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L01学校校园安防监控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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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L01学校校园安防监控设施设备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L01学校校园安防监控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2024〕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L01学校校园安防监控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BBQ24A0013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A00134采购时间:2024年06月11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L01学校校园安防监控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昌隆集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阳路102号附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泰路66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已向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时提供具有CNAS认证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设置不合理。
针对投诉内容,我局调阅了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提供具有CNAS认证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属限制性条款;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已确认,在编制需求调查阶段未充分进行市场调研,设置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重庆市北碚区金兴小学L01新校安防监控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BBQ24A0013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款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中标无效。
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对参数设置全面核改,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金兴小学新校安防监控设备采购第二次)(昌隆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13号).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金兴小学新校安防监控设备采购第二次)(昌隆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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