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长江北岸(塔子山至金科太阳海岸段)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二期)寸滩老街至英达油库段答疑补遗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3-11-18

【招标公告】长江北岸(塔子山至金科太阳海岸段)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二期)寸滩老街至英达油库段答疑补遗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重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重庆 重庆市 采购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沟槽基坑土石方全费用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长江北岸(塔子山至金科太阳海岸段)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二期)寸滩老街至英达油库段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长江北岸(塔子山至金科太阳海岸段)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二期)寸滩老街至英达油库段”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1、本项目招标公告第3.2款内容调整为:“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家数不得大于2家,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增加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并将1.4.1款中“5.3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表: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财务要求
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上述财务要求即可。
3.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
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城市道路工程(含明挖隧道)
若同时设置了工程造价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工程造价:实际造价4.5亿元及以上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业绩要求即可。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实际造价、实际建设规模(体现明挖隧道),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5.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5.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
(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5.3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5.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业绩。
5.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城市道路工程
若同时设置了工程造价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工程造价:实际造价4.5亿元及以上
5.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实际造价,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6.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电子投标保函
以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
4.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 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江 北 区 )(www.cqggzy.com/jiangbeiweb)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 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长江北岸(塔子山至金科太阳海岸段)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二期)寸滩老街至英达油库段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北滨路东延伸段(二期)。
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7564115。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
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①红名单优惠: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
  50%  。
②红名单认定标准:
☑方式一:非联合体中标的,须中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为准。
□方式二:   /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2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担保,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若没有不予退还的情形,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增加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2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
协议书第 5 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2.2.2(2)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总报价
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4、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增加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表: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三章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家数不得大于2家。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8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3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A-16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A-17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18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A-29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包含目录)已修改,详见随本补遗发出的CQCF文件。投标文件制作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PDF版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原招标文件与补遗(一)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一)为准,本补遗(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招标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5001052023111401301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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