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秀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车辆保险采购竞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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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重庆 重庆市 | 采购单位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秀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车辆保险采购竞采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基本信息
需求描述:招标模板仅供参考,请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一、采购服务内容
秀山县消防救援大队31辆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保险服务包含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每辆车保险金额200万元。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8万元。
(三)车损险。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的车辆保险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执行。
(四)项目服务标准
1、落实专人优先制
成交供应商须安排专人针对本项目办理公务车辆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2、专业联系跟踪制
成交供应商应与秀山县消防救援支队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3、成交供应商办理新增车辆投保手续时,在收到到账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成交供应商办理投保车辆报废退保手续时,三个工作日内须办理完毕。
5、成交供应商收到车辆增减变化信息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秀山县消防救援支队报告。
6、凡新增加和报废的车辆,按照实际保险天数计算保费。
7、合同期内,遇政策因素,致使保费计算金额发生变化,以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
8、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通知后立即响应,城区内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解决问题;街镇应在接到报案通知1小时(最远街镇)内到达并解决问题;重庆市城区或高速路上应在接到报案1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相关机构到现场查勘解决问题;异地(重庆市辖区外)出险的,成交供应商或委托的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在1.5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9、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
10、理赔服务
10.1.高效快速通道制。成交供应商应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
10.2.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10.3.赔款时效。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1万元及以下(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个工作日内赔付;1-5万元(含5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2个工作日内赔付;5-10万元(含1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6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元(含2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2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元以上赔款(除有人伤外),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5个工作日内赔付。
10.4.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响应供应商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车属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10.5.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定点保险响应供应商必须立即预付伤者抢救费用。
10.6.合理理赔、争议协商。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响应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理赔。
10.7.理赔争议处理。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10.8.响应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0.9.为被保险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响应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0.10.保费调整原则。定点保险执行期间,因政策调整导致保费发生变化的,必须以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以就高的原则进行赔付。
预算金额:***元
采购编号:10671155
采购人信息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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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招标模板仅供参考,请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一、采购服务内容
秀山县消防救援大队31辆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保险服务包含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每辆车保险金额200万元。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8万元。
(三)车损险。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的车辆保险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执行。
序号 | 车牌号 | 车型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1 | 渝A·X319H | 吉利公务车 | L6T7944Z4JN445271 | J4CC0212874 |
2 | 渝H·J3386 | 现代公务车 | LBEDMBND1Z051941 | DB766618 |
3 | 渝A·501UK | 帕萨特公务车 | LSVCD6A49CN031712 | CEA895619 |
4 | 渝A·E307U | 桑塔纳公务车 | LSVTN13338N697069 | 291836 |
5 | 渝A·N110B | CR-V公务车 | LVHRE285495018871 | 3040024 |
6 | 渝D·27J30 | 传祺GM8 | LMGMS1G87J1027361 | D181115 |
7 | 渝D·H2090 | 宇通运兵车 | LZYTETE17K1015517 | C117201524 |
8 | 渝A·H720R | 长城皮卡车 | LGWDBC190DC000778 | 1304455104 |
9 | 渝A·527CH | 长城皮卡车 | LGWCBD19XFC003482 | 150601393 |
10 | | 迪马宣传车 | LWLDAA8G6JL000771 | C02742 |
11 | 渝·X3117应急 | 救援指挥车 | LGWFF8A68JH002020 | 1843075197 |
12 | 渝·X6062应急 | 指挥车 | LJXBHDJE7HT020549 | H2P07478 |
13 | 渝·X3111应急 | 依维柯宣传车 | LNVU1CA309V901447 | S0FIM8140.46 |
14 | 渝·X6053应急 | 徐工登高平台车 | WDAKHCAA4BL562272 | 54194000766387 |
15 | 渝·X6050应急 | MAN泡沫车 | WMAN08ZZ1FY323699 | 22839655103972 |
16 | 渝·X6051应急 | MAN抢险车 | WMAN38ZZ3EY314413 | 22837685683782 |
17 | 渝·X6054应急 | 新大康泡沫车 | LZFF19L137D023191 | WD615.56 1507L233272 |
18 | 渝·X6052应急 | 中卓时代水罐车 | LWLYURDK2EL006378 | 4F01124 |
19 | | 18吨泡沫消防车 | WDANHNAE8J0305997 | 473907C0441764 |
20 | 渝·X6057应急 | 中卓时代泡沫车 | LWLYURGK2EL001595 | 3005877 |
21 | 渝·X6058应急 | 徐工举高车 | LZZ5BMNF0CW667057 | 120207047667 |
22 | 渝·X6061应急 | A类泡沫车 | LWLYURGK39L014099 | 3001379 |
23 | 渝·X6056应急 | 中卓时代水罐车 | LWLYURGK1EL004357 | 3006071 |
24 | 渝·X6059应急 | 新大康水罐车 | LZFF16L196D010698 | WD615.56 50608093800 |
25 | 渝·X6055应急 | 五十铃10吨水罐车 | LWLYXZDK4EL005157 | 4F01049 |
26 | 渝·X6112应急 | 器材运输车 | LWLDAA8K7JL003666 | C05019 |
27 | 渝·X6152应急 | 灭火机器人装载车 | LWLDMALG6KL049470 | HDK00556 |
28 | 渝·X6114应急 |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 | LWLYXFWK2JL002666 | 5F00769 |
29 | 渝·X6217应急 | 充气消防车 | LWLYUAWK1JL000600 | 5F00427 |
30 | 渝·X6154应急 | 18吨水罐消防车 | WDANHNAE1J0305212 | 473907C0305212 |
31 | 渝·X6153应急 | 18吨泡沫消防车 | WDANHNAE6J0306405 | 473907C0442199 |
(四)项目服务标准
1、落实专人优先制
成交供应商须安排专人针对本项目办理公务车辆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2、专业联系跟踪制
成交供应商应与秀山县消防救援支队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3、成交供应商办理新增车辆投保手续时,在收到到账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成交供应商办理投保车辆报废退保手续时,三个工作日内须办理完毕。
5、成交供应商收到车辆增减变化信息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秀山县消防救援支队报告。
6、凡新增加和报废的车辆,按照实际保险天数计算保费。
7、合同期内,遇政策因素,致使保费计算金额发生变化,以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
8、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通知后立即响应,城区内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解决问题;街镇应在接到报案通知1小时(最远街镇)内到达并解决问题;重庆市城区或高速路上应在接到报案1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相关机构到现场查勘解决问题;异地(重庆市辖区外)出险的,成交供应商或委托的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在1.5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9、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
10、理赔服务
10.1.高效快速通道制。成交供应商应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
10.2.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10.3.赔款时效。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1万元及以下(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个工作日内赔付;1-5万元(含5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2个工作日内赔付;5-10万元(含1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6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元(含2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2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元以上赔款(除有人伤外),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5个工作日内赔付。
10.4.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响应供应商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车属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10.5.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定点保险响应供应商必须立即预付伤者抢救费用。
10.6.合理理赔、争议协商。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响应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理赔。
10.7.理赔争议处理。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10.8.响应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0.9.为被保险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响应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0.10.保费调整原则。定点保险执行期间,因政策调整导致保费发生变化的,必须以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以就高的原则进行赔付。
预算金额:***元
采购编号:10671155
采购人信息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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