: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50011820241213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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