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开州区2023年度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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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开州区2023年度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开州区2023年度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开州财采决【2023】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开州区2023年度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项目号:KZQ23A0007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KZQ23A00071采购时间:2023年10月13日
二、项目名称:开州区2023年度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鸿钰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大学城北路56号12-7
被投诉人1: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157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90号B区4楼
四、基本情况
四、投诉受理   
重庆鸿钰翔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3年10月7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提出书面质疑,并对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2023年10月11日,重庆鸿钰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收到之日(2023年10月12日)受理本次投诉。本局向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就投诉事项作书面答复,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了书面答复。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30%)项目人员配置(14分)中“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每具备1个得2分,最多得4分;2、投标人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每具各1个得2分,最多得4分,”
该评审标准中的第一条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第二条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重复,根据政府采购法,项目人员配置中的证书不能重复计分,这明显的具有指定性,对潜在供应商有指定性、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30%)项目人员配置(14分)中“3、除项目负责人外运行维护人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师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多得2分:具有水文水资源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分:具有自动化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1分:具有信息化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
该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证书的人员共有6人,加上前面2条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共是8人,这是变相的对人员规模进行了设定,违法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第14条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并且对微小企业具有排斥性,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 分(30%) 履约能力(12分)中“1、投标人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且业务范围同时包含以下①和②得4分。①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②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该评审标准中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证书”对中小企业有排斥性,该项目第二条资格要求中写明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比例:大于等于30%。”而申请该证书的相应等级条件中有2条要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就是变相的排斥,第一条是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第二条是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这条评审标准将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加入评审,这明显的违反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三、评审因素及标准第14条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所以,这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30%)履约能力(12分)中“2、投标人具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内容,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该评审标准要求认证范围须包含“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内容,这是变相的设定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该通知明确表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因此,这是明显的以不合理条件阻扰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3商务部分(30%)履约能力(12分)中“3、投标人具有“水雨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智慧水利”关键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提供一项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的得2分(每个关键词得分累计不超过2分,同一个证书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最多得5分。"
该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而且在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五、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该条款要求了知识产权,因此,这是明显的以不合理条件阻扰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六、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在项目管理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有不同的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总负责人,是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达到要求;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技术方面满足质量标准。两者有不同的工作内容,分别设置评分项是为了保证各自不同岗位需要。
经审查,上述评审因素设置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不具有指定性,不存在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分布在30个镇乡,涉及52座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和66座水库雨水情监测设施建设、信息测报、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等,属于重要水利工程项目。本项目必须根据大坝地形、地质、水文、通信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实施,对专业具有特殊要求,需按专业配套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
经审查,本项目没有对企业规模进行设定,也没有将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对于拟派项目人员作出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职称要求作为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包含有水文测报系统的实施和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不是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人员进行评审。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中水协秘〔2019〕60号)第八条“申请单位水平评价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中”规定,申请水平评价没有对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作要求。
经审查,设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不仅与项目有关,更是为为确保项目质量,其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大体系认证证书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做出限制,将三大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是保证本项目的质量、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内容,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经审查,该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阻挠和限制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
本项目包括大坝监测和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数据雨水情测报数据成果均要通过软件来进行数据读取、集成汇总、分析判断、整理上报,上报市水利局和水利部监测平台需要有满足《重庆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软件开发要满足各项通信规约,并要进行数据解析、比对、展示等过程。目前市场上类似软件种类繁多,要求投标人具有水雨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智慧水利关键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水雨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智慧水利”关键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特点,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属于人为的门槛条件设置,且与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第五条并无冲突。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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