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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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号:LJQ23C0003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3C00030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2日
二、项目名称: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晓伟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华夏城2区4栋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竹林街道黄杨路9号渝兴广场B5栋12楼
被投诉人2: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渝北区出口加工区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增配两台1吨﹣3吨的小型新能源洗扫车,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无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无依据判断报价的“合理性”,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严重影响项目评审和公平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2。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2024-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号:LJQ23C0003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3C00030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2日
二、项目名称:2023-2026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晓伟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华夏城2区4栋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竹林街道黄杨路9号渝兴广场B5栋12楼
被投诉人2: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渝北区出口加工区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增配两台1吨﹣3吨的小型新能源洗扫车,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无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无依据判断报价的“合理性”,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严重影响项目评审和公平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2。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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