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50011720241129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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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发展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片区雨水管道改造项目(一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50011720241129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4-12-16 11:50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6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30,045,500.63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JPSZDJ2019[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片区雨水管道改造项目(一期)
答疑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片区雨水管道改造项目(一期)”作如下答疑和补疑:
一、答疑
(一)问题一: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出具的独立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不具备出具独立保函的资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函格式为独立保函,融资担保公司按招文格式出具的投标保函实际不是独立保函,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从而不满足纸质投标保函要求。最近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纸质投标保函质疑问题较多,请问开具重庆不动产融资担保、重庆宏耀融资担保、重庆涪商融资担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重庆交通融资担保等等这种有存在“股权纸质、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终本案件、股权冻结、等等”六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的纸质保函是否合格?如果后期中标公示以后,中标单位开具的是融资担保的投标保函会不会被投诉质疑从而废标?请问是不是只有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或银行投标保函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二)问题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这个门槛是不是太高了?二级资质也可以做完这些项目。
回复:企业资质根据限价金额已作修改,以补疑内容为准。
(三)问题三:我司成立于2022年,成立不足三年,是否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回复: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问题四: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成文2024年10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11/t20241107_13779334.html)中“四、监督管理:(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205/t20220524_10745893.html)中“第五章? 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2024〕160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09/t20240903_13586270.html)、渝建管〔2023〕131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6/t20230628_12103315.html)、渝建管〔2023〕212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310/t20231007_12400715.html)、渝建管〔2023〕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301/t20230120_11530637.html)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入渝报送的市外企业就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三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该怎么处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按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范本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发现有“虚假承诺”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投标人不得存在已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的情形,并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补疑
(一)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修改为:主要建设内容为敷设d300-d800排水管道约3.38km,d400顶管约141m,新建排水检查井约224座,更换检查井约44座,管道清淤约12.97km,修复管道约4.4km,新增14m的箱涵。
(二)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修改为:3004.550063万元。
(三)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四)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修改为: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30045500.6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609585.58元,暂定金额222985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修改为:人民币陆拾万元。
(六)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以本次补疑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七)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修改为 :2025 年1月2日10时30分。
(八)专用合同条款增加10.9暂定工程量:本项目清淤段非开挖缺陷修复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为工程量暂定的,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施工图纸范围先对此部分管道进行清淤工作,清淤完成后由设计单位进行二次深化设计,预算单位根据二次深化后施工设计图进行预算编制并报送区评审中心审定后方可纳入结算中(注:特征中描述为工程量暂定的按10.4.1变更估计原则执行)。
三、招标文件与本补遗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发展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2 月 16 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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