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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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两江采购 2024-18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号:LJQ23C0003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3C00030采购时间:2024年02月19日
二、项目名称: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朝阳新街225号华中院科研楼K101室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竹林街道黄杨路9号渝兴广场B5栋12楼
被投诉人2: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渝北区出口加工区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回复函》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与事实不符;(2)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分包一、分包二、分包三、分包四低价投标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并予以相应处理。然而,在评标过程中,分包一、分包二、分包三、分包四低价投标单位并未被做无效处理,而是被继续参与评标,这严重损害了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合理评估,对低于成本的低价投标做出无效处理。然而,在本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低价投标单位继续参与评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两江采购 2024-18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号:LJQ23C0003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3C00030采购时间:2024年02月19日
二、项目名称: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朝阳新街225号华中院科研楼K101室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竹林街道黄杨路9号渝兴广场B5栋12楼
被投诉人2: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渝北区出口加工区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回复函》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与事实不符;(2)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分包一、分包二、分包三、分包四低价投标应当被视为无效投标,并予以相应处理。然而,在评标过程中,分包一、分包二、分包三、分包四低价投标单位并未被做无效处理,而是被继续参与评标,这严重损害了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合理评估,对低于成本的低价投标做出无效处理。然而,在本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低价投标单位继续参与评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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