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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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开州财采决【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项目号:KZQ23A0007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KZQ23A00077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6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铭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9号11栋3-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库区自然疫源性疾病临床防治研究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8号
四、基本情况
三、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KZQ23A00077(包一)
四、投诉受理
重庆铭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3年12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并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收到之日(2023年12月28日)受理本次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就投诉事项作书面答复。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27,名称网线,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产品符合 ROHS(2011/65/EU)和REACH 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是明显故意提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参与竞标竞标。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 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 32-73,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都指定了品牌和型号,是明显排斥其他品牌参与竞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特别要求“3.2产品名称中所有的原装墨盒、墨水、粉盒需提供原厂耗材,不能以品牌耗材代替中标人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是设置不合理,属于人为设置门槛条件,阻扰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六、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网线符合ROHS(2011/65/EU)和REACH 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被投诉人投诉答复书意见为删除本条,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本项目为电脑周边耗材采购,涉及到与现有设备原装配套问题,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要求原厂品牌耗材是符合《政府采购法》上述规定的。且本项目要求的品牌耗材市场上广泛流通,远不止3家供应商能提供,在不要求原厂授权背书的前提下,不属于投诉人所述排斥限制供应商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针对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名称中所有的原装墨盒、墨水、粉盒需提供原厂耗材,不能以品牌耗材代替。中标人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此项设置不合理,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意见书意见为删除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投诉事项三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七、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这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一、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日
开州财采决【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项目号:KZQ23A0007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KZQ23A00077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6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铭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9号11栋3-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库区自然疫源性疾病临床防治研究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8号
四、基本情况
三、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2023-2026年度电脑周边耗材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KZQ23A00077(包一)
四、投诉受理
重庆铭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3年12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并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收到之日(2023年12月28日)受理本次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就投诉事项作书面答复。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27,名称网线,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产品符合 ROHS(2011/65/EU)和REACH 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是明显故意提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参与竞标竞标。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 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年度电脑及周边耗材清单中序号 32-73,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中都指定了品牌和型号,是明显排斥其他品牌参与竞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特别要求“3.2产品名称中所有的原装墨盒、墨水、粉盒需提供原厂耗材,不能以品牌耗材代替中标人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是设置不合理,属于人为设置门槛条件,阻扰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六、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网线符合ROHS(2011/65/EU)和REACH 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被投诉人投诉答复书意见为删除本条,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本项目为电脑周边耗材采购,涉及到与现有设备原装配套问题,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要求原厂品牌耗材是符合《政府采购法》上述规定的。且本项目要求的品牌耗材市场上广泛流通,远不止3家供应商能提供,在不要求原厂授权背书的前提下,不属于投诉人所述排斥限制供应商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针对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名称中所有的原装墨盒、墨水、粉盒需提供原厂耗材,不能以品牌耗材代替。中标人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此项设置不合理,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意见书意见为删除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鲜章。投诉事项三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七、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这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一、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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