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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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采购处理〔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项目号:JJQ24A0050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JQ24A00509采购时间:2024年07月10日
二、项目名称: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冰铄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九小学校
通讯地址:双福新区枫林大道
被投诉人2: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35栋(北固门中国建设银行旁)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一是结构化摄像机:(2)、(4)、(6),9等,32 路 48盘位硬盘矩阵:(4)、(5)、(6)等,综合安防管理平台软件:(6)、(9)、(10)等;二是广播主机:第 (8)、(9)、(11)、(12 )等,广播服务软件( 5)、(6),网络寻呼话筒: ( 7)等,三是核心交换机:(7)、(9)、(10)等等。根据渝财采购〔2022〕7号“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一、资格条件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上述参数提供具有国家认可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条款、支持 IPv6 Ready 第二阶段并具备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条款、投标产品厂商具备CCC、CQC节能认证证书、CEC环境I型证书,签订合同时提供证书原件条款是“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2:一是广播主机:第 8.9.11.12 条参数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验报告。二是网络寻呼话筒:7.支持寻呼话筒与寻呼话筒,寻呼话筒与管理机进行可视对讲。三是广播服务软件第(5)、(6)、(8)、(9)、(10)、(11),四是网络音频采集器:第(1)、(3)、(6)、(7),五是网络寻呼话筒:第(1)、(11)等等参数指向海康“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是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一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实不成立。二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投诉事实成立。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对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津财采购处理〔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项目号:JJQ24A0050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JQ24A00509采购时间:2024年07月10日
二、项目名称: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冰铄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九小学校
通讯地址:双福新区枫林大道
被投诉人2: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35栋(北固门中国建设银行旁)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弱电系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营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一是结构化摄像机:(2)、(4)、(6),9等,32 路 48盘位硬盘矩阵:(4)、(5)、(6)等,综合安防管理平台软件:(6)、(9)、(10)等;二是广播主机:第 (8)、(9)、(11)、(12 )等,广播服务软件( 5)、(6),网络寻呼话筒: ( 7)等,三是核心交换机:(7)、(9)、(10)等等。根据渝财采购〔2022〕7号“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一、资格条件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上述参数提供具有国家认可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条款、支持 IPv6 Ready 第二阶段并具备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条款、投标产品厂商具备CCC、CQC节能认证证书、CEC环境I型证书,签订合同时提供证书原件条款是“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2:一是广播主机:第 8.9.11.12 条参数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验报告。二是网络寻呼话筒:7.支持寻呼话筒与寻呼话筒,寻呼话筒与管理机进行可视对讲。三是广播服务软件第(5)、(6)、(8)、(9)、(10)、(11),四是网络音频采集器:第(1)、(3)、(6)、(7),五是网络寻呼话筒:第(1)、(11)等等参数指向海康“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是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一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实不成立。二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投诉事实成立。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对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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