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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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岸财处理 〔2024〕1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项目号:NAQ23A0006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AQ23A00068采购时间:2024年06月18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东城大道25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 ”(项目号:NAQ23A00068 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31,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7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深化设计方案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深化设计方案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3: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样品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4: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不应将生产实力将生产设备作为加分项;5: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0%)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6: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0%)综合能力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南岸财处理 〔2024〕1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项目号:NAQ23A0006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AQ23A00068采购时间:2024年06月18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东城大道25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第二次) ”(项目号:NAQ23A00068 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31,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7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深化设计方案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深化设计方案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3: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样品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4: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不应将生产实力将生产设备作为加分项;5: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0%)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标准未客观、量化,没有明确;6: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3商务部分(20%)综合能力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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