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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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国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盛财采投决〔2024〕第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项目号:WSQ24C000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SQ24C0000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4日
二、项目名称: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118号
被投诉人1:重庆国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渝北区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22-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就“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项目号,WSQ24C00007,以下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作出答复,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我司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的质疑书,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未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而是重新将我司的质疑寄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服务部分(60%)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无评审标准;给予评审专家大量裁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国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万盛财采投决〔2024〕第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项目号:WSQ24C000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SQ24C0000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4日
二、项目名称: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118号
被投诉人1:重庆国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渝北区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22-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就“机关食堂2024年度餐饮服务劳务外包项目“(项目号,WSQ24C00007,以下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作出答复,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我司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的质疑书,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未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而是重新将我司的质疑寄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二、评审标准2服务部分(60%)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无评审标准;给予评审专家大量裁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国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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